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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民主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村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及资产资源购置、处置等事项均遵循本管理办法。

村委会统一经营的村办企业和村属其它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村民)是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处置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管理机构(村委会)有权制止。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使用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入账。

第八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资金管理上以村为核算单位,分村设账管理。

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入指定账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可实行专村、专户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度,要注明支出事由,必须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报帐。

禁止使用“白条”入帐。

村集体小额支出单据实行报账管理,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三资”核销审批专用章,并在备用金中列支。

村备用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下。

10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研究后开支;1000—5000元开支由两委班子研究后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账时附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方可开支。

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账。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票据。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坚持专款专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取消村级接待费的规定,严禁行政性招待费支出。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借贷。

不准借(贷)款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不准用借(贷)款支付非生产开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借(贷)款的,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期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申请,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借(贷)款。

凡未经批准的借(贷)款,村集体一律不予承认本息,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律拒报。

第十三条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账外债务现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发生违规举债的,“谁签字,谁负责”。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未签订协议的要补签协议,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各村要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

村委会每年3月份以前必须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五账”,即总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并严格科目核算内容,准确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

村级设立“四帐(簿)”,即现金(存款)日记账、往来登记簿、资产台账登记簿、资源台账登记簿等,各村报账员配合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搞好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超期报账,以季度或年度为核算期间,当期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应立即向报账员报账。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各乡镇要实行专机操作,实行计算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办公标示。

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生产生活道路、教体文卫设施、村办企业、对外投资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产经营等管理制度。

鼓励农村集体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级“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

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农村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查明原因,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并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村民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制度。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管理,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村委会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发包施工的,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在公示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施工合同,严禁后台操作。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持有资质部门提供的图纸或政府部门的批复,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要由村监督委员会监管,工程完工后由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完成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及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助理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年公开一次,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售等变更流转情况要按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依法归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果园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投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一系列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准本村所拥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资源,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承包到户,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依据有关流转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荒地以及果园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进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提前5天公布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中标权。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要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对征用土地事宜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专项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涉及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村集体的分配方案要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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