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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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公路PPP项目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作合同文本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

二、本合同主要用于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

三、为了更好的完成公路工程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甲、乙双方签署《公路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作为公路工程PPP项目合同文件。

甲、乙双方分别为:

甲方:

(政府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署。

特别说明: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双方确认并承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2)甲方获得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3)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继项目公司在

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1.1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项目”

 

“合作合同”

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本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PPP合作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含招标和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甲方”、“政府方”

本合同的“甲方”即指“政府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项目PPP合作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本合同的“甲方”指“   ”。

“政府投资方”

本合同的“政府投资方”即指,系项目公司股东,代表政府的投资方。

“中标人”、“乙方”、“社会资本方”

本合同的“中标人”、“乙方”即指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是与甲方签署PPP项目合作合同的社会资本,具体为“  ”

“项目公司”

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维护、自负盈亏的、专门负责“公路工程PPP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事项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投资运营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根据政府方授权批准,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包括:

a、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

b、获得政府方的付费;

c、本项目在运营期满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投资运营权期限暂定为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移交完成之日止。

“法律变更”

指:

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2.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b、对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公路运营维护者为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开工日期”

本项目施工单位收到的施工许可所确定的日期为本项目的开工日期。

“开始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8.1.1条款所确定之日期。

“履约担保”

指乙方或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已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履约担保相关的文件。

“锁定期”

是指限制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本合同约定的锁定期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生效日期”

本合同20.5条款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条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条(“部门规条”);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条(“地方政府规条”)。

(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费用(投入)。

其中项目总投资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按照甲方确认的项目公司实际融资到位的时间和金额为准(包括股权、债权融资)。

“工程建设费用”

工程建设费用含建安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审计局审定的工程竣工决算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运营维护费用”

主要是本项目提供的可用性服务,确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额度并经甲方批准的为准。

 “政府支付总额”

 

“政府支付净额”

 

“政府每年支付净额”

 

“综合年化融资成本”

综合年化融资成本是指本项目公司债务性融资(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所需支付的综合年化资金成本。

其中资金成本包括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如贷款利息、手续费等。

计算公式为: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各单笔债务性融资产品的年化资金成本率乘以其本金所占权重之和。

 “运营维护期”

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限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合作期限”

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第年止的期间。

“建设期”

是指本项目自开工日期起至项目建成开始运营日止的期间。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15.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运营维护年”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维护年应自正式开始进入运营维护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运营维护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维护公历年度依此类推。

最后一个运营维护年的结束应在合同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移交”

是指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运营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务关系。

“移交日”

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融资方”

指为项目公司提供除注册资本之外的所需资金的一方,通常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1.2 其它

在本合同中:

1.2.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2.6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7 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8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9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0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2条 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

2.1 政府方主体

2.1.1 政府方主体资格

2.1.1.1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全面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及代表政府签署本合同。

2.1.1.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可由政府另行书面指定其他部门或机构承继,但需书面通知乙方及项目公司。

2.1.2 政府方主体的权利

2.1.2.1 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对项目公司的融资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征地拆迁进度、工程变更、工程安全、运营维护管理状况以及项目移交的具体工作等进行监管;

2.1.2.2 对本项目的建设规划、地勘、设计、项目预算审核的全面控制权;

2.1.2.3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条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

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项目公司的违规行为;

2.1.2.4 对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的安全征地拆迁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管,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区域内基础设施进行临时接管;

2.1.2.5 法律法规、行政规条授予政府方的其他权利;

2.1.2.6 在项目合作期内,当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之一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政府方备案:

(1)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股权质押;

(2)对外转让、抵押、处置项目区域内的设施和资产;

(3)项目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

2.1.3 政府方主体的义务

2.1.3.1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投资运营权利提前收回的情况外,政府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投资运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投资运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投资运营的内容或妨碍投资运营权的行使;

2.1.3.2 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相关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协助项目公司完成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报批等工作,包括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批文及许可等;

