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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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1.0适用范围

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

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章。

1.1.1 

照明lighting

不考虑特殊的局部需要,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

1.1.2 

接地grounding

电子设备系统的直流地、交流工作地、安全保护地和防雷保护地与大地的关系。

1.2 总则

本章规定的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的测试内容、合格性指标及测试方法全部与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一致,对某一特定机房而言,测试哪几项应根据设计要求而定。

本部分未能包括的检测内容,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3 检测

1.3.1 基本要求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在提交检测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机房系统工程已竣工,所有子系统已自检合格且记录齐全;

b) 系统已正常连续投入运行1~3个月,并有建设方出具的用户使用意见书;

c) 需由行业归口检测的系统,应具有相关行业出具的验收报告。

1.3.2 检测内容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内容详见表38。

表38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检测内容

系统

内容

供配电

普通照明,应急照明,接地电阻,防雷,电压,频率,静电电压,电压波形畸变率。

空调

温度,湿度,尘埃,噪声,总风量,新风量,出口风速,正压。

装修

吊顶,隔断墙,活动地板。

消防

按GB50166-92内容和设计要求。

安防

门禁,视频监控,漏水检测,入侵报警,防鼠害。

环境

无线电干扰环境场强,磁场干扰环境场强,空气质量。

注:

表中消防一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 合格性指标

1.3.3.1 温度

电子设备机房内温度必须满足电子设备的要求,按开机时和停机时加以规定,见表39、表40。

表39开机时机房温度要求

项目

指标

A级

B级

夏季

冬季

温度℃

23±2

20±2

15~30

温度变化率℃/h

<5

不得凝露

<5

不得凝露

表40停机时机房温度要求

项目

指标

A级

B级

温度℃

5~35

5~35

温度变化率,℃/h

<5

不得凝露

<5

不得凝露

1.3.3.2 湿度

电子设备机房内湿度必须满足电子设备的要求,按开机时和停机时加以规定,见表41、表42。

表41开机时机房湿度要求

项目

指标

A级

B级

相对湿度%

45~65

40~70

表42停机时机房湿度要求

项目

指标

A级

B级

相对湿度%

40~70

20~80

1.3.3.3 尘埃

电子设备机房内的尘埃依机器要求而定,主机房内尘埃粒径大于或等于0.5µm的个数应小于或等于18000粒/dm3。

1.3.3.4 噪声

电子设备停机时机房内的噪声在主机房中心处测试应小于65dB(A)。

1.3.3.5 照明

1.3.3.5.1 普通照明

电子设备机房在距地面0.8m处,照度不应低于300lx,其他房间按GB/T2887—2000执行。

1.3.3.5.2 应急照明

电子设备机房、终端室、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在距地面0.8m处不应低于5lx。

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依据需要应设疏散照明,其照度在距地面0.8m处不应低于1lx。

1.3.3.6 无线电干扰环境场强

电子设备机房内无线电干扰环境场强,在频率范围0.15MHz~1000MHz时不大于126dB。

1.3.3.7 磁场干扰环境场强

电子设备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大于800A/m(相当于10Oe)。

1.3.3.8 风量

1.3.3.8.1 总送风量、总回风量

电子设备机房内的总送风量、总回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3.3.8.2 新风量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a)室内总送风量的5%;

b)按工作人员每人40m3/h;

c)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1.3.3.8.3 出口风速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

1.3.3.9 正压

电子设备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9.8Pa。

1.3.3.10 装修

1.3.3.10.1 装修材料

电子设备机房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9361-1998和GB50174-1993中的规定。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1 漏水

电子设备机房内有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必要时在空调机四周、暖气四周、水管沿线等处,敷设漏水传感系统。

1.3.3.12 接地电阻

1.3.3.12.1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1.3.3.12.2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一般具有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a)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b)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c)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电子设备系统的具体要求确定;

d)防雷保护接地,应按GB50057(2000年修订版)执行。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2.3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保护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1Ω。

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GB50057(2000年修订版)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1.3.3.12.4 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设备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按电子设备的要求确定,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在室内不应与其他接地相连,此时距其他接地装置的地下距离不应小于20m。

1.3.3.12.5 诸地之间的关系及接法应依不同电子设备系统的要求而定。

1.3.3.12.6 电子设备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1.3.3.12.7 当多个电子设备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设备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接。

1.3.3.13 防雷

1.3.3.13.1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电源进线应按GB50057(2000年修订版)采取防雷措施。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

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3.2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一般采用专用配电柜(箱)配电,并在电源进线的总配电柜(箱)处加装防浪涌装置。

1.3.3.14 频率

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

1.3.3.15 电源参数

1.3.3.15.1 电子设备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设备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分为A、B、C三级。

1.3.3.15.2 电源参数允许的变动范围见表43。

表43电源参数

等级

A

B

C

静态电压偏移范围%

-5~+5

-10~+10

-15~+10

静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2~+0.2

-0.5~+0.5

-1~+1

电压波形畸变率%

5

7

10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0~4

4~200

200~500

注:

