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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讲义

08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讲义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内容提要:

  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

  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大纲要求:

  了解:

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掌握: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了解)

  分为三阶段理解:

  第一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采用两种方式:

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其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

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

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阶段: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

  

(一)定义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

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行为实施监理,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监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基础和现阶段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熟悉)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2006.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的要求。

A.维护施工单位利益

B.代表政府监理

C.独立、公正

D.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C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掌握)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一开始,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来的新制度,是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授权有权对其不正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还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2005.5】我国现阶段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手段包括()。

A.经济手段

B.技术手段

C.行政手段

D.金融手段

E.法律手段

答案:

CE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大纲没有明确表示,熟悉)

(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目前仍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按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2005.3】在工程监理行业,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应当协调发展,这体现的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A.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B.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转化(片面)

C.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笼统)

D.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无关)

答案:

A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了解)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

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详见教材P10)

【2006.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家标准

D.部门规章

答案:

D

二、建筑法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纲未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虽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重要的作用。

这里仅摘录了总则,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具体内容见教材P20~P22.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

(3)为了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熟悉)详见教材P23~P24.

1.施工准备阶段

(1)根据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检查施工现场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熟悉)

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掌握)

1.监理单位有下述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定的行为之一,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3.要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做好3方面工作:

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三、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大纲未要求)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这里了解旁站监理的概念,其他内容见教材P25~P26.

(一)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一、建设程序(熟悉)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按照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3个发展时期。

每个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各阶段及每个阶段内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国的建设程序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

其中,关键性的变化: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按照先行规定,我国一般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建设程序中,将建设活动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提出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或动用前准备工作;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经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并正式投产交付使用;

生产运营一段时间,进行项目后评估。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主要分为7个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生产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向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

(1)作用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决策机构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2)基本内容

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项目进度安排;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设计阶段

设计是组织施工的依据,是建设工程的决定性环节。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有些工程,根据需要可在两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

(1)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进行系统研究,概略计算,作出总体安排,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目的是在进度、投资和质量要求下,作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设计和规定,并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基本条件。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

(2)技术设计

为了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3)施工图设计

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使设计达到施工安装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4.施工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

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建设工程报监;委托工程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优选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做好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以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经批准,项目进入下一阶段,即施工安装阶段。

5.施工安装阶段

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按照规定,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铁道、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程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旧建筑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等的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实体。

主要工作包括:

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参加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做好人员培训;合理组织施工;建立并落实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把好中间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

6.生产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阶段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阶段的重要衔接阶段。

生产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

组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招聘并培训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签订供货及运输协议;进行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其他需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7.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是由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性质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熟悉)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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