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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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敬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
4.1概论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的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速率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4.1.1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它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
我国1973年8月制定了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
经过30多年的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环境标准体系。
截至2012年6月,环境标准共计1434项(含现行标准1312项,废止标准122项),其中国家环境标准76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672项。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推荐性分析方法标准,均由于被强制标准所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标准体系见图4.1。
图4.1环境标准体系框图
4.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及控制指标
4.1.2.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平,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4.1.2.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别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能否符合验收条件的主要衡量标准。
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4.1.2.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是为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采样、分析测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检验方法、操作方法等)和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等。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靠和可比,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引用的的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再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
如,《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在验收监测中,需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若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分析方法,可根据国家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分析方法选择规定选择权威书、杂志登载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推荐的分析方法。
4.1.2.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其起到鉴别仪器灵敏度、评价操作者技术水平的作用。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准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在此过程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作为质量控制材料被使用。
4.1.2.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执行各类标准的基础。
4.1.2.6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环境保护情况需要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其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准标补充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缺少的项目,地方排放标准还提出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项目的排放限值。
近年来,为了控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验收监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对于国家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应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7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包括:
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导则等。
国家发布的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类别和项目相同时,国家标准自动替代行业标准。
已发布实施的《火电厂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水泥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属于该类标准。
它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技术依据和规范。
此外,为了规范监测布点、样品采集等监测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监测技术规范,如: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等。
4.1.2.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及的总量控制指标是指: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状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
后者可能涉及到其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例如:
为建成大型火电项目,电力集团或地方电力部门承诺的关停部分小火电项目。
4.1.2.9污染防治设计指标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验收监测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设计指标一般包括: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处理前后浓度指标及污染物处理去除效率等。
如火力发电厂除尘器的除尘效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COD的去除率。
4.1.2.10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
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标准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使用的ISO标准或技术引进国的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环评批复此引用标准,则也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某些国家标准暂未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限值,一般作为该项污染因子和验收监测的标准限值。
总之,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而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的监测技术规范等是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技术保障,它们是验收监测结果公正、客观的保证。
4.1.3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在验收监测中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在验收监测中环境标准渗透于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是验收监测的灵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方案制订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的依据之一。
验收监测内容的确定,除依据工艺特点分析其排放的污染物外,还需考虑项目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及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包含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会使监测结果无评价指标,失去了监测的意义,也就不能成为验收监测的内容。
如冶炼行业轧机排放的油雾,电子工业涂屏,汽车制造业涂装等排放的醛、丙酮、丙烯酸树脂及醋酸丁脂等。
倘若在环评和设计中参考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中有该类污染物及其评价指标,则可将其列为监测项目。
同时,验收监测点位的布设同样需依据标准和指标确定。
如各车间污染物预处理设施、成套污染处理设施的各处理环节,若有进、出口设计指标或处理效率,进、出口均需布设监测点;而仅有出口指标的就可在出口布设采样点;若上述设施设计指标均没有,同时不需要进行评价或了解对外排口影响的,则仅需在外排口布设监测点位。
(2)是现场监测中采样和测试的质量保证手段。
为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采样方法应首选国家方法标准,如《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9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等。
同时测试方法应按验收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方法标准执行,如《TSP重量法》(GB/T 15432—95)、《CODCr重铬酸钾容量法》(GB 11914—89)等。
(3)是报告编制时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等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和评价从而得出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标准的具体作用。
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当竣工验收监测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时,最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验收的执行标准。
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
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新的污染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被新发布的标准修订时,应执行新标准相应时段的标准限值,即按新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来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以此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导则、指南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作用在于规范验收监测,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也便于查找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超标原因,是为企业提供环保整改意见的主要依据。
4.2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
4.2.1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依据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4)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
(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4.2.2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原则
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原则:
(1)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
(2)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因子限值严格的执行。
(3)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标准要求。
(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
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SO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有相配套的监测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
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的“5.测量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标准替代或包含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包含,就应按该导则执行。
若无配套监测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不适于所监测因子,则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推荐方法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编制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成熟的分析方法依次序进行选用。
4.2.3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4.2.3.1污水排放标准简介
水污染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污水排放时的水质(污染物浓度)、排水量或污染物总量规定的最高允许限值,也包括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产品、原料、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等所作的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水质规划目标为依据,结合我国具体的技术、经济等条件制定的。
水污染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
为了对所有可以统一管理的污染源实施管理和控制而制定的覆盖这些污染源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即是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为了对重点和特殊污染源实施专门的管理和控制,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是行业类污水排放标准。
常用污水排放标准见表4.1。
表4.1常用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综合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类
标准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GB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3.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
(2)按污水排入的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类别,明确不同排放口废水执行的标准级别。
(3)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按接管标准执行,无接管标准的,若城镇排水系统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三级标准,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应按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受纳水域的功能,确定污水排放级别。
(4)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污水排放限值。
(5)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级别规定水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4.2.3.3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技术、经济条件,对大气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4.2,各标准时段规定见表4.3。
表4.2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跨行业综合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类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流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22-200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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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表4.3常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时段的规定
标准名称
时间段的日期规定
第Ⅰ时间段
第Ⅱ时间段
第Ⅲ时间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
1997年1月1日以后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年12月31日之前
2001年1月1日起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
1997年1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