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宾特级防火气雾式卷帘门采购及安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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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本合同条款.
2.1.3、国宾总部基地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按国家标准图集12J609第89-95页有关立面节点详图生产安装。
2.1.4、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1.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2.2、适用标准、规范.
2.2.1、生产及检验依据GB12955-2008《防火门要求》;
GB50045-95修订版(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2.2、门的安装等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国宾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称简称“本工程”)。
3.2、工程地点:
3.3、工程内容: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制作、运输、安装、五金配件、喷油漆等。
第四条承包范围和方式
4.1、本工程承包范围: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
详见附件报价工程量清单
国宾总部基地项目报价工程量清单总表
序号
门号
规格(毫米)
类型
单价(元)
数量(m2)
总价(元)
1
鑫典FJL特级
按施工图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带两侧立面矩形或正方形钢柱各种功能器配件)生产、运输、安装、验收
264.00
3546m2
936144.00
总计
工程量约3546m2.乙方提供型号、规格、材质、五金配件的门样板,经业主、监理、甲方确认的样板门后,再进行生产安装。
具体安装内容为:
门框门扇制作安装、五金配件、喷油漆等成品。
负责本工程的制作、供应、施工、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相关的防火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工程验收、结算、保修期服务、工程保养、为完成合同所需的其他工作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4.1.1、本工程的全部材料、配件及所需的其他物品的制作、供应。
4.1.2、办理本工程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做好各材料报批验收手续)。
4.1.3、本工程保修期服务等。
4.2、乙方应按确认报价清单工程范围的内容:
包人工、包材料、包安装、包材料,包验收通过、包保修(以上含运输、成品保护、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电费、保险、税费)。
施工用脚手架及垂直运输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但安装所需的施工操作脚手架由乙方自费搭设拆除。
4.3、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详见报价及组成部分),工程量按门洞口设计尺寸长x宽(防火卷帘门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四川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B.4门窗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电机及控制箱已包涵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封箱及封板按展开面积计算)实收方结算。
第五条工程工期
合同签订后,工期为60天。
(从30天开始,分批次进场安装)。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
6.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详细编制)提交给甲方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进度延迟,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的工期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暂停施工
7.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工程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限期整改。
由此发生的管理费用、修复费用、工程清理费用(如有)及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1、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7.1.2、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或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7.1.3、乙方供应或使用的材料有质量问题;
7.1.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7.1.5、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7.1.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7.1.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2、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第八条工期顺延
8.1、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以下原因直接造成甲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显著增加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1.2、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的;
8.1.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1.4、因总包单位未能及时交付合格工作面而无法施工的;
8.1.5、甲方同意或本合同规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除上述原因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去降低上述情形对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工程造价
9.1、本工程合同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与:
约玖拾叁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约936144.00元)。
9.2、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清楚了解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9.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施工过程的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政府部门缴纳。
第十条付款方式
10.1、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备料款,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每月按安装完成当月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
,;
工程经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实结算的总工程金额95%。
总工程金额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甲方在质保期2年满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10.2、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完税发票支付工程款,如乙方不出具完税发票,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直至乙方出具合法有效发票时止。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
11.1、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派出履行合同的唯一合法授权人,代表乙方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联络。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授权书,写明项目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等。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12.1、负责提供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脚手架、垂直运输以及足够本工程安装所需的水、电的现场甲方指定的接驳点(乙方自行配备计量箱及电箱等且承担其施工用电费用)。
12.2、甲方在工地现场向乙方提供作临时仓库之用需搭设的场地。
12.3、确保门洞的尺寸规格完整,不能大小不一,影响安装进程和质量。
12.4、工地项目变更签证按照甲方的管理流程执行,由甲方项目代表、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后方可有效。
12.5、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乙方与各施工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12.6、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必须的施工条件,但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损坏工程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按时付款与结算,及时组织验收,接收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乙方的义务
13.1、按消防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收集和提供消防验收需要的资料,资料收集整理后并入消防安装单位的总体资料中。
13.2、乙方承担自行施工的消防工程产品检测费和第三方检测费(电检和其他消防设施的检测费用乙方不承担);
第三方检测后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
13.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自行搭设临时仓库,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有专人看管货物,如有遗失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误工期),乙方按要求签订进场施工协议,并按甲方场地管理规定办理一切手续。
13.4、乙方应对工地所在地的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13.5、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不得私自降低防火门的等级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13.6、乙方应派有专业资格技术人员及时完成安装调试全过程,保证安装质量为优良等级。
13.7、在调试工作完成后,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方案,由甲方会同工程业主、工程监理、乙方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标准,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
13.8、交付使用时要同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调试报告、安装记录。
乙方须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13.9、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一切维修及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保修单》、防火型式认可证书、防火检测报告、锁的防火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乙方必须保证防火门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1、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受到的任何人身损害或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乙方应保障并持续保障甲方不因此负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
13.12、乙方项目经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甲方及监理公司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
13.13、本工程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乙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垃圾运出本工程场地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逾期未清场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费用。
13.1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及验收依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5、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
已进场并经监理公司验收合格的乙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为止,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
13.16、乙方负责在施工前到施工现场勘察测量下单,将结构上不满足防火门等施工要求的部位列出并提交给甲方及监理公司,由甲方及监理公司协调相关方处理直至满足施工需要,乙方不得自行打凿原建筑物结构,不得损坏原有装修及其他专业成品、半成品,除经甲方或监理公司确认外。
确保制作尺寸与现场尺寸相符,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需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防火级别,开启方向及外包内开,具体数量等由乙方现场落实,出现误差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17、因乙方的工作错漏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1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总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积极与相关专业单位进行协调,根据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13.19、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0、乙方人员入驻本项目,所生活住所等全自行解决及处理,甲方配合协调。
第十四条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14.1、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乙方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来源合法正当,严禁使用无合格证的产品或伪劣产品。
