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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厅

二〇一四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及辽宁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科技工作应坚持“面向实际、重点突破、立足创新、注重推广、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专家咨询、项目验收、成果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采取以下选择方式:

 

(一)上级部门下达;

 

(二)厅党组确定;

 (三)厅专家委员会建议;

 (四)厅科技主管部门经调研建议;

 (五)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港口与口岸局,厅直属单位及其它单位建议。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步筛选后,组织专家采取网评、会议等形式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确定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经厅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拟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科技项目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计划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须在公开网络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取邀请招标。

在厅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招标。

第十条招标

(一)制定评标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

2.投标单位研究同类课题的既往业绩;

3.投标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4.经费预算编制情况。

(二)发布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投标截止日期及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

(一)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投标单位;

3.该领域内国内外发展水平及趋势;

4.投标单位现有工作基础;

5.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6.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7.计划进度及完成时间;

8.投标报价(含报价清单);

9.主要完成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

10.投标单位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a.既往业绩;

b.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力量;

c.技术设施和设备;

d.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

e.单位资信;

f.如需配套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

11.投标单位负责人签章;

12.投标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及签章。

(二)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评标与定标

(一)评标由招标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人员和邀请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答辩,并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四)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经公示无问题的中标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厅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其它承担单位等。

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组织项目其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计划任务书及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项目其它承担单位必须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计划任务书及合同条款,按计划进度完成规定的研究工作,及时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分工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在职职工,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同一批次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同时主持的不同批次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退出在研项目。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计划任务书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计划任务书签订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编写研究工作大纲,由厅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其它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因故不能按期签订计划任务书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计划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厅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后,计划任务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需对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目标、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计划任务书内容。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任务书可以变更或中止:

(一)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二)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三)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五)双方一致同意。

中止计划任务时,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工作情况,确定经费支付比例。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若提出变更或中止计划任务书,须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

未经批准的,视为项目承担单位单方原因中止计划任务书并承但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每年2次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计划任务书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直至终止计划任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

(一)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补助资金;

(二)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省财政厅批准的交通科技经费;

(四)重点工程项目列支的科研试验费;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确定: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厅专家委员会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产品开发项目补助提出初步意见;

(二)厅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规范项目直接费用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二)控制项目间接费用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有财政拨款补助的单位安排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拨付管理

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特点和执行进度编制项目费用拨款计划,会同厅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批拨付管理,1年内完成项目第1次拨付项目经费的8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20%;跨年度完成项目第1次拨付项目经费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0%。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计划任务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

对确需调整计划任务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正式批准后恢复拨款。

第三十条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财务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及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的项目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六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咨询专家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相对合理。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范围

(一)列入省厅科技项目计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应用技术,软科学研究,推广应用项目。

(二)少数计划外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交通科技项目:

1.技术成熟并有技术创新性;

2.性能指标在省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

(三)资料齐全,具体包括:

1.计划任务书;

2.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3.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4.测试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

5.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财务决算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8.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1.主要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剂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并由本人签字);

12.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3.3名以上相关专家初审意见;

1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并推荐验收委员会主任1名。

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验收可采用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

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提出申请;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验收1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

第四十条凡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及全部验收资料,并于建议的验收日期前20个工作日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厅科技主管部门依据验收条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验收申请答复意见。

如同意验收,商定验收委员会专家组成,并于验收日期前10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将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专家。

第四十二条验收委员会专家在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查验收资料并准备书面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时在听取承担单位的汇报及质询的基础上,通过专家投票或评议,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的2/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水平按多数专家的意见确定。

函审验收的要求和程序,除不举行会议外,其它与会议验收相同,其结论与科技成果评价水平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按综合评价表汇总整理,并将意见反馈给各位专家。

第四十三条验收委员会专家对验收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验收委员会主任应对验收结论的主要技术问题负责,全体专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验收委员会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组织验收单位发放。

第八章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七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凡通过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实行科技成果公开制度。

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辽宁省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以及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技术秘密的,可暂不对外公开。

第四十九条使用省厅科技项目经费完成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属省厅,省厅有权随时调用该项目的所有技术数据、技术文件和图纸,科技成果须经省厅许可方能转让。

第五十条使用省厅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辽宁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科技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省厅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

科技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并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五十四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技项目管理信用记录,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辽宁省交通厅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辽交技发[2011]40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项目建议书

2.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3.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4.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纲

5.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

6.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7.辽宁省交通科技项目经费预(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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