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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新建企业与劳动关系概述

第一课 新建企业劳动关系概述2005-7-1710:

47:

50

  所谓新建企业,是工会从实际需要出发而创设的概念,主要指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台企业、私营企业(包括转制而来的)、乡镇集体企业,还包括原公有制经济转制后,成为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新企业。

因为,这些企业都存在新建工会的问题,所以,从工会工作实际出发,将这些企业归纳为新建企业。

第一节 新建企业及其劳动关系的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后,客观经济规律冲破重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

  一、私营经济及其劳动关系的发展

  私营经济及其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的发展可区分为三个阶段。

  1.1978—1987年,劳资关系萌芽、形成.政府采取“看一看”政策时期

计划经济、公有制大一统的局面,使经济体制趋于僵化,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危机日益突出,整个经济到了危机四伏的境地。

在这关键时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序幕,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乡鼓励和扶植个体经济发展。

短短几年时间,城乡个体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部分个体工商户积累了相当的资金,要求扩大经营规模,突破帮工加学徒不超过7人的规定;农村改革、农民劳动力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有了较多的劳动自由权和择业、流动自由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同时,人多地少,商品短缺,工农业比较收益差距大,在比较利益诱导下,许多农民从农用土地中转移出来,流动的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

而且,城镇新生劳动力及失业者的数量也相当巨大,同时,城镇职工劳动力产权的获得,使他们既需要又能够寻找新的劳动就业机会。

在这种背景下,以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私营企业应运而生,使农村出现了劳资关系,出现了雇佣劳动、雇工经营。

  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重申……不准雇工”。

  1982年,经邓小平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

1983年,中共中央文件“对于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的”规定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7年1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指出:

对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了这个限度(指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限度——引者注)的私人企业,也应当允许存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以雇佣劳动,劳资关系为基础的私营经济取得合法地位。

1988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开始办理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2.1988—1994年,私有经济、劳资关系初步规范时期

  1988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对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作了较完整的规范性规定,比如,规定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应当办理社会保险;八小时工作制;不得招用童工;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办理,等等。

1989年9月,颁布《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对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比如,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各方面均有相当详细规定。

但是,从总体上说,各种规定均未得到落实。

劳动者权利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1989—1991年是私营企业曲折发展期。

1989年开始的治理整顿,经济上过度严厉的双紧政策导致市场疲软,经济滑坡,政治、意识形态、政策上对私营经济趋于歧视,甚至持否定、敌意态度,如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基础”。

1989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主不得入党。

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也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保障,他们时刻处于“担惊受怕”之中。

给私营经济带来冲击。

但经济发展的必然性不可阻挡,私营企业在重重困难中还是顽强地发展着。

到1990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共有9.8万户,从业人员170.2万人,其中雇工人数147.8万人,总产值121.8亿元。

同时还存在许多挂集体、联营牌子的私营企业。

  1992年后,以邓小平南巡重要讲话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阶级,国民经济发展进人高涨时期,私营经济的发展也进入新阶段——蓬勃兴旺的发展期。

到1995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65.5万户,从业人员达到955.97万人(其中,雇工822.01万人)。

同时,企业自身的规模扩大,出现了一批资产超百万元、千万元、亿元的大户。

另外,还有大量的“六假”企业:

假国营、假集体、假外资、假校办、假残疾、假知青。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35个市县17.8万户集体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企业资产51%以上为私人所有的“假集体”企业占208%。

按这个比例计算,目前全国有“假集体”企业。

100多万户,相当于现有私营企业统计数的2倍。

这一时期,私营企业大发展的特点和途径是,与公有制企业的联营、合作增多,私营企业购买、兼并、租赁公有制企业增多,特别是大量公有制企业转制,转为私有。

  3.1994年以后,私有经济、劳资关系确立,趋于规范化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与实施,不分所有制性质,统一实施劳动法规,各地劳动部门开始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规,各地人大、劳动等部门多次进行劳动法规落实情况的大检查。

1995年9月,全国总工会、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各地开始大力组建工会。

  这一时期,由于私有经济迅猛发展,导致一方面劳资关系趋于规范化;另一方面,劳资矛盾在个别案例中表现得相当尖锐、激烈,由此引起一些人激烈指责。

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人们从不同的判断标准出发,或认为,私营企业主尚未形成一个阶层;或认为,已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但还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或认为,正在形成为一个资产阶级;或认为,是一种非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或认为,是受限制的资产阶级,等等,不一而足。

