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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过阅读案例,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涉及立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检察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

因为检察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涉及逮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

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涉及到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本案开庭审理时,崔某不满十八岁,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第四,涉及指定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定要求是错误的。

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有:

1、检察院不接受群众扭送的;

2、人民法院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

3、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4、人民法院在崔某拒绝指定辩护律师后,未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从以上做题过程来看,可以认为案例分析题考的都是重点。

只要发现问题,是不难回答的。

刑事诉讼案例一:

  [案情介绍]×

年×

月,某市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盗窃犯徐X。

提请逮捕书称:

被告徐X,利用搭乘货车之便,将火车上一捆长360米的尼龙布匹偷去,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批准逮捕。

区检察院以布匹单位不详,无法估计数额大小为由,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分局提出复议,区检察院仍以无单价,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未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

于是区公安分局向市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

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徐X盗窃事实已被证实,虽然单位尚未查清,但仍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应批准逮捕。

并函告区检察院,同时又用电话将这一决定告诉区公安分局,请其直接与区检察院联系。

区公安分局接到电话的当天下午,便开具逮捕证,逮捕了徐X。

区检察院认为区公安局违反诉讼程序,不同意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

结果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卷内却没有《批准逮捕决定书》。

  [问题考查] 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外?

理由是什么?

  [答题示范]区公安公局未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据此可以看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是依决定执行。

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和执法的严肃性。

而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市检察院的一个电话,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精神。

同时市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仅是行政上的工作方式问题,而批准逮捕决定是法律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明确提出要依法逮捕后,发现公安分局已经执行逮捕,便不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区检察院不能以公安机关已经违法而拒开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就是说,区检察院不能以违法的行动去抵制公安机关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

而应该在指出区公安机关违法执行逮捕人犯后,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决定书尽快送达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案件二:

  [案情介绍] 刘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农民,刘某某一贯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并有小偷小摸行为,受到了村长徐某的多次批评教育,因此,刘某某对村长徐某怀恨在心。

于是他于某年12月某日夜间写了一张侮辱、诽谤徐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大字报,贴在村委会的院墙上。

为了搞臭徐某,刘又勾结本村对村长有成见的张某和王某,于10天后的一天夜间,又书写了3张侮辱诽谤村长的,与前次同样内容的大字报。

村长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予以开庭审理。

  [问题考查]什么样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题示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可见,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的起诉只是从属于被害人的起诉权的。

是对被害人起诉权的补充和保障。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案件:

  

(1)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

第179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

第182条规定的虐待案(但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伤害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

遗弃案(《刑法》第183条)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所有这3类案件的被害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案件三:

  [案情介绍]1996年12月份以来,某县城风传出现了一个色魔,专门在晚间袭击、奸淫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但一直没有受害人报案。

1997年1月10日,青年女工崔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在前一天夜里下班路上被歹徒击昏后强奸。

崔醒来时已经是清晨了,发现自己被放在离被袭击地点很远的一条胡同里。

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

1997年1月13日,崔某来到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自己受害、报案的经过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

  [问题考查]1.何谓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2.县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示范]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可见,立案应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

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不是随意猜测,主观臆断;

同时,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而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以及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仅有犯罪事实,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

因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即使已经立案的,也要撤销案件。

  在本案中,县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从法律规定角度讲,并不是违法的。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的规定,控告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本案中,受害人崔某向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提出了异议,要求处理,县人民检察院就应当首先要求县公安局说明作出不立案的理由,再进一步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案件四:

  [案情介绍]某县人民法院对犯赌博罪的程某判处管制2年。

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

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应立即释放程某,交由当地群众监督和管束。

  [问题考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题示范]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处错误:

  

(一)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被告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但上诉期限届满之前,该一审判决还尚未生效,因此还不能成为执行依据,法院在上诉期内要求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但不影响上诉,抗诉程序的进行,如果有合法的上诉,抗诉,经二审程序予以改判加刑的,再执行终审判决。

对于管制这种刑罚,虽不对被告人进行人身羁押,但也不能立即释放,只有当被告被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时,才称之为“立即释放”。

  (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要求将被告人交由人民群众监督管束是不对的。

虽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服从群众监督,但群众并不是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案件五:

  [案情介绍]被告人甲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甲的玩忽职守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罪犯甲在未被羁押之前有肝病,服刑期间病情恶化,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治不见病情好转,需要保外就医。

某监狱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对罪犯甲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报省监狱局批准,并事先同罪犯家属和居住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甲执行监督考查通知书和《犯人出监鉴定表》送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罪犯甲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问题考查]本案中的罪犯甲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题示范]本案中罪犯甲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根据《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该条并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其中,该条对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性限制,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就本案讲,罪犯甲为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且在服刑期间肝病恶化,经医治不见好转,需保外就医,因此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只要甲适用保外就医不具有社会危害或自伤自残,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甲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经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案件六:

  [案情介绍]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甲受贿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为本院院长,本院不便审理,便将案件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又指令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由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市公安局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问题考查]本案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题示范]《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请求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把此案交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

而此案中某市公安局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

本案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正确的做法是: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侦查终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报告。

如果省检察院决定由某某市检察院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可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某某市检察院,由某某市检察院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诉讼案件七:

  [案情介绍]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甲在办理一起贿赂案中被犯罪嫌疑人控告犯有刑讯逼供罪。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系检察院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检察部门滥用职权包庇甲,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互相冲突,尤其是几个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决定延期审理。

经与公安机关协商,二家各抽调两人,组成联合调查组,由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对该案进行了补充调查。

经过一个月的工作,查清了甲的犯罪事实后,再次开庭审理。

  [问题考查]指出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不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示范]本案的诉讼程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讯逼供案应由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工作人员,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应依法回避,但不能因此改变本案的立案管辖。

其二,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而本案法院组织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混淆了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概论部分:

主要掌握刑事诉讼的特点:

课本第3页至第4页(07、1,06、7,05、1考过简答题)

二、诉讼参与人部分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二)基本概念:

犯罪嫌疑人

(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

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06、7考过被告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总之,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当事人,但不具备完全当事人的地位。

三、基本原则

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哪些?

(06、1考简答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这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精神受到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

注意: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一律要公开进行。

四、管辖部分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04、7考简答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

(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受贿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06、7考过简答题)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刑事一审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法院一审管辖的两个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

(20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

五、回避部分:

(06、1考案例题)

(一)回避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第31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但应注意的是:

回避不适用于证人。

(二)适用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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