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14605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4.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湘西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1、职工参保:

中央省驻湘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州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

(1)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它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学校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2)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4)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

(5)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

(6)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

1、单位首次参保:

(1)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还需要提供残疾证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1、城乡居民参保: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参保手续;

2、单位首次参保: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湘西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湘西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提取的

  2、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

  3、重大疾病提取的

  4、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5、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等提取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7、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购房提取

  

(一)用《房产证》提取

  1、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

  2、《契税完税证》。

  

(二)用《购房合同》提取

  1、201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2、《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2013年1月1日以后首期付款收据。

  二、建房提取

  

(一)已办理《房产证》的

  2、2012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二)处于施工阶段的

  1、《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本时间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发证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

  3、受理条件:

所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建房总价的核定:

管理部2人(含)以上到建房现场进行调查,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永顺县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确定;

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

工作人员将所核定“建房总价”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调查表》中予以明确。

  三、大修住房提取

  1、大修住房《房产证》,此《房产证》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由永顺县房产局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3、201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注:

①以上提取,申请人均应提交身份证、工资本(卡),如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工资本(卡)。

  ②凡州中心《提取管理细则》中需要调查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规定,我管理部都将按规定执行。

  四、购二手房

  ①持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产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租赁合同);

  ②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半年提取偿还贷款

  ①个人住房公积金半年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还款账户原件与复印件;

  ③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对冲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①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1)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院出具重大疾病诊断书原件与复印件;

  (3)医院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收据原件与复印件。

  

(1)、单位改制、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1)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2)职工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1)、出境定居的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

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提供调令或工资、户口迁出证明;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中央所属、省属企业干部在本系统内交流并调出自治州的,单位相关文件可代替调令。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受理申请:

管理部向提取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

提取对象、条件、额度、流程等。

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交申请资料并领取《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初审:

初审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对复印资料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属于销户提取的,只需要初审就可以直接办理(如果对缴存人提供的资料有疑问,调查核实后再予以办理);

需要调查的提取资料,等调查结果出来后根据调查人员意见再审核《申请(审批)表》,提出提取金额初步意见;

3、调查:

调查人员对申请人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特殊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4、审批:

管理部负责人签定审批意见;

5、资金转账:

财务人员将提取金额转账到提取人指定的账户上。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3、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和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

2、借款人身份证

3、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或有效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未婚的提供近期未婚证明。

4、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建住房

  提供经房产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