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三 结算票据汇票实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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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三结算票据汇票实训

实训三国际结算中的金融票据

一、实习目的

通过本环节实习,使学生熟悉票据行为,熟练制作票据,了解我国票据法与国际惯例的差距。

二、实习要求

(1)票据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保证、背书、贴现、付款、退票、追索;

(2)制作票据:

汇票、支票、本票;

(3)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

三、实训指导

任务一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Issue)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

一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付(Deliver)给受款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留在自己手中,没有交给受款人,

等于没有签发。

汇票必须经签字后再交给受款人,这样的交给称为“交付”。

交付可以是亲手交给,派通讯员送,或邮寄,也就是“推定交付”。

出票人交付受款人,而受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取走,请出票人代为保管。

这时汇票已是受款人的财产,出票人成为受款人的代保管人,也称为“推定交付”。

由于出票行为,出票人对受款人或持票人按照汇票文义担保该汇票会被受票人承兑和付款。

假如受票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可作成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请出票人偿付票款。

出票人为了免除对持票人应负的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加注“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文句,这样持票人遇到拒付时,就不能向出票人追索。

但这种加注无疑会减弱票据的流通性。

(二)背书

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是记名汇票转让时的必要手续。

汇票经受款人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构成了汇票的转让行为,受让人由此即取得汇票的权利(TitletotheBill),成为持票人。

背书有空白背书与记名背书之分。

空白背书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记名汇票经空白背书就变成来人汇票。

但是,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使其恢复成原来的记名汇票。

记名背书是写明向谁或谁的指定之人付款,再加签名。

如:

“PaytotheorderofB.O.C.NewYorkForA.B.C.Bank(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来人汇票无论经过多少次记名背书,仍然是付给来人的。

因为来人汇票毋需背书,只凭支付就可转让。

如有人自愿在此种汇票上背书,就使他自己承担起背书人的责任。

背书可加列限制性条款。

一旦这样做了,则被称为限制性背书。

限制性背书是禁止汇票再度流通转让,或载明背书只是授权按既定指示处理汇票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例如:

汇票被背书为“只付给D”,或“付给D记入X的帐户”,或“付给D或其指定之人作为托收款”,或“付给D,不得流通”。

还有一种附带条件背书。

此种背书不符合无条件支付命令,故不能接受。

(三)提示

受款人或经转让后的受让人持票交给受票人,请求付款,这种交给称为“提示”(Presentiment)。

即期汇票的提示,意在立即凭票付款,称为“付款提示”(PresentimentforPayment)。

远期汇票,要提示两次。

第一次提示请求承兑(Presentimentforacceptance),到期第二次提示请求付款。

汇票签发后支付给受款人,他最迟应在何时提示,这个期限就是汇票的有效期。

有效期和汇票的付款期限(即期/远期)是两回事。

汇票的有效期是提示的有效期,逾期即作过斯(overdue)论。

受票人对过期汇票不付款,或是要向出票人查询,得到出票人同意后才予付款。

关于即期汇票的有效期,英美票据法规定从出票日起的合理时间内(Withinareasonabletime)是有效期。

至于合理时间是多长,无明确规定,而是视票据性质,银行或商业的惯例等具体情况而定。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为一年。

关于远期汇票的有效期,英美票据法也是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作承兑提示;《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自出票日起一年之内作承兑提示。

远期汇票经提示承兑后,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如到期不提示,以后再提示即作为即期汇票处理。

提示的时间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提示的地点在受票人的营业地点。

(四)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经过交付或通知而完成的承兑行为。

汇票的承兑就是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同意执行出票人的付款命令的表示。

承兑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否则无效:

(1)承兑必须写在汇票上,并由受票人签字。

仅有受票人签字而无其他文句,也构成承兑。

(2)承兑不得表明受票人将以付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履行其承诺。

即期汇禀一经提示,受票人承兑就是立即付款,承兑和付款一次完成。

关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先作承兑提示,要求受票人签@字确认他一定于到期日付款。

如是见票若干天后付款,受票人承兑之日就是见票之日(dateofsigbt),由此推定到期日。

在到期日,持票人再作付款提示,由承兑人凭票付款。

通常,受票人在签字承兑时,会在汇禀上写明“已承兑”字样,也许还注明日期——日期对于见票定期的汇票是很重要的。

也许他还会加注“在××银行×××分行付款”的字样,表示他希望并授权他的开户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代他付票款,同时借记他的帐户。

一般说来,只有在汇票承兑后被交付(交还)给当初提示汇票要求承兑之人时,承兑的行为才告完成。

信用证项下汇票被承兑后,往往是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汇票付款行)发一份承兑通知书,其效力也是一样的。

