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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与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的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1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

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佥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局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条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成本,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形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

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书。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局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啬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宣传品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

(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

(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A不限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的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天于及等于10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宣传品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难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面军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重要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宣传品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许可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文化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一十)具有满足制造需要所必需的检测平台。

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一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一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1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2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3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垫、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

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各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名合格项目。

(二)各级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A级压力宣传品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具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控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基金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宣传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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