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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8年8月28日校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部分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至第五十六条略

第二部分研究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七条按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经入学审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研究生处(院)批准。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附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的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

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

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病假两周以上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

(三)一般不允许研究生请事假。

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两天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逾期不返超过两周不销假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学分未超过学校规定退学范围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研究生可到与我校有校际间跨校修读课程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院)审批。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在论文答辩之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节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相近专业内进行。

第七十条符合转学或转专业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向校外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单位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向研究生处(院)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四)校外转入或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

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五)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第七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代培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二条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因个人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一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程序:

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后,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户籍关系不变更。

第七十五条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七十六条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院)批准,领取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确认可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

休学一学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且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两次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四)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学校经过阶段性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自费出国留学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其它原因应退学的。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批准退学的必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5天之内办理好所有的离校手续。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报考同等学历的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经批准退学而又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或自动退学的,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条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单位。

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和委托单位。

(二)入学前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由我校毕业生就业中心按本科生推荐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入学前为外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本科学习院校。

(三)其它情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八十一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十三条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经校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于一年内补答辩一次,通过补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答辩。

换发毕业证书以补答辩通过的日期作为毕业时间。

第八十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和自动退学的除外),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只予以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学习年限

第八十七条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至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至四年,硕博连读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至六年。

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各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兼任助教、学位论文答辩等均在此学习年限内安排。

第八十八条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科研成果较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需提前毕业的,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送审论文的评阅意见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则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十九条在职研究生比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半年至一年。

在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可脱产进行。

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九十条各类研究生一般需在确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硕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博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两年。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补贴费等由导师或其本人负责。

第九十一条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福大研[2007]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第八节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九十三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为我校的在校研究生。

在校期间,学校按本条例对其进行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九十四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的,须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所在学院方可按在校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五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的,由学校将其退回其所在单位。

第九十六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一般应按期毕业,如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按第八十八条或第九十条办理。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七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奖励与表彰

第一百零七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章违纪处分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除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或组织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为的;

(七)屡次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细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及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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