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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

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

2、非政府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5、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10、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4、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1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2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4、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5、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2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29、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3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3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9、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1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1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1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1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

1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6、关于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8、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

2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22、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23、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26、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8、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2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背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30、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32、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

目前:

财政厅正在制定或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范本等。

三、政府采购基本常识

(一)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

1、监督管理主体

(1)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管理。

(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

(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2、执行主体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组织模(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市场规则

全国统一自由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全面、及时、统一、有限公开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护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

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七)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推荐)—发售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另外,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在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要作出质疑答复、处理投诉,当然,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基本采购流程范畴。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九)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1、公开招标

概念: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

概念: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概念: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市(州)或者省政府依法授权有关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概念: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5、询价

概念: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竞争性磋商

概念: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概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

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主要特征:

独立身份,根源于独立评审的工作需要。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一)来源:

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属性:

以签订《聘任协议》的形式实行合约聘任制。

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三)基本流程:

网络填报——提交书面资料——初审——岗前培训——复审——终审——发证——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直至终止聘任。

(四)管理体制:

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体制。

管理者是财政部门,使用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谁使用、谁付费、谁负责。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

(2)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的评审权;

(3)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4)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义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5)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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