承兑可以是

(1)普通的,或

(2)限制的。

普通承兑是不如限制地同意出票人的命令,例如:

(1)只有受票人的签字;

(2)受票人的签字,加“已承兑”字样;(3)受票人的签字,加日期;(4)受票人的签字,加“已承兑”字样及日期;(5)上述

(1)至(4)中的任何一种,再加上如“在米德兰银行布兰克顿分行付款”这样的字样。

限制承兑的例子:

(1)有条件的。

“已承兑,如货物符合贸易部所订标准即予付款”。

(2)部分的。

“仅承兑80英镑”(汇票金额是100英镑)。

(3)转定地点的。

“已承兑,只在劳合银行布兰克顿分行付款”〔如无“只”(on1y)字样,便属普通承兑〕。

(4)限定时间的。

“已承兑,出票日后6个月付款”(但汇票的原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后3个月)。

(5)多个受票人中由某些但不是全体受票人的承兑。

如果汇票签发给连带负责的4个人,而承兑时只有其中3人同意承兑,那么他们的承兑如被接受,就是限制承兑。

票据法对承兑的时间有一项规定,汇票可以:

(1)在出票人签字之前或其他项目不完整的情况下被承兑。

(2)在过期时被承兑或曾一度被拒绝承兑或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之后又被承兑。

(3)当见票定期汇票原曾由于不获承兑而遭退票,继后又被受票人承兑时,如无异议,持票人有权要求将首次向受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承兑日。

在我们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常常会遇到由种种原因引起的拒付(拒绝承兑),经出票人和受票人或其他当事人协商,受票人又同意承兑,此时持票人(如作为议付行的中国银行)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示之日作为承兑日。

(四)付款。

指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五)拒付。

当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和付款时,遭到拒绝就叫拒付。

也叫退票。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还包括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布破产,以至无法付款时。

票据法通常规定“提示”票据后若干时间内(24小时等)未获付款或承兑就构成退票事实。

(六)追索。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

遭遇退票后若干时间(英国票据法规定24小时,美国统一商法规定当日午夜12点)内需向前手发出退票通知,逾时将丧失追索权。

发出退票通知的方法有两种;可以向直接前手发出,也可以向所有前手同时发出通知。

索偿的金额包括:

(l)汇票金额

(2)损失的利息(3)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

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示汇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发出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拒绝证书。

各国票据法对保留追索权的时限要求不同。

英国票据法规定6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被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时限为1年,背书人对其前手追索时限为6个月等等。

(七)保证。

指非汇票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予以保证。

也是对汇票债务的担保。

(1)由于是为被保证人担保的,所以保证人的责任和被保证人相同;

(2)在票据记载合格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手续不齐无效,保证人仍要对票据债务负责;

(3)保证人可以只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作保证;

(4)保证人付款后,可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八)参加承兑

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得到持票人的同意后,参加承兑已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追索,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

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参加承兑意旨,还要写上被参加承兑人的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和签字。

例子:

Acceptedforhonourof(被参加承兑人的名字)

On(参加承兑日期)

Signedby(参加承兑人的名字)

汇票到期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参加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并要通知后者汇票遭退票和已经作了拒绝证书。

参加承兑人付款时成为参加付款人。

被参加承兑人是指参加承兑人担保信誉的任意债务人。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时未注明被参加承兑人时,一律将出票人视为被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应在承兑人日后两个营业日内将参加承兑事实通知被参加承兑人,如未通知导致被参加承兑人受损失,参加承兑人负责赔偿。

持票人同意第三者参加承兑后,不得于票据到期日以前行使追索权。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参加承兑后,其到期日以做成拒绝证书日起算,不得从参加承兑人起算。

持票人于到期日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遭到拒付后才可以向参加承兑人要求付款。

(九)参加付款

即期汇票遭退票并已做成拒绝证书时,第三者可以参加支付票款。

参加付款者要出具书面声明,表明愿意参加付款,说明被参加付款人的名字,并由公证人证明。

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可以指定任意债务人为被参加付款人。

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需要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

而参加承兑必须经持票人同意。

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和向其请求偿还的权利。

参加付款人未记载被参加付款人时,出票人被视为被参加付款人。

参加付款人应该将参加付款事实在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付款人,否则承担后者损失赔偿之责。

