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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文档格式.docx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

(2)行政赔偿程序上有何特点?

本案是否有所体现?

(3)本案中,谁应当对张某损失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是违法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琛琰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门市部的货物因盗窃犯罪而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有权向蓝永县公安局主张赔偿。

  

(2)行政赔偿程序上有行政先行处理的特点。

  本案亦有所体现。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张某在门市部被盗窃案发后,向被告蓝永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给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蓝永县公安局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任何意见答复张某,张某以蓝永县公安局逾期不受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

  (3)本案中,蓝永县公安局应当对张某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蓝永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张某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2008年3月,广粤省小圳市市民张某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考试被拒。

  被拒原因是张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0年,广粤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越公、通字2000867号),该文件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张某向该市蛇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越公、通字2000867号文件性质?

(2)本案中,张某申请驾照被拒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3)本案中,小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

(4)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

(1)越公、通字2000867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本案中,张某申请驾照被拒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张某和广粤省小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3)本案中,小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是行政许可权。

  (4)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广粤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只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已。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车辆管理所依据错误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法。

  案例四2010年12月,闵某当选某县某镇李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闵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闵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所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性质?

(2)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镇政府免去闵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权限。

  

(2)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闵某和镇政府。

  (3)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无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4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镇政府免去闵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行为超越了权限,故无效。

  案例五2006年9月,河东省大河市麦城区贾庄镇要求收割高梁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贾政[2006]567号文《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10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6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高粱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1000元。

(1)《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1)《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合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贾庄镇政府无权限设定行政许可,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不合法。

  因为镇政府对李某处罚所依据的《贾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合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可向麦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以镇政府为被告向麦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

  每年旅游旺季,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

  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办家庭旅社。

  市民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

  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

  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

  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

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

理由是:

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

  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认为:

(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

(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2)康副局长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

(3)你觉得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什么?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市公安局和张某。

  

(2)康副局长的审批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

  在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

  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才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

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最初林副局长答应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但没有正式发证。

  这说明,那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康某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在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仅仅做出过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而这个行为就是公安机关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而不是指张某所指控的越权行为。

  前一个行为的性质是不属于行政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越权行为,因而张某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越权的指控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张某家庭旅社是否已达到治安标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

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

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应以谁为被告?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

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是;

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

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

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

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

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

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

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

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A:

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B:

理由:

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

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

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

属于越权违法;

其一:

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

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

其二:

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

  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

  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

  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

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

  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

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C:

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

D:

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

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

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

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

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

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1)能受理;

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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