如电源参数不符合表43的要求,宜采用UPS供电,并完成相关检测。

1.3.3.16 静电防护

1.3.3.16.1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Ω.cm~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1.3.3.16.2 电子设备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材料制成。

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

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SJ/T10796-1996的规定。

1.3.3.16.3 电子设备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Ω.cm~1.0×1010Ω.cm。

1.3.3.16.4 电子设备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做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1.3.3.16.5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1.3.3.16.6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

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

1.3.3.16.7 静电接地可以经过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1.3.3.16.8 活动地板面的静电电压应小于1000V。

1.3.3.17 供配电

1.3.3.17.1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按GB50052-1995的规定执行。

1.3.3.17.2 依据电子设备的用途,其供电方式可分为三类:

a)一类供电:

需建立不间断供电系统;

b)二类供电:

需建立备用的供电系统;

c)三类供电:

按一般用户供电考虑。

1.3.3.17.3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供配电系统应考虑电子设备有扩展、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1.3.3.17.4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低压供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V/380V,TN-S或TN-C-S系统。

1.3.3.17.5 电子设备机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

1.3.3.17.6 电子设备机房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电子设备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

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活动地板下敷设的电缆一般采用金属线槽保护。

1.3.3.18 消防

1.3.3.18.1 电子设备机房应按GB9361-1988中的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8.2 电子设备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GB50116-1998的规定。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8.3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动。

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1.3.3.18.4 凡设置气体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设备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1.3.3.18.5 电子设备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1.3.3.18.6 当电子设备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

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和主要出入口。

1.3.3.19 安全

1.3.3.19.1 电子设备机房的安全设计应符合GB9361—1988的规定。

注:

本条为强制实施条款。

1.3.3.19.2 根据电子设备机房的重要性,可安装门禁系统。

1.3.3.19.3 根据电子设备机房的重要性,可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1.3.3.19.4 根据电子设备机房的重要性,可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3.3.19.5 电子设备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

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1.3.3.19.6 凡设有气体灭火装置的电子设备机房,应安装排气装置。

1.3.3.19.7 电子设备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1.3.3.19.8 电子设备机房内应采取防鼠害措施。

在易受鼠害的场所,机房内的电缆和电线上应涂敷驱鼠药剂。

1.3.3.20 空气质量

电子设备机房内的空气质量要求见本部分第14章的有关条款。

1.3.4 检测方法

1.3.4.1 温度检测

a)开机时的测试应在电子设备正常运行1小时以后进行;

b)测点选择高度应离地面0.8m,距设备周围0.8m以外处,并应避开出、回风口处;

c)测点分布如图8所示;

d)停机时温度的测试方法与a)至c)相同;

e)每个测点数据均为该房间的实测温度,各点均应符合表39、表40的要求。

AB

C

DC

注:

测点位置2、3、4、5均应选在A~1、B~1、C~1、D~1中心点附近。

图8测点分布图

1.3.4.2 湿度检测

a)开机时的测试应在电子设备正常运行1小时以后进行;

b)测点选择高度应离地面0.8m,距设备周围0.8m以外处,并应避开出、回风口处;

c)测点分布如图8所示;

d)停机时湿度的测试方法与a)至c)相同;

e)每个测点数据均为该房间的实测湿度,各点均应符合表41、表42的要求。

1.3.4.3 尘埃检测

a)    电子设备机房竣工测试应对房间及空调系统进行彻底打扫,并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24小时以后进行;

b)    对粒径大于或等于0.5µm的尘粒计数,宜采用光散射粒子计数法;

c)    采样注意事项:

采样管必须干净,连接处严禁渗漏;管的长度应根据仪器允许长度,当无规定时不宜大于1.5m;测试人员应在采样口的下风侧;

d)    测点布置:

按50m2布置5个测点,如图8所示。

每增加20m2~50m2,增加3~5个测点;

e)    每个测点连续三次测试,取其平均值为该点的实测数值,各测点的实测数值均代表房间内的含尘数量。

1.3.4.4 噪声检测

a)    电子设备系统停机时在主机房中心处进行测量;

b)    测量高度距地面1.2m~1.5m;

c)    测量的稳定值即为该房间的噪声值。

1.3.4.5 照度检测

a)   在房间内距墙面1m(小房间面积为0.5m),距地面为0.8m的假定工作面上进行测试;或在实际工作台面上进行测试;

b)   测试点选择3~5个点,大面积房间可多选几点进行测试;

c)   各测点数据,即为该房间的实际照度。

1.3.4.6 无线电干扰环境场强检测

在电子设备机房内任一点测试,取最大值应符合15.3.3.6的要求。

1.3.4.7 磁场干扰环境场强检测

在电子设备机房内任一点测试,取最大值应符合15.3.3.7的要求。

1.3.4.8 风量检测

风口处的风速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测量时应贴近格栅及网格,平均风速测定可采用匀速移动法或定点测量法等,匀速移动法不应少于3次;定点测量法测点不应少于5个。

散流器可采用加罩测量法。

1.3.4.9 正压检测

a)测试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

b)使用补偿式微压计,接口不应迎着气流方向;

c)测点布置:

