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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

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制度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一三年十月

目录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1

第一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1

第二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和调整…………………2

第三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2

二、财务管理制度……………………………………………………3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3

第五条票据管理制度……………………………………………4

第六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5

第七条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5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管理制度……………………7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9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9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管理制度……………………………………10

三、资产管理制度……………………………………………………11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制度………………………………11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12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13

第十五条清产核资管理制度……………………………………14

第十六条不实资产处置制度……………………………………16

第十七条镇级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制度………………………19

第十八条村级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制度………………………20

第十九条村级托管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支制度………………20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管理制度………………………21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制度………………………………………22

四、土地承包制度………………………………………………………23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制度…………………………………23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24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制度…………………25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26

五、“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27

第二十六条平台工作职责………………………………………27

第二十七条平台数据采集、上传、更新制度…………………27

第二十八条平台网络维护制度…………………………………28

六、收益分配制度……………………………………………………28

第二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28

七、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29

第三十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选举制度……………………29

第三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制度……………………………30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30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开制度………………………………………31

第三十四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32

八、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32

第三十五条主办会计岗位职责…………………………………32

第三十六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33

第三十七条联村总会计岗位职责………………………………34

第三十八条村报账员岗位职责…………………………………36

第三十九条稽核人员岗位职责…………………………………36

九、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一条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8

第四十二条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9

第四十三条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0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0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42

第四十六条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2

十、内部审计制度……………………………………………………43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制度………………………………………43

 

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

⒈各单位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收支计划,安排好预算支出。

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⒉预算收入项目有: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3)补助收入;(4)其他收入;(5)投资收益。

⒊预算支出项目有:

(1)经营支出;

(2)管理费用;(3)支农支出;(4)公共福利支出;(5)其他支出。

⒋上述预算收支项目要求编制到二、三级明细科目。

⒌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和交纳税金后的结余部分,即本年收益,一般应按下列顺序编制分配计划: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向投资者分利;(3)农户分配;(4)其他分配。

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由村两委班子会同村总会计编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并表决通过。

⒎每年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⒊联村总会计要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及时反馈给村主要领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算实施。

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过程中,因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预算支出项目或出现减少预算收入项目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于10月31日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并将预算调整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计划。

第三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⒈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核实收支工作,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积极组织催收,对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及时归还,全面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和现金流量的真实情况。

⒉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草案,认真总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定,并表决通过。

决算草案须在3月31日前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上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⒊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调整预算计划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结果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⒈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保管。

⒉坚持收支两条线,现金支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⒊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⒋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出纳账,结出当日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⒌出纳员应每月与会计员对账,核对双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相符,做到账款相符。

⒍单位发生的有关现金收付的经济业务,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⒎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对保险柜密码保守秘密并管好钥匙,不得任意委托、转交他人,出纳人员调动,必须更改保险密码。

⒏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⒐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如确需出借的,必须按村民议事规则办理。

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保证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

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如需借(领)资金,须由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

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须在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五条票据管理制度

⒈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的签发、收取、保管。

⒉支票须由专人保管、专人签发。

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实行相互牵制、监控。

⒊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虚假出票。

⒋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填写完整、印章齐全。

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⒍取得收入款项,必须开具统一收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青浦区经管站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

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超范围使用。

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六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⒈建立债权债务台账。

按照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作详细登记入账,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入账。

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经手、操作。

超过一年的债权必须每年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⒊对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对,并做好清理清册,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⒋对确需核销的坏账呆账或不需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核销。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不得村委会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

⒈对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

⒉出纳要严格遵守库存现金管理制度,会计与有关人员应定期抽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

⒊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⒋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内部需设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以加强财务管理。

⒌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以及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⒍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有:

①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②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一致,金额是否相符;③使用的会计科目,借、贷记账方向和金额是否正确;④摘要的填写是否清楚;⑤各个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盖章。

⒎会计账簿审核的内容有:

