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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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严肃行政纪律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它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严肃行政纪律,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制定背景、精神内容及贯彻施行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为什么要制定《处分条例》?

答: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

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

如何认识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

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负有重要职责。

我们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

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问:

《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

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

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

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

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

《处分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

《处分条例》共7章5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

问:

我们知道,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制度、做好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前提。

那么,《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问:

《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问:

人事部门应如何抓好《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

《处分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

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

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

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要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

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把实施《处分条例》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要把《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管理,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要加强同兄弟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要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权威性和严肃性。

问:

《条例》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很多网民在网上表达了欢迎和期盼的意愿,认为这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也体现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规范行政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

我们注意到了互联网上关于《条例》的热烈讨论,对广大网民给予《条例》实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如有的网民所说的那样,《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件大事。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颁布《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

在对《条例》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有网民对《条例》能否真正落实,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一些疑虑,那么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

网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条例》已经公布,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我们也深感责任重大。

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从严治政,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坚强决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人事部已下发通知,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三是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视情况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是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五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问:

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非常关注,请问《条例》的实施能否在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切实起到促进作用?

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是好的,但是,在少数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上的确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

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等。

群众将这些问题的表现形象地称之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针对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问:

网民对《条例》中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普遍表示欢迎,请问制定这一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担负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挥和贯彻执行的重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管理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出于上述考虑,《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为推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一些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问题比较关注。

无论是在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在这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包养情人"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的处罚予以强调和明确,于是在《条例》第29条中予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从严惩处此类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要区分情节轻重,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认识,是对条文的规定存在一些误解。

问:

《条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从严管理,量纪幅度如何把握?

答:

《条例》贯彻了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按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从纪律惩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的经验,《条例》对能够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难以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规定了量纪幅度,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处分的种类。

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时,要遵循错罚相当原则,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的特权,逃避处分;又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重处。

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另外,我们将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约束纪律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以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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