不同的判断隐含着对私营企业主不同的评价及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

由此,出现了带有相当浓厚的意识形态性质的激烈争论。

比如,有些人认为,宪法规定私营企业仅仅是公有制的补充,而现在发展趋势已是将“替代”公有制,所以应该限制其发展。

有些人则认为,不应该仅仅是“补充”,而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认为应该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是否要修宪,是否要在宪法上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争论。

全国工商联和有些学者提出要修改宪法,认为只有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才有保障,私营企业主才吃了“定心丸”,才有“安全感”,才会有长期行为,并问道,宪法上既然写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什么就不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不明显地歧视私有经济吗?

持反对观点的则认为。

不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或认为,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基本解决了私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宪法中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没有“太大必要”,“不是问题的关键”。

  这些争论由中共十五大作了结论,告一段落。

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说: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同时,又强调的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抓大放小”,加快公有中小企业的转制力度,对公有制经济、公有制占主体等论述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1999年3月,又修改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3月,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一项提案:

“建议国务院法制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宪法条文,及时对以前制定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予以清理,其中该修改的修改,该废除的废除,该制定的则应抓紧制定。

”①中共十五大的论断为有关劳资关系的争论作了阶段性结论,意味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另一个春天,私营经济将更大规模,更快速度地扩张、发展,必将促使劳资关系进一步迅猛发展。

中共十五大后,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纷纷制定、修改、出台一系列支持、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颁发了有关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还召开声势浩大的动员会、表彰会,将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为私营经济发展助威呐喊,各地、各级党委及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宽松而具体的经济政策,或给予与公有制同等的待遇;或给予各种优惠;或全面清理各种干预,废除各种收费,各种限制,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经营范围,不限经营规模和方式促其迅速发展。

如珠海特区人大通过了《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并于1998年9有1日起实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7月25日批准实施《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都以立法的形式对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

1999年9月,浙江省首次在私营企业经营者中评选省级劳动模范,共“有12名私营企业老板获得省劳模这一殊荣”。

可以说,现在是私营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机,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三大条件。

  最近,私营经济发展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将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经济的转制相结合,或鼓励、优惠私有经济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公有制企业;或鼓励、优惠私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合资、合营,并容许私人控股;或极力促使公有制企业大量转制为私有制企业。

在公有制企业转制中,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公有企业转制。

这一特点在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得到肯定: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要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小企业”。

  这一阶段,私营企业发展主要有四个特点:

发展速度加快;企业规模扩大,资金密度增大。

有机构成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迅速增加,近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其比重进一步提高;大规模私营企业逐渐增多,一批私营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实现跨产业、跨行业经营。

私营企业经过近10年的发展,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大规模企业逐渐增多。

这些大型私营企业主要以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为主,并实现了跨产业、跨行业经营,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私有经济的发展促使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确立、提高,也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

私营企业发展的资金密度增强,城镇发展比例增大,资本组织形式升级这三个特点说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已在素质上跃上新台阶,这就决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入新阶段。

进入更完整、更确立的阶段。

首先,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质,即劳资关系,得以更加确立。

在九十年代前,私营企业主要在农村得到迅速发展,雇主、雇工绝大部分是农民,这就使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带有较浓厚的乡村、家庭、前工业化色彩,进入九十年代后,私营经济的增长速度,城镇快于农村,而且农村中的私营经济及其劳动关系也逐步规范化、法治化,这就使乡村、前工业化色彩趋于减弱。

而资本性的劳动关系得到较纯粹的表现。

比如,据统计,从业人员过去主要是农民、社会闲散人员、社会无业人员,而1992年来,则有大批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公有企业等方面的“下海者”,更有大量的公有企业“转制者”。

再如,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已逐步走向市场化、法治化,私营企业招工开始是从家庭、亲属中招聘,后逐渐扩展到邻居朋友、亲友介绍和当地官员、关系户介绍等.现在则从社会、劳动力市场上招聘,而且比重越来越大。

《劳动法》颁布和实施,各地劳动部门对私营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标准监督,社会保险统筹等;工会组织的建立,集体谈判的进行,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等,都使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

总之,随着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主体双方各自的地位、身份、权利、利益逐渐界限清晰,界定清楚。