①账簿种类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齐全;②会计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子目是否采用全称;③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各项费用支出、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⒏会计报表审核的内容有:

①会计报表的种类填报是否齐全;②报表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列,应披露的事项是否披露;③编制报表前对应调整的账项是否进行调整;④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是否进行核对,账账、账实、账表是否一致,各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⑤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时编制上报。

⒐财务收支审核内容有:

①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预算;②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③检查开支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的核算。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

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

⒋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不应计入“补助收入”。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款项时,应计入“公积公益金”账户进行核算。

⒍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款项时,应计入“其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

⒎土地征用补偿费根据批复文件和征地协议,先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然后根据文件或协议约定将归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8.土地垦复所得到的收入先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当发生土地垦复支出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支出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账户转入“其他收入—土地整治收入”账户。

剩余的土地垦复收入逐年转作“其他收入—土地整治收入”账户核算,转入年限由各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确定,最低年限不得少于3年。

(二)财务支出管理

⒈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主要包括:

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公共福利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支出的核算。

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

⒊规范支出凭证和单据,报销的支出凭证和单据应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款收据及自制的规范的原始凭证。

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设施的购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成本归集,待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竣工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如有财政补助款的,先冲减该项目的财政补助款(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余额记入“其他支出”账户。

⒍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一般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最多为30年;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最多为40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一般在固定资产原值的5%左右。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⒈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村务议事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⒉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工作流程。

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审核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盖章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门账户。

⒊支出票据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有异议不通过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⒋审批人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必须由村其他一位主要干部审批。

⒌财务支出工作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单位必须建立财务管理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同时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⒉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应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⒊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⒋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存2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⒈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报账员。

会计和出纳、报账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⒉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报账员)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

出纳(报账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⒊会计负责开票,出纳(报账员)负责收款。

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出纳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⒋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报账员))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

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⒌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

确需变动的,需经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议确定。

⒍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⒎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⒏建立健全联村总会计年度考核制度。

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⒈物资采购须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⒉采购结束后物资到达,要指派专人保管并进行验收签单与数量、金额的登记。

⒊物资的使用实行领用制度;领用单要注明用途、数量、领用人等内容。

保管人根据领用、退用手续,如实进行物资进出的登记

⒋物资使用结束,如有多余,要及时处理多余物资。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⒈建立台账:

⑴建立“三资”监管平台中的台账(固定资产、资源、合同等)

⑵建立农村集体企业台账。

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各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

⑶建立农村集体参股投资企业台账。

主要是指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各类企业的参股投资的企业。

⑷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台账。

主要是指各镇、村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转改制后占有土地的出租。

⑸建立租赁房屋台账。

主要指各镇、村集体出租、出借的房屋应建立台帐。

⑹其他需要建立的台账。

⒉分工负责:

镇(街道)资产公司根据授权对镇(街道)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资产台账并负责指导、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业、村民小组上报的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资产台账并负责指导、监管。

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镇(街道)、村、组三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台账建立指导、管理和汇总工作。

⒊管理要求:

凡属资产台账建立范围内的都必须建立,不得少建、漏建。

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金额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

资产台账的建立、管理列入会计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⒈租赁管理的范围为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

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⒉租赁的对象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⒊租赁的原则:

⑴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⑵民主协商原则(即租赁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⑶程序规范合法。

⒋租赁的程序。

⑴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定拟订并公布租赁方案;

⑵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租赁方案;

⑶公开组织实施租赁方案;

⑷签订租赁合同。

⒌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经营者,如违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的,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⒍对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致使集体资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集体资产在出租中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⒎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清产核资制度

⒈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⒉清查范围:

对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⑴资产清查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及其他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

①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

③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④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⑤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⑥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⑦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⑧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指已列支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有形资产。

⑵负债清查,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①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②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⒊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⒋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清产核资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镇(街道)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⑵在清产核资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财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⑶对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确定入账价值;⑷盘盈资产需经过价值重估后入账。

第十六条不实资产处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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