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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篇一:

旁听法院案件审理心得报告.doc

旁听法院案件审理心得报告

一.实践名称

旁听法院案件审理。

二.实践主题

了解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进行庭审的实例,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三.实践目的

学生通过旁听法庭审理案件,了解和亲身感受案件审理的整个经过,能够认识到法学理论

与司法实践的区别和差异,以及准确把握犯罪分子罪名认定以及量刑的依据,巩固课堂中所

学的理论知识,从而进一步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大学生规

范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能力,使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每位同学的自觉行为。

四.实践地点

当地法院开庭现场

五.实践过程

得知此次实践后我们首先了解了相关的审理规范,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

准备会议应

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

发现不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

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认真旁听案件审理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

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严格的案件审理过程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这天早上九点,案件正式开始审理,这次是这个案件的二审,由于一审未能做出判决,这次二审是将一审中未了解清楚的金钱数字做一个详备的解释。

主要案件是原告方状告被告未能按时交附依照合同的建筑工钱,而被告方则是说原告方未能完成全部工程,而只完成其中一部分,而被告方也只愿意交附原告已做工程的费用。

由此,案件在一审中停止下来,而法庭方面便找了鉴定专家对此事做以鉴定。

开庭后法官将一审中的一些细节及重要情况介绍给了原被告及旁听的人。

而原被告双方也对一审中的情况没有不同意的地方。

然后法

官便开始要求原告方提供他们所希望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及原告已经做好这些工程的证据。

但是原告方似乎并没有做好这次庭审的准备,对这次庭审的证据材料准备并不明析,且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费用赔偿。

法官只能由原告转向被告,寻问被告材料的准备情况。

而被告方也已经做好了这次庭审的准备,他们自己也做了一份对此次工程的鉴定,他们的材料表明原告确实已经做了一部分工程,却没有完成全部工程,由此,被告方给出他们能接受的赔付,而不是原告所说的全部工程费用。

接下来,法官请出了这次庭审的鉴定专家,些专家对这次工程的施工情况做了一份明确的鉴定,鉴定中表明,原告方确实做了工程,但是却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其中部分细节由于过于专业我们并不能听懂。

而被告方也对鉴定专家的鉴定做出了解释,说他们愿意做出相应的赔付,但是却也对鉴定专家的鉴定做出了一部分质疑,而专家也对鉴定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对其中一部分做出了合理的解答。

案件到这里似乎已经没有了什么可质疑的地方,但是由于原先方未能完成合同中的工程,被告方想要反诉原先,这个案件也就只能由此告一段落。

六.实践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我学院学生对中国国情和国家法律的认识,由于案件的严肃性,因此不容许同学做笔录。

庭审中,本次庭审组织严谨、得体,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审判人员仪表端庄,庭审思路清晰,业务操作熟练,驾驭庭审能力较强,法庭秩序井然,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通过旁听庭审,不但增长了法律知识,而且有利于大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法院审判工作,促进大学生对国家法律的重视,并把这种法律意识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做一个合法的公民,这也是法院审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为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庭审后,我班同学深受感动,对整个庭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加强了法律意识,司法权威的思想深深刻入每一同学的内心。

案件过后的细心讲解

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

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

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

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

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

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一是群众利益无小事。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前首选想到的应该是人民群众是否会答应,人民群众是否会满意。

从而必须走群众路线,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方案和决策,做到既要实施自己方案,又要尽可能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在操作中更不应该隐瞒实情,欺骗群众。

碰到不能两全基美时,可以用经济补偿的办法来解决。

如本案就有补偿的路径可走。

因为学校建体育馆是惠及学生大事,人民群众应予支持,但同时学校对住宅居民造成损害,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依法办事是正道。

案例启示我们,当自己的利益或他们利益受到损害时,是自身力量解决?

还是信访途径解决?

还是依法诉讼来解决?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多地引导人民群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尽管历程很艰难,但必须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我认为我们对信访、上访不能太重视,越重视,信访越多;越重视,离依法办事道路越远;越重视,离依法治国进程越慢;越重视,社会越不和谐。

三是公正司法很重要。

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敢于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进步。

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要做到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对受理的每一个案件,必须做到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诉讼当事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案件,才能彰显肩上公平,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期望。

20XX年1月14日

篇二:

思修课程论文—法院旁听感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业题目:

庭审旁听之心得体会姓名:

学号:

院系:

指导老师:

南京

理工大学

庭审旁听之心得体会

20XX年5月23号9时,我与几名同学一起乘车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想旁听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