参加付款金额应该包括票据面额、利息和拒绝证书费用。

参加付款人在付款时收回汇票和拒绝证书,然后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请求偿还。

现实中,参加付款行为很少发生。

任务二填写汇票的必备项目

1.写明“汇票”字样。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汇票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一般使用exchange,用汇票的同义词draft也可,其目的是为了与本票、支票等相区别;英国票据法对此未做规定,但在实务中,一般都注有“汇票”字样。

式样中的“BILLOFEXCHANGE”表明了这一点。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

式样中的“payto……”表明了这一点。

(1)书面形式。

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若为手写而成,不能用铅笔写,否则容易被涂改变造。

(2)支付命令。

汇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词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totheorderof……..”;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如“wouldyoupleasepaytotheorderof……”。

(3)无条件性。

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带条件则违背了汇票的定义,将使汇票无效。

具体而言,汇票所传达的付款命令不能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不能在汇票中加列附加条件。

如“paytotheorderofAthesumofpoundsterlingonethousandonlyprovidedthatthegoodsareuptothestandardofthecontract”(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A1000英镑整);如“paytoAUSD100outofthesalesprofitsofcottonsweaters”(从棉制汗衫销售利润中支付A100美元);或者记明“paytoAUSD100fromNO.2ACCOUNT”(从第2号帐户支付A100美元)。

但如果支付命令连接着的陈诉不是对付款行为设置附加条件,可以接受。

如连接支付命令“paytotheorderofAthesumofpoundsterlingonethousandonly”(支付A1000英镑整)的是“drawnunderL/CNO.123dated……issuedbybankofCHINA,ShanghaiBranch”(根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年某月某日开立的第123号信用证开立),此条款不是对付款行为设置先决条件,因此不影响汇票无条件付款命令的基本性质。

3.确定的汇票金额(amount)。

汇票上表示的金额在“For      ”处用阿拉伯数字写,在“thesumof      ”处用文字写。

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以文字表示的为准,但我国票据法规定,金额要大小写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在实际操作中,当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会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1)金额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

如“大约付1000美元”、“付2000马克左右”、“付10万或15万日元”,这些表示方法都错误。

(2)带有利息的情况下,该条款需要注明:

①利率;②起算日;③终止日。

如“付1000美元加上利息”,由于没有注明利率,算不出“加上利息”是多少金额,按照英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汇票不能成立。

按照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加上利息”视为无记载,汇票本身仍然有效。

(3)分期付款。

一些国家票据法规定允许分批付款,但要注明分几期,每期多长,每期金额是多少,否则无法执行。

(4)支付等值其他货币时,必须注明汇率。

例如如果汇票用英镑计价,同时规定可以支付美元,应注明使用的汇率,否则无法执行此条款。

4.付款人名称。

汇票式样中的左下角“To      ”表示汇票的付款人(payer),也可称为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其可以拒付,因为其没有签字。

但我国习惯,按其付款职能,称为付款人。

英国票据法还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付款人,但任何一个付款人都必须对全部债务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主次之分。

例如,有两个付款人则应该表明“AandB”,而不是“AorB”。

5.出票日期与地点(dateandplaceofissue)。

记载于汇票的右上方,式样中的“place,date”表明了这一点。

出票日期的作用是:

(1)确定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有无行为能力,若出票时出票人已宣告破产,则票据不成立

(2)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到期日及利息的起算日;

(3)可确定有些汇票提示或追索的有效期限,这个有效期往往自出票日起开始计算

出票地点的作用是:

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法律为依据,只要在出票地有效的汇票在其他国家亦有效,相反若出票地法律判定无效,那么在其他国家亦不会被认可。

有时汇票已经先行印好了出票地,如果没有,则以出票人的实际所在地填写。

6.付款期限(tenor)。

式样中的“At     sight”表明了这一点。

付款期限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即期付款,也就是见票即付,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就是该汇票的到期日。

通常表示为“atsight(见票时)”、“ondemand(在被要求时)”、“uponpresentation(在提示时)”等。

另外,如果汇票没有表示付款日期,也一律作为见票即付处理。

(2)远期付款。

①出票后定期(Billspayableatxxdays/xmonth(s)afterdate)。

付款到期日为出票日后的一个确定日期,从出票日起开始算到期日。

如“30daysafterdate(出票日后30天)”或者“onemonthafterdate(出票日后一个月)”。

②见票后定期(Billspayableatxxdays/xmonth(s)aftersight)。

即付款人第一次见票后的一个确定日期作为付款到期日,例如“90daysaftersight(见票后90天)”。

③确定日期(Billspayableonafixedfuturedate)。

在将来某个确定日期付款,如20××年3月1日(onMarch1,20××)。

④特定事件后定期。

一般指装运日/交单日/其它特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atxxdays/month(s)afterthedateofshipment/presentationofdocumentsorotherspecifieddate)。