由于资本积累增加,生产规模扩大,从而使劳资关系纯粹化,劳资双方身份清晰化。

特别是近年来,私营经济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比重增加,在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劳资关系更摆脱了前工业化色彩,而以较纯粹工业化劳资关系形式确立和表现。

其次,劳资关系在量上得到扩张。

从企业微观来说,私营企业规模扩大,资本密度增强,雇工人数增加等均说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在量上得到强化和扩张。

再从社会宏观来说,如前所述,近年来,公有经济大量转为私有,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户数增加,规模扩张,经济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上升。

显然,随之而来的是,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体系中的比重增大,量上扩张,影响面、涉及面增大。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量上扩张,质上提高,同时,也就为劳资关系进一步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由此,可以看到,若从劳资关系的原始形成角度分析,可将私营企业分为两大类:

原生型,即劳动者“下海”,特别农民“下海”,劳动积累而形成的私有资本、私营企业;转制型,原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转制”为私营企业,原公有资产“转制为私有资产”。

这两类私有企业、私有资本、劳资关系形成过程不一样,导致各自劳动关系也有区别。

  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实现工业化,谋求繁荣富强,是我国自鸦片战争以来众多志士仁人前赴后继孜孜以求的目标。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主张借鉴西方工业文明,以推动中国现代化。

洋务运动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

孙中山先生在其宏大的<实业计划)中提出。

倘吾国人能举国一致,欢迎外资,欢迎外才,以发展我之生产事业,则十年之内,吾实业之发达。

必能并驾欧美矣”。

不幸的是,这些口号、设想和计划均因外来侵略、政局动乱而付诸东流。

在旧中国,外资是伴随着不平等条约、侵略而来的,而非我们在主权基础上自觉利用。

甲午战争以前,我国资本主义已在中国实行了资本输出,不过数量较少,当时各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的投资,总共不过二三亿美元,其中工业投资仅合1400万美元。

甲午战争以来,帝国主义的投资额则不断增大,从而控制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①“西风东渐”,外国资本,这一新的经济形式直接进入了中国这一充满着因循守旧、专制、封建、封闭的古老农业社会,对其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特别是随之而来的西方文明、西方文化冲击着中国古老的文明,与之发生冲突、冲撞。

由于当时时代的主旋律、时代精神是反帝、反侵略,是救亡,所以,外资被作为帝国主义侵略的象征而遭到责骂、唾弃,被彻底地否定、抛弃了。

从此中国基本上处于闭关自守的封闭状态。

  十年动乱结束以后,我国打开了久锁的国门。

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西方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及其相伴随的文化,又一次震撼了每个中国人的心灵。

于是,是否要以及怎么样利用国际上富裕的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加速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性课题,又一次摆在我们面前。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迎来了在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维护中国主权前提下引进外资,包括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高潮。

  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产生以及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是完成现代化这一中华民族历史重任的必然需要。

  1980年5月1日,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登记注册,揭开了我国外资企业发展的序幕。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共有84371户,占全国工商法人企业总数的3%;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784.6亿美元,注册资金1160亿美元,其中外资686.6亿美元,已投产运营34288户,占注册外资的40.6%。

十几年来,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1979—1983年为起步阶段。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个阶段我国吸收外资刚刚起步,立法还很不完善,外商来华投资顾虑较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也存在许多不足,因而进展比较迟缓,4年中实际吸收外资额为11.68亿美元,每年平均只有2.92亿美元。

  1984—1988年为发展阶段。

其间出现两次外商投资高潮。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总结经验、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

国务院先后采取了开放沿海城市、下放审批权、减税、让市场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加上立法的逐步完善,调动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步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

1985年迎来了第一次外商投资高潮,当年签订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协议:

3073个,相当于前5年的总和,协议金额为59.3亿美元。

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

1986年lO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一些困难,对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资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从而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特别是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加快了改革的步伐。

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迎来了第二次外商投资高潮,全年新增外资企业5945个,使外资企业总数达到15997户。

  1989年一1991年为曲折阶段。

由于政治等因素,外资企业的发展骤然停顿。

除少数已谈妥的项目勉强如期签约外,几乎无新增项目。

  1992年以来为迅速发展阶段。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和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为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活力,从此,外资企业的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从外商投资的总规模看,1992年全国共批准项目48764个,协议金额581.2亿美元,实际金额113亿美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1.8倍、2.8倍和0.6倍。

同期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近10万个,协议金额超1200亿美元,实际金额达到381亿美元。