来到法院的楼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迎风招展,让人肃然起敬。

进入法院的第一个程序便是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在工作处领取旁听证。

之后再法院警官的提醒下,我们把手机﹑水杯﹑钥匙等不允许带入法庭的物品寄存起来,然后再有序排队等待安检入场。

我们领取的是第二法庭的旁听证,来到四楼,进入第二法庭坐定后才知道,由于某些不为我们所知的原因,第一法庭与第二法庭交换场地开庭。

在第一法庭坐下不久,书记员﹑公诉员与辩方律师相继入场。

我回头看了一下,发现旁听席上学生居多,不得不说,学生对刑事案件的兴趣要大于民事案件。

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给我们发了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想通过旁听人员的角度来评价法院庭审秩序和能力。

等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陈某入场。

在旁听席的左边入口,一名手脚均被铐住的中年男子,被两名警察带入法庭,坐在被告席上。

被告人陈某坐定后,审判长向

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工作状况和案件缘由,也告诉了他被告人在法庭所享有的一些回避的权利。

直到现在我才认识到,刑事案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有趣,在被告入庭的那一刻,我感觉气氛瞬间变得凝重了,压的我有一些喘不过气来。

也就在这时,我才了解了此次开庭审理案件的大体内容。

被告人陈某是受害人袁某的前夫,不过双方一直保持同居关系。

因为陈某需要钱来还银行的欠款而袁某不愿给钱,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袁某头部受创致死。

事后陈某没有及时报案自首,反而分尸灭迹,最终酿成恶果。

名﹑出生日期﹑工作状况和案件缘由,也告诉了他被告人在法庭享

庭审正式开始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了被告人和辩方律师是否需要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及其律师均为做任何陈述。

接下来,公诉人就案件的整个过程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辩方律师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审判长也就一些细节讯问了被告人。

之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前后向法庭提供了四部分证据,每一部分证据的举证结束,审判长都会就举证内容询问被告人和辩方律师是否有异议,从始至终被告人与辩方律师均未有异议。

举证完毕后,进入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就案件内容进行了辩论,辩方律师未对案件进行辩论。

论结束后,陪审员就一些被遗漏的案件细节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人民陪审员未对案件做任何讯问。

之后便是被告人的自主陈述时间,被告把自己当时的心态和想法向审判长做了详细的陈述,辩方律师未做任何陈述。

最后,公诉人宣读了控诉意见书(好像是,法庭内不让做记录,有一些记不太清了),辩方律师宣读了减刑意见书(理由同上,不过大概是这个意思),案件进入尾声。

由于此次案件较大,法庭未做当庭宣判,改为择日宣判。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并再次敲响法槌。

旁听人员上交评议表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退场。

一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只是我的思绪还停留在法庭上。

原本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不禁让人感到惋惜。

这次的旁听经历也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一﹑被告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还存在着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和侥幸心理,以至于一错再错,终究自食恶果。

我们在替这个家庭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在法律知识宣传方面的工作存在欠缺,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

二﹑法庭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任何人在进入法庭之后都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争当文明旁听者;

三﹑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审判长何陪审员都应当严肃对待,公正,公平,不掺杂个人情感,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

四﹑公诉人和律师在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要让审判长和陪审员明确了解案件的情

况;

五﹑公诉人和律师的辩论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庭程序,每一次的发言都要事先征求审判长的同意方可开始辩论,辩论过程也要严谨客观,实事求是。

让我觉得可惜的是没能听到审判长当庭宣判,不过这次的庭审经历也为我的人生积累了一笔宝贵的财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永远是我们奉行的准则!

篇三:

法院旁听心得

范雨涵诉窦效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旁听心得

10131120XX8刘雨

案情归纳: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20XX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

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

20XX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

根据张店大队[20XX]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

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一、出示了张店大队[20XX]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来证明事故的事实经过、窦效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三、出示了护理人员的身份证一份、劳工合同原件一份及工资明细、护理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护理费用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二、对证据二的医疗费发票无异议,但对该组的其他证据有异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定后承担责任,挂号费、救护车费、急救网络费不属于医保范围,应当依法扣除该部分的赔偿;

三、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未提供护理人员与伤者的关系以及误工证明,根据伤情可知,事故造成原告脑外伤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无鉴定要求原告院外护理,根据市误工80元/天的标准,被告只承担急诊留观3天的费用,即

240元赔偿;

四、对证据四有异议,被告只承担急诊留观3天的必要交通费,即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3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

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

法院宣判:

20XX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

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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