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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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12年11月修订更新)
一、验收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及有关建筑节能(含建筑围护节能热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应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建筑节能(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绿色再生建材产品、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等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法律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
2.《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验收项目范围
应当进行节能设计、节能专项验收的建筑工程,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地铁站、交通枢纽站、港口站等;
(三)水厂、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主要是用于办公或居住的建筑以及需要采用集中空调的车间和设备房);
(四)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五)工业建筑工程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宿舍、科研试验用房。
(六)深圳国际低碳城范围内的民用、工业建筑(备注:
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它建筑工程。
五、申请资料
特别提示:
下列申请资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盖章和侧面加盖骑缝印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凡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凡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可不需核对原件。
(一)基本资料
1.《深圳市龙岗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详见附件1《补充说明和有关重要事项要求》),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理论测评报告。
4.绿色建筑项目,需提供绿色建筑标识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过程资料
1.建筑(含总平面图)、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侧面盖骑缝章)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3.施工图审查单位签署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且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计算书。
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5.如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供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6.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过程资料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进行验收,以下有关表格按验收规范附录填报。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节能工程保修期不应低于五年)。
5.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6.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
9.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还需提供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10.购买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和发票、结算单据(复印件)。
(四)检测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具体进场复检项目和现场检测项目如下(详见本服务指南后附复检项目表、现场检测项目表):
1.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匀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绝热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空调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
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2组。
非匀质保温隔热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
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2.外窗(含型材)、幕墙玻璃、户门的传热系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3.玻璃(包括外门窗、幕墙、天窗)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外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5.透明和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m2为一批)。
7.有机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8.预拌砂浆力学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9.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10.低压配电电线、电缆相应截面的每芯导体电阻值(单位工程同一厂家产品不少于2种规格)。
11.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含供电电压偏差、公共电网谐波电压、谐波电流、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全数检测)。
12.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五)集中空调系统资料(没有设计集中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冷负荷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集中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报告:
(1)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2)风管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3)风管系统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4)中央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5)中央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资料(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4)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5)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六、申请表格
1.《深圳市龙岗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
7.《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8.《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以上表格和格式文件,在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大厅“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栏目下载。
七、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八、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联系电话:
28913382。
九、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深圳市龙岗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并备齐申请资料,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二)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收文回执,提出核验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三)建设单位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或电话通知)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区重大项目缩减至15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有效期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十二、法律效力
需进行节能设计的建筑工程经节能专项验收通过并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才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其他说明和重要事项(见附件1)
附件1
补充说明和有关重要事项要求
一、民用建筑分类
(一)公共建筑:
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地铁站、交通枢纽站、港口站)等;旅馆与公寓中采用集中空调的,归为公共建筑。
(二)居住建筑:
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未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
(一)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
在2007年4月15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2007年4月15日—2009年9月1日期间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在2009年9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
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适用:
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三、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一)公共建筑: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二)居住建筑: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四、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
“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
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幕墙玻璃及天窗玻璃、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五、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范围和适用时间
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且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工程,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2006年10月1日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宿舍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2010年12月1日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主要是:
各类宿舍、医院住院部、住宅、公寓、酒店、宾馆、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需要长期使用热水的建筑。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要求:
十二层及以下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覆盖全体住户;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应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除去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
鼓励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六、LED高效照明产品应用
按照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2〕213号)、龙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72号),2012年11月1日起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的建筑项目,照明系统应采用LED照明产品。
七、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范围
(一)按照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的通知》(深建节能〔2010〕131号),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
(二)按照龙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国际低碳城绿色建筑与低碳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39号),深圳国际低碳城范围内的民用、工业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
以上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引入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完成绿色建筑咨询、设计,并按程序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承办)申报绿色建筑认证。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九条及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的通知》(深建节能〔2010〕131号),有关要求如下:
(一)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现阶段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见附表。
(二)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项目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拆除阶段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项目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所有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
现场搭设的临时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
九、保温隔热材料
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及《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有关规定,应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并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十、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项目范围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深建节能〔2011〕156号),以下建筑项目,申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将能效测评报告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同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建筑能效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含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深圳国际低碳城范围内项目)。
(五)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
十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应按在施工现场工程概况公示处、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内载明建筑节能信息。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保修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十三条,节能工程保修期限不应低于5年。
十三、应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的人员及有关要求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第13.0.2条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09〕35号),就有关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的人员和资格要求如下:
应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的人员:
(1)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项目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4)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建筑节能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人员的资格:
参加验收的人员须出具单位的任命书。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人员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同等资格的人员参加验收,书面委托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上述人员未到齐又未按规定委托代理人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取消当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表
(SZJG31-2010)
序号
分项工程
复检材料和设备及构件
复检项目
一
墙体节能工程(含架空楼板)
1、匀质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非匀质保温材料
传热系数或热阻。
3、有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
4、粘结材料
粘结强度。
5、增强网
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6、浅色饰面材料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7、热反射隔热涂料
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二
幕墙节能工程
1、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
2、有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
3、幕墙玻璃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4、幕墙气密性
气密性(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大于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检测)。
5、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6、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
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三
门窗节能工程
1、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2、门窗玻璃
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
3、外门窗气密性
气密性。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
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5、户门
传热系数。
四
屋面节能工程
1、匀质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有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
3、热反射隔热涂料
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4、浅色饰面材料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采光屋面玻璃
采光屋面的气密性;
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6、其他保温绝热材料
热工性能。
五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风机盘管机组
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风口静压、噪声、功率。
2、绝热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有机绝热材料
燃烧性能。
4、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
风量、出风口静压、噪声、功率。
六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系统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相应截面的每芯导体电阻值。
七
太阳能热水系统
1、保温绝热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2、有机保温绝热材料
燃烧性能。
八
预拌砂浆应用
预拌砂浆
力学检测(含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说明: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进行验收。
有关复检项目的检验频次和取样方法应按规范附录A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使用规范附录C表格;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使用规范附录D表格。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表
(SZJG31-2010)
序号
分项工程
材料构造和设备
检测项目
一
墙体节能工程(含架空楼板)
1、后置锚固件
现场拉拔试验。
2、保温板材与基层
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
3、外墙外保温工程贴饰面砖
粘结力现场拉拔试验。
4、外墙节能构造
现场钻芯检测。
二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各风口
风量。
2、风管和风管系统
总风量、严密性、漏风量。
3、空调机组
水流量。
4、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
总流量。
三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低压配电系统电源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公共电网谐波电压、谐波电流、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照明
平均照度、功率密度。
说明: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进行验收。
有关现场检测项目的检验频次和检测方法应按规范附录A、E进行。
常用节能材料和构件
一、墙体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
EPS板、XPS板、聚氨酯、保温砂浆、加气混凝土等。
自保温砌块:
加气混凝土、隔热砖、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复合墙板等。
粘结材料:
粘结剂、抗裂砂浆、胶粉料等。
增强网:
玻璃纤维网、钢丝网等。
锚固件:
金属锚钉、塑料锚钉等
二、幕墙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
保温面板、岩棉等。
隔热型材:
断热型材。
三、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
EPS板、XPS板、聚氨酯、憎水珍珠岩等。
四、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
玻璃棉、橡塑等。
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一览表
主要产品
常见规格尺寸
性能指标
适用的工程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390mm×190mm×190mm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
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
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240mm×115mm×53mm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
非承重墙体、围墙、管井、管沟、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
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
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
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