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暂行》330新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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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区1A、2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县、市(区)旅游局负责;1A、2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3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负责;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4A、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4A、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三条全区1A、2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统筹负责;3A、4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5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四条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第五条评定工作基本程序

创建--申请--初评--评定--批准--公示、公告--颁牌--备案

第六条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创建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创建措施、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项内容。

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后,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应等级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

2、申请拟参评旅游景区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评分后,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属县、市(区)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资料。

3、初评县、市(区)旅游局对景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初评,合格后向所属地、州、市旅游局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初评报告。

4、评定地、州、市旅游局对县、市(区)旅游局推荐的参评景区资料和初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评定工作。

资料审核或评定如不合格,则退回旅游景区并出具整改通知书。

5、批准地、州、市旅游局对创建景区评定通过后,给予批准。

6、公示、公告地、州、市旅游局应对已批准的参评景区的质量等级,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7、颁牌地、州、市旅游局应及时向旅游景区颁发相应质量等级标牌。

8、备案地、州、市旅游局在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已获级的景区资料报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3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创建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创建措施、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项内容。

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后,拟参评旅游景区应对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查。

2、申请旅游景区自检结果达到《国家标准》相应等级和评分,应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属县、市(区)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提交资料。

3、初评县、市(区)旅游局及时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对参评景区进行自检。

自检不合格应督导景区进行整改,合格后向所属地、州、市旅游局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自检报告。

地、州、市旅游局审核资料合格后,组织对旅游景区初评,不合格则将申报资料退回县、市(区)旅游局。

初评合格后向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初评报告。

4、评定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地、州、市旅游局推荐上报的景区资料和初评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对景区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评定意见。

资料审核或评定不合格,则退回地、州、市旅游局并对景区出具整改通知书。

5、批准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现场评定组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批准。

6、公示、公告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批准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7、颁牌在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已批准的旅游景区颁发相应等级标牌。

8、备案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将已批准的景区资料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4A、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创建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创建措施、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内容。

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后,参评景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进行自查。

2、申请自检结果达到《国家标准》相应等级和《评定细则》评分标准,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属县、市(区)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提交资料。

3、初评拟参评景区在提出创建申请后,由县、市(区)旅游局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对拟参评景区进行自检,不合格应督导景区整改。

自检合格后向所属地、州、市旅游局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自检报告。

地、州、市旅游局受理审核资料合格后,对参评景区组织初检,不合格则将申报资料退回县、市旅游局。

初检合格后向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初评报告。

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审核资料,未通过则退回地、州、市旅游局,审核通过,组织对景区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4、评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的景区资料和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对景区进行评定。

5、批准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现场评定组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批准。

6、公示、公告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已批准的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7、颁牌在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已获批景区颁发相应等级标牌。

第九条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应提交材料:

1、景区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书面及电子文件)三份;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自检打分表(书面及电子文件)三份;

3、创建工作汇报的影像资料三份,包括:

反映创建景区过去、现状和未来规划愿景的发展过程等内容。

按《评定细则一》中的八大项内容逐项分解,以图文形式逐一反映并说明(须包含景区游客中心、标识标牌、旅游厕所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实景图片)。

4、按照《评定细则二》内容,反映景区的景观资源评价的影像资料三份,要求制作成电子光碟(须包含各级、各类资源的实景图片内容)。

第三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

第十条旅游景区复核工作遵照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程序

(一)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年初提出当年复核景区名录,并下发各地、州、市旅游局。

(二)受复核景区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

(三)5A级旅游景区复核,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复查并上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面向社会公示、公告。

(四)4A、3A级旅游景区由各地、州、市旅游局复查,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五)2A、1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所属地、州、市旅游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应将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同时,将复评报告提交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应提交的材料:

(一)景区应提交的材料

1、景区发展现状介绍。

要求以图文形式逐一反映并说明

2、景区创建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及景观质量评价打分表。

3、打分说明。

(二)地、州、市旅游局应提交的材料

向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报告一份。

第四章旅游景区评定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创建工作相关要求

(一)要求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图标清晰;所提交的音像资料应能真实反映景区的环境、资源。

音像资料是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景区进行初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在对景区检查评定结束后,应将缺项和问题反馈给该景区,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不能现场做出评定结论。

(三)被评定旅游景区要根据评定组织的反馈意见向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经检查确认整改完成后,评定机构才能下达质量等级评定批复。

第十四条复核工作相关要求

(一)复核工作可采取直接检查、交叉互检、明查暗访等方式。

(二)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复核人员应向景区进行反馈,同时要求该景区做出限期整改承诺。

(三)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地、州、市旅游局上报的2A级以下(含2A)景区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景区要重新复核,同时对复核机构进行通报。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到旅游景区进行复核应持有效证件开展工作。

(四)凡纳入复核的景区应采取评定的方式进行复核。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复核权限组织复核,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检查组应逐一对所复核景区的复核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年度复核的决定。

(五)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级别标准的旅游景区,处理如下:

1、相应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轻重程度,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2、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质量等级、重新组织评定;

3、已取得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如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及时反映,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的处理,同时收回授予的标志牌和等级证书。

(六)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质量等级

的通知后,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五条评定人员要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

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评定工作管理组织及服务

1、A级景区创建申报评审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

2、A级景区创建申报准备过程的咨询服务(包括申报方案、报告的代编制,申报用表的填写指导,现场对标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等)及创建过程的培训工作,可由新疆旅游景区协会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流程图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基本流程图

 

 

二、详细流程图

1)1A、2A级景区申报评定工作流程图

 

2)3A级景区申报评定工作流程图

Yes通过通过

资料审核未

通过,退回

通过通过

3)4A、5A级景区申报评定工作流程图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评定工作流程图

1、5A级景区复核评定工作流程图:

Yes

 

2、4A、3A级景区复核评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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