2.1.3.3 主持项目公司组建的相关事宜;负责项目绩效考核、监督管理,进行监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2.1.3.4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新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出资;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进行融资时,政府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必要协助;

2.1.3.5 项目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政府方应积极与项目公司协商解决方案,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2.1.3.6 法律法规、行政规条规定政府方的其他义务。

2.2 社会资本方主体

2.2.1 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

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本合同条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需始终保持其主体资格和应维持的资格条件。

2.2.2 社会资本方主体的权利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包括:

2.2.2.1 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权利;

2.2.2.2 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

2.2.2.3 按约定享有项目公司利润的权利;

2.2.2.4 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2.2.5 乙方依法具备施工资质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其承担项目施工总承包任务;

2.2.2.6 有权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

2.2.2.7 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合同;

2.2.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2.3 社会资本方主体的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2.2.3.1 协助办理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的义务;

2.2.3.2 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的义务;

2.2.3.3 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义务;

2.2.3.4 协助项目公司与政府协商的义务;

2.2.3.5 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审批的义务;

2.2.3.6 保证其向项目公司委派的董事遵守本合同及公司条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

2.2.3.7 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2.2.3.8 按照《股东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2.2.3.9 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项目公司主体

2.3.1 项目公司主体资格

项目公司为政府投资方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和运维及移交工作的主体,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当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其中政府投资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

政府投资方与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工作,双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项目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由政府投资方及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另行签订《公路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下称《股东协议》)予以明确。

2.3.2 项目公司的权利

2.3.2.1 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条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包括:

(1)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被授予对本项目的投资经营权。

(2)通过对项目的投资、运营维护,从政府方获取服务费,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的权利。

2.3.2.2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的贷款融资可根据本合同的收入作为合格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

2.3.2.3 拥有充分的自主运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投资运营项目中的一切事项,但法律、法规、行政规条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2.4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3.3 项目公司的义务

2.3.3.1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进行本项目建设、开发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

2.3.3.2 项目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项目公司应积极与政府方协商解决方案,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2.3.3.3 完成项目范围内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维护工作;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出资;

2.3.3.4 根据约定的建设进度开工建设并按时完工;

2.3.3.5 将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及时报政府方备案;

2.3.3.6 在合作期限内,当项目公司出现股权结构变更,项目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备案;

2.3.3.7 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对本项目的基础设施维护承担不可避免的义务,如移交时应达到指定状态的修复要求,或定期更新等义务;

2.3.3.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 风险分配

2.4.1 甲方承担的风险

2.4.1.1 法律风险

2.4.1.2 政策风险

2.4.2 乙方承担的风险

2.4.2.1 经济风险

2.4.2.2 建设风险

2.4.2.3 融资风险

2.4.2.4 项目管理风险

2.4.3 双方共担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合理共担。

第3条 项目的概况和期限

3.1 项目概况(略)

3.2 项目期限(略)

3.3 项目期限结束(略)

第4条 前提条件

4.1 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期:

4.1.1 甲方已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本项目已获PPP模式审批;

4.1.2 甲方已获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4.1.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1.4 甲方保证指定政府投资方与乙方在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其中政府投资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并保证政府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4.2 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期:

4.2.1 乙方为通过公开招投标依法依规选择的社会投资方,是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在中国大陆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2.2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4.2.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作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与政府投资方在依法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乙方控股,并保证乙方设立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4.2.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4.2.5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边界范围内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4.2.6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4.2.7 乙方于项目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

4.2.8 在合作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政府投资方与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

4.2.9 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本合同,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

4.3 项目公司声明

4.3.1 项目公司需完成融资交割,即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时,项目方可实施;

4.3.2 项目公司需在已根据本合同中相关保险的规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并向甲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4.3.3 项目公司需在根据本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原件备案后,项目方可实施。

4.4 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监管。

4.5 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4.6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6.1 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6.2 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4.6.2.1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4.6.2.2 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5条 项目融资

5.1 融资责任

项目公司为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事项运作主体,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

项目公司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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