因涉及到消防验收或其他专门验收,乙方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明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材料,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的,须经甲方批准;
甲方要求使用替代材料的,由甲方承担多出原设计方案或本合同明确规定材料部分的费用支出;
乙方要求使用替代材料的,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
无论因甲方或乙方要求改变,减少的费用据实扣除。
14.3、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无论施工当期材料价格如何波动,材料结算价差均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施工要求
15.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GB12955-2008《防火门要求》、工程业主单位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施工。
15.2、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设备及其他设施,处理好现场堆放的材料、垃圾、其他物品等,保证现场及邻近的道路畅通无阻。
15.8、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每日填写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工种参加人数、姓名、使运达工地的材料、设备、天气情况等,在甲方需要时随时提供备查,在提交竣工资料时一并提供原始施工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16.1、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安全责任,赔偿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若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遭受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16.3、乙方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身、财物和甲方尚未接收的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承担本工程引致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费用和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责任的,除乙方证明有关损害确实由甲方引致者外,由乙方给予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6.4、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改正;
如乙方收到监理单位或甲方的指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须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16.5、乙方的行为无论事先或事后经甲方确认、批准与否,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6.6、本工程造价中已计收了文明施工增加费,乙方会同甲方或监理单位定期进行检查。
凡未按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增加费,按情节轻重每次扣除500-5000元。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
17.1、甲方根据整体工程需要,对该安装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进行变更。
17.2、因甲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按合同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变更”执行。
17.3、乙方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变更
18.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量的报告及有关资料,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相应调整。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计算:
18.1.1、甲方取消的工程量应出具书面变更通知,结算时扣除该部分价款。
增加的工程量以签证为准;
合同中已有性质相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8.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8.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甲方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审核,并与乙方协商确定合理之单价,(现场小变动由结算时相应处理)按图纸及甲方之书面变更指示进行计算调整。
18.2、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乙方不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量报告及有关资料的,除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变更合同价款者外,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
19.1、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包括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均以本合同附件执行。
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及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及甲方代表一经发现,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9.2、工程质量标准:
GB12955-2008《防火门要求》标准、GB50045-95修订版(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完全与投标所述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防火符合国家要求)。
门的安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的防火帘片材质:
0.8mm镀锌钢板、防火电动卷门机:
600-800KG、防火帘电控箱:
全功能、卷轴:
140-165mm焊管、镀锌导槽:
1.2mm、电磁水阀:
自动喷淋、喷水管球阀:
自动喷淋.门柱、门框与墙体之间的膨胀型防火密封条是防火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
成品汽雾式特级防火卷帘门防火等级为:
特级。
耐火隔热性与完整性大于等于3小时。
门安装前应校正规方,如因运输或堆放不慎导致门框、门扇翘曲、变形,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19.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如工程经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9.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报甲方后下达停工整改令。
乙方必须在3个日历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后实施整改,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增加、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付已完工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
19.5、无论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行为等是否经过甲方或监理单位的事先或事后的确认或批准,均不改变乙方对本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检查、检验
20.1、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技术、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及有关要求,并符合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建立检验、试验制度,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
乙方提供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不同类型样品门窗各一套,(并保证甲方现场免费随机抽取一扇门窗做破坏性试验)货到工地由甲方、监理、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乙方提供的样品门为标准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若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且交货时间及安装工期不予以顺延。
货到现场时,乙方应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省级以上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用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随产品送达工地,现场验收时必须具备相应资料。
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20.2、甲方有权指定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查或复验。
经检查或复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更换,并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立即运离现场,不得在本工程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雇佣他人实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付。
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且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0.3、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重复检查,检查结果证明材料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重复检查的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重复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0.4、无论甲方或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及验收
21.1、乙方应提前5个日历天通知甲方工程完工日期、建议组织竣工验收日期、并提交完工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
在乙方建议甲方组织验收日期前本工程应经乙方自检符合合同要求。
21.2、在确定的工程验收日期前,乙方应按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甲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各壹式叁份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2.1、完整的竣工图纸;
21.2.2、维修及指引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B.安装说明、局部更换及修补方法;
C.主要材料厂家名称、主要材料及配件的明细资料(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厂家、使用位置、使用时间、质量等级、购入时间、有关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D.维修及保养说明;
E.竣工验收所需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3、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
21.2.4、其他竣工资料。
21.3、乙方在工程验收时应完整移交所有竣工档案的。
21.4、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甲方在收齐竣工验收申请及上述资料后(以时间后者为准)7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按要求修改,直到重新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21.5、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甲方收齐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日历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工期相应顺延.
21.6、工程竣工经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同时提交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合同要求并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竣工资料、操作手册和各类保证书(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
若资料不齐的,乙方应立即补足。
21.7、甲方委托乙方在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14个日历天内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手续,并将备案证明的原件及所有备案资料复印两份(如竣工验收时未提交)交甲方存档。
21.8、工程验收完毕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标准清理场地,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1.9、用于工程验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
22.1、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或合同解除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22.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壹式肆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2.1、工程结算书;
22.2.2、现场签证单;
22.2.3、工程竣工图;
22.2.4、设计变更单;
22.2.5、竣工验收证明书;
22.2.6、其他结算资料;
22.3、甲方在收齐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
第二十三条索赔
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并附有效证据。
23.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依合同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23.2.1、有权索赔事件发生后7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未提出索赔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的权利;
23.2.2、乙方在发出索赔通知7个日历天内,应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索赔的证据和索赔额具体数目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已结束,乙方还应在有权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个日历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和甲方;
23.2.3、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