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及二分改派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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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及二分改派工作程序

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及“二分”、“改派”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

2008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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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一、服务对象

本文规定的服务对象为统招统分的北京生源毕业生。

毕业生身份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XX(省、市、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前两种《就业报到证》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毕业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发。

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毕业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制并签发。

其他各类报到证均不能作为毕业生身份的依据。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在职进修班、函授班及其他各类同等学历学生,不论有无报到证,均不属于本文规定的毕业生范畴。

二、主管机构

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主管机构为北京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及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为其保管人事档案的主管机构为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三、印章名称

(一)北京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工作印章为:

“北京市人事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1)、

(2)”。

(二)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工作印章为:

“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四、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的依据

(一)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接收本区县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

鉴于北京生源毕业生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各高校,各地做法和习惯不尽一致,短期内难以统一,因此,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派遣单位为以下几种情况的,相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视为未就业毕业生,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1.“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2.“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

3.“北京市XX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4.“北京市人事局”;

5.“北京市毕分办”;

6.“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7.其他同类近似名称。

(二)各区县可凭毕业生档案中的有关记载,或毕业生户口本判断其是否为本区县生源毕业生。

鉴于京外高校对于我市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就业报到证》中“报到地址”一栏不应作为是否接收档案的依据。

(三)凡京外院校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因情况不明,误派遣至我市教育系统(市教委、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劳动系统(市劳动局、职介中心等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向毕业生介绍有关情况后,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在《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签署日期并盖章,由毕业生本人联系档案所在地调转个人档案,相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予接收。

(四)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因情况不明,误派遣至生源地以外北京市其他区县的,所派遣区县应为其保管档案,向毕业生介绍有关情况后,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该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北京市XX区(县)(即毕业生生源或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签署日期并盖章,调转个人档案,生源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予接收。

(五)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如单位有人事权的,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

如单位无自主人事权,由单位委托立户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其人事档案。

(六)凡已就业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离职,且尚未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退函,及工作期间的个人表现和考核鉴定,毕业生凭退函、《就业报到证》、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生源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生源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予接收。

无原就业单位退函的,区县人才可拒绝接收。

五、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一)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单独设立专档,为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存放人事档案,与中心代理的其他流动人员档案相区别。

(二)对于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在毕业之日(《就业报到证》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

(三)对于由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转至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在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已交纳的的档案保管费用(以交费证明为准),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不应重复收取。

(四)用人单位提取毕业生档案,应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函为依据。

凡《就业报到证》经毕业学校所在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或本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二分”、“改派”的,可持就业单位(有存档权的单位)接收函提取档案。

未办理“二分”、“改派”手续的,应要求先办理以上手续后再提取档案。

六、毕业生“二分”办法

(一)凡派遣至我市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未就业毕业生,在初次落实就业时,该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需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即“二分”。

(二)“二分”的基本程序:

1.毕业生就业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接收函,证明同意接收该毕业生。

北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由区、县、市委市政府委办局一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接收函;国有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有独立档案管理权的,也可由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出具接收函。

其他没有独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由企业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出具接收函。

接收函应注明毕业生具体就业单位名称。

2.用人单位持接收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毕业生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或其他空白位置签署“同意到XX部门(XX单位)报到”,签署当日日期并盖章。

3.用人单位持“二分”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函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档,接收函交区县人事局或人才服务中心留存。

(三)本着便利群众、简化手续的原则,为毕业生办理“二分”原则上不受时间限制。

凡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落实就业,均可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二分”手续。

(四)“二分”工作的范围仅限定于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在京注册的各类法人单位。

各区县人事局均无权向其他省市派遣毕业生。

七、毕业生“改派”办法

(一)凡派遣至我市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如见习期内从原单位离职,且已落实新的就业单位,其生源或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为其办理就业派遣的调整手续,即“改派”。

(二)“改派”的基本程序:

1.毕业生原就业单位出具退函,证明同意该毕业生调离本单位。

退函用章应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派遣单位名称一致。

原就业单位不同意其调离的,不得对毕业生进行“改派”。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接收函,证明同意接收该毕业生。

北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由区、县、市委市政府委办局一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接收函;国有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有独立档案管理权的,也可由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出具接收函。

其他没有独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由企业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出具接收函。

接收函应注明毕业生具体就业单位名称。

3.用人单位持退函、接收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如档案在原就业单位的,则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或其他空白位置签署“同意到XX部门(XX单位)报到”,签署当日日期并盖章。

4.用人单位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退函、接收函由办理“改派”的区县人事局留存。

(三)为毕业生办理“改派”原则上为毕业生就业之日起一年内。

见习期内离职、档案已退至生源或现户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再次就业时,可参照“二分”程序办理“改派”。

(四)京内院校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档案仍在学校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应向其毕业院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五)办理“改派”的机构仅限于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和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其他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才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在本系统下属单位、代理单位之间办理改派,不得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毕业生。

(六)“改派”工作原则上限定于毕业生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各区县人事局均无权对其他省市接收和派遣毕业生。

(七)北京市引进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各区县人事局均无权进行“改派”。

(八)凡进行“改派”的毕业生,由原就业单位出具工作期间的个人表现及考核鉴定,在原单位就业的时间可合并计入见习期,考核鉴定材料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八、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办法

(一)凡派遣至我市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未就业毕业生,如以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或其他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类形式参加劳动,有个人收入来源,但无具体用人单位接收的,均可到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办理灵活就业手续。

(二)灵活就业的基本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供自己实现灵活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申请,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或其他空白位置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签署当天日期并盖章。

2.毕业生持办理灵活就业手续后的《就业报到证》,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将本人人事档案由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库转到流动人员档案库,由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灵活就业的毕业生,由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对其见习期内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见习期满后为其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人才服务中心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

北京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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