在外商投资总规模迅速增长的情况下,投资项目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

据初步统计,1992年平均每项协议外资额为120万美元,超过前4年平均90万美元的水平。

利用外资比较集中的江苏、广东和山东三省,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分别达到254个、200个和152个。

外商投资总规模和单项投资规模同步趋向扩大,这是外商投资达到新高峰的显著特征之一。

  从投资结构上看,1992年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引导下,外资的投向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外商在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与技术改造,金融业、商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等第三产业方面的投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领域趋向扩大。

与此同时,在外商投资的地区结构上,出现了“北上西进”的趋势。

以上海浦东为龙头的沿海经济带,产业结构水平较高的环渤海经济区域,以及许多省会城市和沿边地区,成为外商投资新的热点。

总的看来,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加工业的总格局虽然还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但已表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态势。

  从投资形式看,合资企业占最大比重,独资企业比重迅速上升。

1992年,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中,合资经营61亿美元,占55%;合作经营21亿美元,占18%;独资经营25亿美元,占22%;其他形式(包括合作开发、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5亿多美元,占5%,1985年以来,外资企业经济类型构成经过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合资企业的比重稳步上升,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主要形式,合作企业比重逐步下降,独资企业比重迅速上升。

1992年合资企业的个数、注册资本、外方出资、从业人员比重分别占外商投资企业的66.2%、65.6%、50.8%和66.7%。

有关合资企业的法规相对说来比较完善,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这种方式,就是让投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把双方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是中外双方密切合作的一种好形式,外方愿意接受,中方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所以预计合资企业的增长势头还将持续下去。

合作经营企业虽有所发展,但比重降低。

1979—1982年合作经营企业拥有绝对优势,实际投入外资额占全部实际投入外资总额的78.7%。

1995年以后这一比重逐年下降,到1992年仅占18%。

1985年以前合作经营企业发展最快的原因是:

当时中方缺乏资金,急于吸收外资,而这种方式比较灵活,较少受法律约束,尤其是中方可以不投入现金就能办成企业,;而外方则因为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加速折旧先行回收投资,也愿意接受这种方式。

1985年以后,随着合资企业优越性的逐渐显露,合作经营企业的弱点就显得越加突出,主要是其契约式投资不涉及股权,在协议及合同、利润等方面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也因为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这影响了外商投资于合作企业的积极性,随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自然而然地呈下降趋势,估计这种趋势还会延续下去。

独资企业比重迅速上升,由1989年的约10%增加到:

1992年的近25%。

主要原因为,独资企业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办理独资企业的登记手续也相对简便。

在坚持和完善利用外资政策下,独资企业的比重还将持续上升。

   1995年至今乎稳发展阶段,1995年以来,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正在朝着国民待遇的方向发展,并努力使国内外企业的竞争条件趋向一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条件。

陆续取消了外国投资商享有的、导致市场扭曲和对国内企业不利的优惠条件,其中包括统一税收制度和取消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进口税豁免权。

地方各省市也被禁止在国家规定的优惠基础上再向外商提供新的优惠。

为确保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项目的一致性,我国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颁布了《外商直接投资指南》,在项目审批上增强了选择性,并强制“假外资企业”停业。

我国还注意重点吸收大型跨国公司投资,为其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提供优惠。

   由于上述政策因素的制约,已经使今年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接近近年来的顶峰。

1994年以来,新批外商投资企业以43%、22%和337%的幅度下降,1997年下降将近15%;协议外资金额1994年下降了25.9%,1995年上升10.4%,1996年下降20%,1997年下降27%;外商实际投资增幅也呈降低趋势,1995年增长11.12%,1996年增长11.21%,1997年增长8.5%。

这说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从1980年建立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开始,到1997年8月,我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9.69万家,其中开业企业达14.5万家,累计批准外商投资协议金额为4992.9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2044.15亿美元。

从发展速度来看,近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增长率尽管已经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很高的水平。

目前,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在世界上列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在发展中国家则是最多的。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合资企业数量累计居多,近年来独资企业独占鳌头;工业项目仍占主流,第三产业有所增加;投资比重持续下降;沿海仍是投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户均规模有所扩大。

第二节 新建企业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新建企业产权关系上具有清晰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个人所有二大特征。

这决定了新建企业劳动关系具有三大特征:

  一、以各自利益为基础

  市场经济是以物质利益为动力源泉的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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