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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兴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昌兴煤矿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陕西三安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昌兴煤矿

2013年8月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14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9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6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27

十、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3

十一、安全奖惩制度........................................................................34

十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37

十三、安全举报制度.......................................................................38

十四、安全操作管理制度................................................................39

十五、安全文件落实制度....................................................42

十六、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42

十七、安全信息调度制度..................................................................43

十八、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44

十九、工伤保险制度..........................................................................45

二十、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46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井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措施,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矿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保证和重要手段。

第四条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的原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逐级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矿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矿井的每个职工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矿井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要认真履行矿井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第九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每个从业人员都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都要第一时间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进一步确立整改方案,隐患整改责任人和相关业务部室、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整改进度要进行监控落实,保证隐患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

即:

矿井负责组织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具体考核办按照《昌兴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指令及矿井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有部门和全体职工。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办公会议有关事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并由矿长(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或外出)时,应由主管安全的矿长主持召开。

2、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

(2)通报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当前矿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五落实”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部门(人员),限定整改期限,确定跟踪检查验收部门(人员),有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3)各有关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回报的主要内容有:

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对策措施。

(4)对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未遂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5)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完成差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6)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其他事宜。

3、安全办公会议做好详细记录,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4、安监部门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按照规定的完成时间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全方位覆盖的系统安全目标网络。

做到安全目标、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安全管理工作效能,特制定此制度。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各副矿长

成员:

生产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主任由安监部长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管理、考核和奖罚兑现。

二、安全目标方针

以人为本,重视人、激励人,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从管理型转换成本质安全型。

三、矿井安全总体目标

(一)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零。

(二)原煤百万吨重伤率控制指标2.0以下。

(三)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恶性事故;

(四)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

(五)井下轻伤率不超过8‰,地面消灭轻伤事故;

(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煤矿的要求。

四、各级单位分项目标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总体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负责。

五、安全目标的实施

(一)权限下放、自我管理、自我控制

各级领导、各部室、各区队直至每个职工,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着追求实现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制定措施,抓紧落实。

(二)监督检查

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各部室、各区队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

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由矿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每月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七、目标成果的奖罚

对目标成果的奖罚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

八、具体要求

企业的总目标要在全体职工步调一致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因此,要求每个部门、成员都要清醒的意识到自己在总目标中的地位,在保证实现上一级目标和总目标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目标的实现。

每个部门、每个班组、每个成员都要在总目标下设置自己的分目标、子目标,自下而上的实现自己的目标,一级服从一级,一级保证一级,从而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取标准

安全费用按每吨煤不低于30元/吨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矿井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三、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二)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三)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工程的方案审核。

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公司备案。

五、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

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六、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部门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生产部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公司对口业务部门,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八、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监部门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九、设备支出由材料管理部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必须参加与招投标,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十、由安监部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矿长审核批准后报规划部。

十二、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实行年度统一考核,与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奖励挂钩。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矿井自我约束、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煤业有限股份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昌兴煤矿。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强化过程管理,按照“工作程序化、操作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将精细化管理、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矿井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达到标准化先进矿井的标准。

第四条:

矿井必须成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五条:

矿井应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例会。

第六条:

矿井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

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煤矿生产技术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各个生产系统、环节、工序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业绩与职工收入和干部工资、政绩考核、任用等挂钩。

通过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八条:

矿井必须成立矿长为组长,各专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生产、安监、机电、通风、调度、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安排部署、达标规划制定、组织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部室和部门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奖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例会制度等。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施工操作和检查验收,矿将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我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各区队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菜单式验收和动态抽查的方式。

矿井每月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并由安监、生产、通风、机电、调度等单位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执行情况、区队标准化验收原始资料等;同时把“四位一体”安全质量验收确认制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班评估考核内容,把文明生产作为检查的否定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矿井的日常动态检查,只检查存在问题并落实区队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不按时整改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在定期检查中,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地面设施十一大专业要全面检查并评定定级,采掘工作面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掘进工作面检查覆盖率达到80%;其它专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

检查出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落实专人进行整改。

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不排除、采掘工作面未达到合格品,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

各级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并在记录表、验收表上签名,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因检查不合格、不细致而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专业部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达标必备条件和专业保证项目的检查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考核评级。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台帐和文件资料档案,矿井每季度报送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报表。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必须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工作。

采取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每一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对职工进行轮训。

新招聘职工岗前培训,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

在组织规程学习时,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重视培训质量培训考核工作,坚持理论考核和实绩考核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重新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生产系统,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

第二十七条:

矿井要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矿井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要给检查人员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仪器、仪表、检查用测量器具。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实行月考核、月评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事求是,奖优罚劣。

第三十条:

矿井每月要对评比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矿井每月考核未达到规划目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同批评并予以相应的经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上级、矿检查发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较差或工程质量严重滑坡的单位,矿将采取停产整顿、罚款、黄牌警告等手段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其意义在于提高煤矿企业管理者及职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分为四个层面进行:

(一)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煤矿监察部门或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训时间要求:

煤矿企业(危险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区队长、生产科长及生产技术人员、安监部长及安全技术人员、班组长)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煤矿安监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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