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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

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

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

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

【篇二: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

(16)危险化学品托运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18)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援的制度

【篇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总(整理)】

目录

1.安全检查制度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0.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1.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12.安全会议制度

13.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4.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15.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8.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

19.消防管理制度

2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1.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2.逐级防火检查制度

2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4.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25.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26.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27.粉尘测量管理制度

28.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29.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30.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2.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33.供电管理制度

3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35.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7.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

第三条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查思想:

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

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查现场隐患:

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查事故处理:

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

第十条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

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除车间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

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第十五条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

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域内的职业危害预防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仓上分矿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矿安环处统一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车间有专职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安环处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安环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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