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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

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

民法

【新增考点】:

  情事变更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

  格式条款合同(概念、订立规则、无效)

解析:

1、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考生应掌握:

(1)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情事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3)情事变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4)情事变更将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效力:

违法建筑的租赁一般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一屋数租情况下确定承租人的顺序: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3)承租人解除合同请求权: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旅游纠纷案件:

(1)诉讼第三人: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告知警示义务、保密义务、救助义务

  (3)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经营者转让合同应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转让后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连带责任

旅客的权利义务转让不需经过同意

意外事件免责

补充责任

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

三国法

 

国际法:

  【新增考点】: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解析:

此次国际法变更不大,只是在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了一个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往往较为重大,影响较为深远;争端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各种因素交织,情况复杂;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主要作用。

国际争端额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

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其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之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这三种分类具有相对意义,对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指导作用,在实践中,许多争端都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针对该考点,考生应结合实际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其与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不同之处,并且能够判断,题目中给定的具体争端属于哪种类型的争端,并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综合掌握,形成知识体系。

  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

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修改考点:

将识别改为定性、将分割论与单一论修改为主观论与客观论

  解析:

国际私法在今年的大纲修改中变动较大,经过分析考生可以发现除了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之外,新增内容都是中国关于某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这些知识点较为琐碎,需要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认真理解,反复记忆。

  1、定性、公共秩序保留及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注意此条很可能与我国实体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察。

  2、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或主营业地法律。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无共同经常居住地者适用行为发生地法。

  4、代理及信托法律适用规定:

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5、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扶养和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8、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8、涉台民商事案件: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地区当时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受法律平等保护。

符合援引规则的情况下,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因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解析: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相比,删除了DDU,DAF,DES,DEQ、增加了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并按照所使用的运输形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

在FOB、CFR、CIF(装运上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货运港口被装上船为界。

(2)在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指定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而DAP下,卖方只需要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处于买方的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

在DAT和DAP之下,卖方均需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

(5)2010通则要求卖方与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6)链式销售的补充,新通则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00和10并行过程

D组(指定目的地交货:

DAP(运到)DAT(运到卸下)DDP(运到卸下完税)

FOB、CFR、CIF(装运上船不是越过船舷)

 

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

  

(1)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3)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

  2、 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于本条列举的7种情形,分别处理。

考生需要熟悉本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属于仲裁范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考生应当注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限制:

1、当事人同意10天可以2、期限届满后指定后对方提出的证据我补充证据或反证3、二审4、简易程序(协商的不超过15天)5、发回重审的6、再审程序。

  4、 庭前准备

开庭三日前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公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辩程序、7、5、15、5

  庭前准备阶段,考生需要重点记忆两个考点:

一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外地人民法院在30日内故未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二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起参加诉讼。

  5、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传唤方式简易,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简易程序

当事人协议选择、基层法院、当事人选择、法院认可、可以适用

异议由法院决定

  考生在简易程序中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审理期限。

具体法条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42至146条。

  注:

2011年卷三87题考过此考点

  7、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

需要法院审查同意,撤回一方不得再次上诉,对方未上诉一审生效,对方未上诉二审程序终结,费减半征收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如果裁定允许撤回上诉,则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撤回上诉即是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的上诉期未满,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生效。

  5、公民宣告失踪判决

选财产代管人,张大提出比照特别程序重新指定、张二提出为原告诉讼程序变更代管诉讼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

  

(1)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时,法院应当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

  6、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当、检搞了,法院不可以

调解书法院可启动当事人可申请检察院不可抗诉,损害公共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生需要注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

  7、抗诉对象

已生效的调解书检不得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最低一级的检察院没有抗诉权。

  8、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考生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以及需要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情形,熟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

  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此条,考生需明确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即除了基层法院之外,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再审的管辖法院。

  10、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

  11、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

被执行人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双重条件下,执行员才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12、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生需要明确案外人的异议需要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对审查不服的再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定

  1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作了限制其高消费的具体规定,考生需要掌握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区分了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的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

主要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限制内容有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命令不是裁定

  14、暂缓执行

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注意:

暂缓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非法院同意。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法院有权主动执行担保财产,不再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新增的司法解释,考生需要熟悉。

委托法院决定事项受托法院暂缓执行执行不当的与执行终止区别

  【修改考点】:

  将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修改为民事诉讼的特点、将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修改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将特别程序的特点由理解改为了解、将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由理解改为了解、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裁判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由了解改为理解

  【删除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仲裁法

  【新增考点】:

  1、仲裁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性纠纷私权可处分以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考生注意仲裁概念区别鱼民事诉讼的不同点,区别记忆。

  2、仲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不同类型。

依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分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依据是否在常设的仲裁机构中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所依据的尸体行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

  3、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有有效仲裁协议不得起诉立案之前法院发现直接不予受理起诉时未申明法院受理的原告没有异议权被告异议首次开庭前驳回起诉

  仲裁与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

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

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

  联系:

  仲裁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具体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和审查,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都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

  4、仲裁协议

  在仲裁协议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已达成仲裁协议解决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如果在试卷中出现此选项,是正确选项。

当事人援引仲裁条款

  5、 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生需明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含义,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可以存在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6、 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归于无效,考生需要牢记: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的情形附期限的仲裁协议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删除考点】

  1、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相关知识点考生可以不再记忆

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中,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在宪法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监狱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可以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结合记忆。

  3、 辩护制度

  

(1)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2)辩护权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3)辩护制度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

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4、刑事证据概念、意义、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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