贸易实务中,常常以提单签发作为特定事件来确定到期日。

比如,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信用证将汇票到期日规定为提单后60天(60daysafterbillofladingdate12May2002)。

关于到期日的计算:

①算尾不算头。

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是:

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是付款到期日。

例如出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于3月31日出票,则起算日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4月1日计算,到期日为4月30日。

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

②节假日顺延。

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例如到期日是周六,顺延到下周一;到期日是10月1日,法定休息日是三天,法定休息日不算,顺延到10月4日。

③月为日历月。

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

例:

l月31日承兑的见票后一个月付款,应于2月28日(若闰年则为29日)到期。

④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

例:

8月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先算整月至9月30日,再算半月15天于10月15日到

⑤汇票上的期限前面通常使用after,有时使用from,一些国家将from理解为“算头不算尾”。

根据《统一惯例》解释,“from”意指包括所述日期,如At90daysfrom15April,其到期日是7月13日,与At90daysafter15April到期日7月14日相比较,两者到期日相差一天。

在票据付款时间上最好少用或不使用from。

7.收款人名称(payee)。

式样中的“      ororder

”表明了这一点。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的债权人,通常称为“抬头”,“抬头”的写法不同,其流通性也就不同。

汇票“抬头”有以下几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order)。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规定只许收款人本人收款,其他人持票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可拒付,出票人不受这些人的追索。

如:

①paytoAonly(仅对A支付)。

②paytoAnottransferable(付A不得转让)。

③paytoA(付A),在票面上注明“nottransferable”(不得转让).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order)。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可转让汇票。

①paytotheorderofA(付A的指定人)。

②paytoAororder(付A或其指定人)。

③paytoA(付A)。

虽然无“order”字样,但在别处没有“nottransferable”,根据英国票据法,可以当作“paytoAororder”看待。

(3)来人抬头(payabletobearer)。

此种抬头的汇票不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

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

①paytobearer(支付来人)。

②paytoAorbearer(支付给A或来人)。

8.出票人签字(drawer’ssignature)。

汇票式样中的右下角“signature”表示出票人签字。

出票人签字是一份有效汇票不可缺少的项目,可以说这是汇票最主要的项目。

只有经过出票人有效签字,或者经过其代理人的授权签字,汇票才正式生效,出票人才对汇票承担责任,不签字就不需要负责。

代表公司出票签字时,在公司名称前面加上介词for或onbehalfof或forandonbehalfof或Perpro.字样,然后是经办人签字,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

如:

ForACo.Ltd.,London.

JohnSmithManager

在这里,不是JohnSmith个人开出汇票,而是代理A公司开出汇票。

9.付款地(placeofpayment)。

汇票的支付地叫付款地,通常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址就是付款地。

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都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付款人的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

特别是付款人在某城市有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写城市名称,不写街道和门牌号码,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时会遇到麻烦。

在以上9个项目中,出票地、付款期限和付款地不是绝对记载项目,汇票并不会因为缺乏这些项目而失效,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在英国票据法中,除了这三项外,“汇票”字样和出票日期也不是绝对记载项目,即英国票据法中汇票的绝对记载项目只有五项: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确定的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和出票人签字。

任务三填写本票的必备项目

⑴⑺⑸

PromissoryNoteforGBP900.00London,8April,20××

⑹⑵⑶

At90daysafterdatewepromisetopayGuangzhouArtandCraftCorp.ororderthesumofNinehundredpounds.

⑺⑷

ForBankofEurope,

London.Signed⑷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本票必须具备八个项目:

(1)“本票”字样。

这是表明票据性质的字样,如式样中的“PromissoryNote”。

(2)无条件支付承诺。

在本票中出票人做出了承诺是无条件支付。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就是本票中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

本票里的支付也是不能附加条件的,但与汇票里的“命令”不同,而是“承诺”。

式样中的“wepromisetopay”表明了这一点。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如式样中的“GuangzhouArtandCraftCorp.ororder”。

(4)出票人签字。

在式样中的右下角,“Signed”表明了这一点。

因为出票人应当按照本票上的记载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所以出票人的签章是十分重要的,是其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

(5)出票日期、地点。

在式样中的右上角,“London,8April,20××”表明了这一点。

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的确定,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在我国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目前,我国的本票限定为见票即付,所以本票不需要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其记载应视为无记载。

若未载明出票地点的,出票人所在地视为出票地。

(6)付款期限。

式样中的“At90daysafterdate”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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