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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笔记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知识

定义:

什么是“一通三防”?

答:

“一通”是指矿井通风,“三防”是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

“一通三防”中的一通是指矿井通风,这在煤矿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好像人活着不能没有氧气一样,没有了氧气人就不能活,井下没有通风就不能下井作业。

矿井通风就是利用矿井的主扇使地面的大气进入井下,供给井下工作人员足够呼吸使用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井下有害气体及浮游矿尘,使井下有良好的气候条件,保持适合的劳动条件。

三防是指:

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矿尘。

这三防是煤矿防治五大自然灾害中最为重要的三种。

防治瓦斯,为什么要把它列三防之一呢?

而且是三防中最重要的呢?

因瓦斯达到一定浓度(5—16%)有足够的氧气(12%以上)遇火源就会发生爆炸事故而危害人的生命,且瓦斯爆炸它的范围大,死伤人员多,在煤矿行业中,瓦斯爆炸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

所以必须防治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瓦斯爆炸主要是防止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①瓦斯达到一定浓度(5-16%);②引爆火源(温度650-750℃);③有足够氧气(氧含量在12%以上)同时存在,若一旦同时存在就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灭火,火在井下的危害极为严重,它能引起聚积的瓦斯、煤尘爆炸,能使井下发生火灾等危及人的生命的事故,所以必须防灭火。

防治矿尘:

井下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较恶劣,浮游矿尘浓度较高,长期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对人身健康危害极大,若防尘不好就容易患尘肺病(矽肺病、煤矽病、煤肺病等),我国煤矿尘肺中煤矽肺比重大,据卫生和科研部门统计约占尘肺总人数的70%-80%,矽肺病约占20%-30%煤肺病约占5%-10%。

  所以煤矿安全生产,要将主要精力放到“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教育上。

把“一通三防”单独拿出来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要让广大工人知道“一通三防”工作不牢而引发事故的严重性。

一矿井通风

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

(1)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

(2)把井下有害气体(瓦斯)及矿尘稀释到安全浓度以下(防尘)并排出矿井。

(3)保证井下有适宜的气候条件(温度、湿度与风速),以利于工人劳动和机器运转。

2、什么叫新鲜风流、乏风流?

 答:

没有被井下作业地点污染、成分与地面空气基本相同或相差不大的风流,称为新鲜风流。

流经采掘工作面、硐室或其它用风地点,成分与地面空气差别较大的风流称为乏风流。

3.矿井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答:

矿井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氧气、氮气和二氧化碳三种气体,此外还有少量的水蒸气、有害性气体和矿尘等。

    氧气(O2):

氧气是维持人体呼吸不可缺少的气体,当风流中氧气的浓度降到17%,人在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和心跳加快;当氧气浓度降到10%~12%,人将失去理智,时间稍长便会有死亡危险。

    氮气(N2):

矿井内风流中的氮气,主要来源于有机物质的腐朽、爆破工作、煤岩层裂隙中释放。

氮气的增加,相对地减少了氧气的含量。

二氧化碳(CO2):

相对密度为1.53,比空气大(空气相对密度1.29),往往积聚于巷道底板上及下山掘进工作面,易溶于水,对人体有窒息作用。

4、矿井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有哪些?

答:

矿井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是由煤体及围岩中涌出或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这些气体中,一氧化碳具有剧毒性,二氧化氮和硫化氢具有强烈毒性。

二氧化硫和氨具有强烈腐蚀性,瓦斯和氢气具有强烈爆炸性。

对煤矿井下而言,最大的危害气体就是瓦斯和一氧化碳气体。

5、什么是矿井通风系统?

答:

为了满足井下用风的需要,矿井必须有完备的通风设备、设施和系统,由此对井下进行连续通风。

通风设备、设施和风流路线工程称为矿井通风系统。

6、常见的矿井通风方法有几种?

答:

根据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式不同,矿井通风方法分为以下三种:

(1)压入式通风――是将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在地面,向矿井用压风方式供风,使整个通风系统在压入式主要通风机作用下,形成高于当地大气压力的正压通风。

(2)抽出式通风――是将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在地面,对矿井向外抽出空气,使进风侧处于低负压的通风方法。

(3)抽压混合式通风――是将地面新鲜空气由压入式主要通风机送往井下,污风由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排出井外。

7、常见的矿井通风方式有几种?

(1)中央式:

分中央并列式和中央分列式。

(2)对角式:

两翼对角式和分区对角式

(3)混合式。

8、什么是进风巷、回风巷和盲巷?

答: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进风巷。

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巷道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主要进风巷;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采区进风巷;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回风巷。

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巷道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主要回风巷;为一具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采区回风巷;为一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回风巷。

凡长度超过6M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盲巷内往往积存大量高深度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是导致不员窒息、瓦斯燃爆事故的重大隐患。

9、什么是循环风?

局部通风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在进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10、什么是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11、什么是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12、什么是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在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13、什么是分区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巷的通风方式。

14、什么是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15、什么是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16、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17、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18、矿井通风设施有什么作用?

