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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组工作特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的设备、设施状况、性能,保养知识;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有关事故案例;

(九)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

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十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企业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1)综合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内容包括:

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查违章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2)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中、值班、重点部位。

(3)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对重点部位、雨季防雷、冬季防火、防冻等

2、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安全主管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一次,对所管理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等检查。

3、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按职责分工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

(1)安保部对消防设备、器材进行检查。

(2)工程部对电器设备、设施、防雷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3)经营部对危险物品重要部位、承租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4、日常巡查:

营业前和营业后

(1)工程部对电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2)后厨对火源、气源进行检查。

(3)保卫部对营业区域进行巡查。

(三)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即定隐患整改的内容、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完成时间期限。

(四)企业安全检查记录、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应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班组检查记录每年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档。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

配电室

(二)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四)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五)操作危险设备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危险作业有:

电气维修。

(三)凡在安排危险作业前,都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作业时,安全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护。

(五)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企业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劳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部门要进行验收。

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四)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3、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六)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企业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三)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简要经过;

初步原因;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安保部组织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安保部负责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2、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在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事故处理

1、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及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如实写出事故报告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企业应予以表扬和表彰。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企业决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一)企业定于每周一下午2:

00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地点:

办公室。

(三)参加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四)主持人:

经理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1、学习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集体或个人。

6、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上一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对于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属于非本企业的隐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属于本企业的安排计划予以排除。

8、每次会后要写出会议纪要,发放有关部门。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节假日前、长假复工后,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排查本企业的事故隐患。

2、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和治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对一般事故隐患由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期限和要求,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进行监管。

5、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局部或全部停止经营活动,经整改治理复查合格后恢复经营活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

7、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

8、凡安监局、消防等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向政府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待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9、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10、积极配合安监局、消防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本企业事故隐患。

(三)加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管理

1、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并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事故隐患登记。

3、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重点防范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档妥善保管。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

(二)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

电工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种所禁忌的症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八)按时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九)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十)企业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

(一)对配电室的规定

1、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配电室应有门禁制度、值班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修等制度。

4、配电室高压绝缘用具应定期检测。

5、配电室内禁放杂物。

6、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许放床。

7、配电室应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8、配电室房间不漏雨,无孔洞。

无穿越配电室内的水、气管线。

9、配电室应有应急照明装置和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投放鼠药。

10、配电、供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而且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二)在安全用电方面的要求

1、配电箱(柜)附近不许堆放物品,特别是易燃物品。

2、配电箱(柜)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箱内不许放杂物。

3、电线和通讯等线路不能同走一盒一管,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4、未经允许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5、移动电源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6、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并绝缘包扎良好。

7、胶盖闸用于电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内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8、凡是电器(设备)本身的电源线是三极插头的,就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

(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9、对机械设备要求做到:

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禁止同一开关电器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10、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灯泡要用瓷灯口,库房内不允许使用60瓦(含)以上的灯泡。

11、使用行灯的电压应为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12V。

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并绝缘良好。

12、接地(接零)线应使用黄、绿双色专用线,并不许有接头,线径不得小于相线线径的1/2。

电源线细时,相线和地线可规格相同,但是地线最小规格不能小于1.5mm2。

13、使用碘钨灯照明时,必须采用密闭式或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的接地保护,不允许用易燃物做支架。

14、组合插座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15、使用1类电动工具时,其接地(零)保护线,绝不允许与工作零线接在一起。

16、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倒闸操作和线路改造等较大工程时,必须经过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三)企业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各部门经理为成员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开展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保卫部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在经理和副经理的领导下,担负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企业各部门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五)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各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六)企业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卷帘门防火以及各种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破坏。

(七)企业的消防设备设施要由安保部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整好用。

(八)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企业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九)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企业所有员工应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企业或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十一)企业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十二)企业把配电室、后厨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责任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用完后要及时关闭。

(十四)因工作需要,需动用明火的部位,在动用明火前,严格遵守企业关于《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必须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

(十五)不准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带入企业,企业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设备。

(十六)营业中要控制所能承载的人数,不得超员接待,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十七)加强用电管理,企业内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

十三、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制定本制度。

(二)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三)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码放,垛与垛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灯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五)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

(六)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七)库房内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

(八)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宿住人,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九)配备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十)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时才能离岗。

(十一)物品不宜码放过高,以免倒塌伤人。

十四、餐厅后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使用各种炉火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灶时,要先点火,后开气。

(二)各种电气设备(机械、照明、插座、线路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三)用电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并且绝缘良好,接点、接头要牢固,有合格的保险装置。

(四)厨房的各种机电设备的操作,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及灶台,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排油烟管道每60日内至少清理一次,做好清理记录,避免油垢过多引起火灾。

(六)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应安装防爆照明灯及报警装置,通风良好,使用完毕后有专人关闭阀门,并做好记录。

(七)每日下班时,要有专人负责断电、断气并登记备案。

(八)熟知企业消防报警程序及厨房消防器材存放位置,会使用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九)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正常使用。

十五、装修改造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室内装修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的领导人员负责工地的生产安全和防火安全。

(三)企业安全保卫部要参与企业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管理意见,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灭火工作。

(五)施工单位严格遵守企业关于《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审批、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分隔。

(七)根据季节特点以及各工种的操作特点,制定相应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八)施工人员必须到保卫部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九)施工现场禁止吸烟,不准住宿。

(十)严禁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因装修、改造需要,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十一)施工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

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十二)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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