室内气流扰动较小的任意点。

1.3.4.10 装修检测

1.3.4.10.1 吊顶检测

a)    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b)    不平度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沿纵、横、斜三方向测量。

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10m2,抽样点应包括门口处;

c)    接缝宽度用塞尺检查,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十处。

1.3.4.10.2 隔断墙检查

a)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b)水平度采用水平尺和塞尺配合检查,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五处;

c)垂直度用2米托线板逐墙检查,每墙面不少于三处。

1.3.4.10.3 活动地板检查

a)    观察检查、走动检查;

b)    不平度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沿纵、横、斜三方向测量。

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10m2,抽样点应包括门口处;

c)    接缝宽度用塞尺检查,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十处;

d)    水平度采用水平尺和塞尺配合检查,抽样比例为15%,但不少于五处。

1.3.4.11 接地电阻检测

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测试。

1.3.4.12 电压、频率检测

在电子设备专用配电柜(盘)输出端测量。

1.3.4.13 静电电压检测

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测试。

1.3.4.14 消防系统检测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3.4.15 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检测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3.4.16 空气质量检测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3.4.17 防鼠害检测

检查是否采取了防鼠害措施。

1.3.5 检测设备

1.3.5.1 温度

1.3.5.1.1 测试设备

双金属温度计;电子温度计;其它。

1.3.5.1.2 设备精度

测量范围:

-50℃~120℃。

精度0.1℃。

1.3.5.2 湿度

1.3.5.2.1 测试设备

普通干湿球温度计;通风干湿球温度计;电阻湿度计;自动毛发湿度计;电子湿度计;其它。

1.3.5.2.2 设备精度

测量范围:

0%RH~99%RH。

精度±3%RH。

1.3.5.3 尘埃

1.3.5.3.1 测试设备

尘埃粒子计数器;其它。

1.3.5.3.2 设备精度

精度:

20%±2字。

1.3.5.4 噪声

1.3.5.4.1 测试设备

普通声级计;其它。

1.3.5.4.2 设备精度

A声级测量范围:

30dB~120dB。

精度:

±1.5dB。

1.3.5.5 照度

1.3.5.5.1 测试设备

照度计;其它。

1.3.5.5.2 设备精度

精度:

±2%Lx±1字。

量程:

0Lx~1500Lx。

1.3.5.6 无线电干扰环境场强

1.3.5.6.1 测试设备

干扰场强测量仪;其它。

1.3.5.7 磁场干扰环境场强

1.3.5.7.1 测试设备

交直流高斯计;其它。

1.3.5.8 接地电阻

1.3.5.8.1 测试设备

接地电阻测量仪;其它。

1.3.5.8.2 设备精度

测量范围:

0Lx~20Lx。

分辨率:

0.01Ω。

精度:

±2%±1字。

1.3.5.9 电压

1.3.5.9.1 测试设备

指针式万用表或数字式万用表;通用干扰测试仪;其它。

1.3.5.9.2 设备精度

量程:

200mV~750V。

精度:

±2%±1字。

1.3.5.10 频率

1.3.5.10.1 测试设备

电动式频率表或变动式频率表;通用干扰测试仪;其他。

1.3.5.10.2 设备精度

量程:

1Hz~99.99Hz;分辨率:

0.01Hz;精度:

±2%±1字。

1.3.5.11 波形畸变率

1.3.5.11.1 测试设备

普通示波器;波形失真仪;其它。

1.3.5.11.2 设备精度

精度:

±10%。

1.3.5.12 静电电压

1.3.5.12.1 测试设备

数字式静电电压表;其它。

1.3.5.12.2 设备精度

精度:

±5%±1字。

1.3.5.13 风量

1.3.5.13.1 测试设备

风速表;其它。

1.3.5.13.2 设备精度

精度:

±5%±1字。

1.3.5.14 正压

1.3.5.14.1 测试设备

补偿式微压计;其它。

1.3.5.14.2 设备精度

精度:

±10%。

1.3.5.15 装修

1.3.5.15.1 测试设备

按DBJ01-27-1996附录C执行。

1.3.6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

a) 检测依据;

b) 检测设备;

c)检测结果列表。

1.3.7 不合格项处理

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直至检测合格。

1.3.8 检测机构

检测须由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1.4 验收

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1.4.1 验收大纲

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1.4.2 验收条件

1.4.2.1 系统检测报告。

1.4.2.2 系统运行报告。

1.4.2.3 文档

在对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

a)招标书;

b)投标书;

c)合同书;

d)系统工程设计;

e)施工组织设计;

f)材料设备接收单和合格证,关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g)工程变更说明文件;

h)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需监理签字);

i)阶段验收报告;

j)竣工图纸(蓝图);

k)测试报告;

l)随机资料(文种不变);

m)系统操作手册;

n)用户使用报告;

o)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系统的许可证;

p)需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证明。

以上文档可根据工程实际的需要增减。

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应做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达条理清楚,外观整洁,图表清晰,不应有互相矛盾、彼此脱节和错误遗漏现象。

1.4.3 验收程序

1.4.3.1 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若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1.4.3.2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1.4.3.3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

1.4.4 验收结论

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在各项目均合格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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