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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住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9〕67号

甘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村委会:

《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3、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州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整村推进新农村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在甘浚镇范围内的所有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财务管理、廉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上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村为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成立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和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

负责协调和应对新农村住宅工程建设中的组织、实施、招投标、合同签定和履行、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投资拨付、财务管理、廉政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村上相应的成立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新农村住宅建设质检小组和新农村住宅工程建设财务民主监督小组,全面负责本村新农村住宅工程的建设实施。

二、工程招投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前的管理

1.办理地质勘探资料: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勘探合同,勘探结束后出具正式勘探报告。

2.办理施工图纸设计: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根据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的勘探报告进行设计,出具正规图纸。

所有建筑结构工程图纸必须经指定的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4、申请区发改委、小康办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5.整理好的招标资料送达区城乡建设局办理委托招投标手续。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

1、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建筑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建设能力。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将项目工程指定给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

2、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建筑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和编制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前应当报镇新农村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5、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参加投标,不允许中介机构参与全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杜绝工程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

6、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不能对全村同期多个工程捆绑招标,可以根据不同性质、地理位置分别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7、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不包括住宅楼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村质检小组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可以进行议标;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单位、村质检小组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抽调人员组成项目招投标组和质检组进行简易招投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到区城乡建设局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的监督

1)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镇纪委和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

3)镇纪委负责对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管理

1.确定监理单位: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职责及范围(项目监理负责人要求有监理工程师职称并提供职称证书)。

2、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及时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批准后报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存档。

3、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建设部门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草拟施工合同,三日内报送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随意签订补充协议,如确需签订的,应由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合同及协议条款中必须注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工程完工审计时按投标文件单价、品牌、含量进行审计,超出的工程量,无签证的一律按原工程量进行计量和审计。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1、工程质量监督

 1)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实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村委会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成员中村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3)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和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全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负责规划、设计、监理、验收等技术工作,村质检小组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村质检小组人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按各自的职责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建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材料及工程质量控制:

原材料及试块必须见证取样送张掖市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清理出施工现场。

非张掖市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的报告无效。

3.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管理:

招标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量必须经过张掖市甘州区城乡建设局验收,否则不予认可。

4.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工程量。

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示技术变更通知单。

由住户、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商定后经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施工。

5.变更和增加工程的隐蔽工程量:

施工结束后必须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村质检小组、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验收,否则不予认可。

6.验收时间的管理: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通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

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参加。

7、工程验收:

所有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经过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建设局和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联合组织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不予认可,并且不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1.竣工工程资料的收集:

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将整理好的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报送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存档。

2.竣工决算:

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送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决算资料转交镇审计站进行决算造价审核。

四、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镇新农村住宅建设资金由镇村两级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全部用于新农村住宅项目建设。

2、资金的管理:

村新农村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

小组下设专职会计一名。

资金支付程序;先由项目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新农村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一支笔审批,专职会计核算支付,做到建设资金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项支付,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3、资金的支付:

施工单位报帐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是合法的原始凭证;二是项目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意见,三是村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意见。

具备以上资料后项目村方可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工程完工前,资金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项目资金的70%,其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并结算,但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有下例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1)招标外工程;

2)超过工程招标价的;

3)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标准的;

4)工程质量有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5)不按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7)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8)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9)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10)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11)项目村民主理财小组未审核签字的;

12)新农村住宅建设建筑工程小组组长未审批的;

4、资金的公开:

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在镇农财中心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施,按“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利用公开栏、项目竣工牌、会议等形式,将新农村住宅建设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规划等内容和项目完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新农村住宅建设建筑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5、资金的监督:

纪检、财政、农财中心要对新农村住宅建设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专项审计。

发现违纪违规现象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集体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和村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二00九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甘浚镇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赵乾升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曹泉镇党委副书记

         王培林镇政府副镇长

     组员谈平年镇经委副主任

苏依拉镇政府副镇长

徐红斌镇武装部部长

李军镇经委副主任

         王举仁镇司法所所长

         孙德平镇农林站站长

李松忠镇文化站站长

         邹丽琳镇劳务站副站长

         周培德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甘浚镇新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

组长郭福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陈大军镇经委主任

曹泉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组员王举仁镇司法所所长

谈琰镇经管站站长

孙林山镇财政所所长

马立安镇经管站工作人员

  妥培全镇经管站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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