答:

矿井通风设施的作用是控制井下风流的方向,使其按规定路线流动,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防止采空区和旧巷中的有害气体涌到矿井风流中,保证矿井安全。

为了把新鲜空气按不同需要分送到各个工作点,井下根据需要设置了风门、风墙、风桥和风障等。

有的在巷道和硐室里还设有调节窗,用它来调节风量。

还有一些地点设置了通风瓦斯记录牌、危险警告牌等。

这些都很重要的通风设施,大家都要认真爱护,不能随意损坏或拆除。

调节风窗上的木板,不可随意拨动。

每次通过风门的时候,一定要随手把风门关好。

更不能在运料或推车时将两道风门全都打开支上,这样就造成了风流短路,工作面无新鲜风流,很容易造成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每个入井人员都要深知这一点,自觉地把风门关好.

19、常用的通风理论154页

矿井防尘933页。

矿井火灾防治951页

矿井瓦斯防治852页

  

《安全规程》部分

2、第45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综掘50m、炮掘20m)必须下达揭露通知单,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综掘距揭露老空50m、炮掘距揭露老空20m时开始实施。

3、第102条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定

(1)空气温度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工作面距迎头2m处的回风流中;

2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运输巷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15m处的风流中。

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3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4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发热或致冷设备,至少距离0.5m。

(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应每班测定一次;机电硐室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3)测温仪器应使用最小分度不大于0.5℃并经校正的温度计。

4、第103条风量计算,按照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执行。

5、第104条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核定方法:

根据下一年的采掘面分布、井巷通风阻力分布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性能曲线,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得到矿井的实际供风量和各采掘工作面与硐室等风量分配;按照“矿井风量计算办法”校核工作面与硐室等风量,看其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6、第105条测风站的要求

(1)在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以便正确测定风量。

(2)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

(3)测风站位于巷道断面不规整处时,其四壁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呈固定形状断面,长度不得小于4m;

(4)测风站内应有测风记录板,记录板上记明测风站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7、第10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8、第108条巷道贯通

(1)掘进巷道在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必须下达揭露通知单,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综掘距揭露老空50m、炮掘距揭露老空20m时开始实施;

(2)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及通风等;

(3)安全技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机电、地测、安监处等有关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

(4)贯通时要由矿长指定1名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协调;

(5)矿安监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执行情况。

9、第112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10、第114条沿空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不得串入其它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

11、第120条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每年至少绘制一次。

12、第122条生产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变化较大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工作按公司制定的“矿井反风演习实施细则”执行。

13、第128条采用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煤巷和半煤岩,不得大于10m;岩巷不得大于15m。

14、第128、129、140、141条独头巷道停风、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和排放瓦斯等工作,按照公司“关于独头巷道停风、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和排放瓦斯的若干规定”执行。

15、第133、134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其鉴定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审查;鉴定总结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的同时,还应对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情况进行分析。

鉴定工作按公司制定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16、第135、136、138条矿井巷道风流划分和瓦斯浓度测定,按照公司“关于矿井巷道风流划分和瓦斯浓度测定的若干规定”执行。

17、第138条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范围的规定

(1)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是指采掘工作面风流范围以外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2%,其体积超过0.5m3。

(2)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CO浓度不得超过0.0024%,O2浓度不得低于17%。

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当采用局部通风机改善隅角通风状态,稀释隅角有害气体时,必须采用安全火花型的局部通风机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采用抽出式通风时,风筒内瓦斯浓度不得大于3.0%,与回风流混合后的浓度不超过1.0%,并在吸风口安设瓦斯传感器或悬挂便携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2.5%。

当吸风口瓦斯浓度达到3.0%时,必须自动或人工切断抽出式风机的电源。

当回风隅角CO浓度大于0.0024%或O2浓度低于17%时,CH4浓度不大于1%时,可采用压入式风机稀释隅角有害气体。

风机的吸风口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在吸风口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0.5%。

当风机的吸风口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人工切断压入式风机的电源。

18、第149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的配备、瓦斯检查工作,按照公司“关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配备范围和井下瓦斯检查的若干规定”执行。

19、第151条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结果必须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0、第154条

(1)由于薄煤层底板为粘土岩,遇水膨胀,炮采工作面实施综合防尘难度大,影响采煤安全,会造成劳动条件恶化,所以暂不执行煤层注水、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措施,但应坚持使用水炮泥。

(2)开采3层煤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每架应安设一组喷雾降尘装置,包括架间喷雾和放煤口喷雾,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要实现同步喷雾。

21、第155条矿井隔爆水棚安设、冲洗巷帮和大巷刷浆等项工作,按照公司“关于隔爆水棚安设、冲洗巷帮和大巷刷浆的若干规定”执行。

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22、第158条—175条按照公司“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23、第223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

24、第225条消防材料库:

存储的材料及工具的品种、数量应符合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的规定要求,并要每季度检查一次。

25、第228条新建矿井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6、第247条防火墙:

有自燃危险的采空区密闭,里面一道为防火墙,外面一道为密闭墙。

防火墙要留设观测孔,观测孔连到防火墙内,每周要检查、测定一次,并填入密闭检查记录。

27、第309条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报批。

28、第316条“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爆破工检查瓦斯。

29、第334条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

(2)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作爆破母线;

(3)严禁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导线作爆破母线;

(4)母线外皮破损时,必须及时包扎,以防漏电、短路或接触放电,发生意外事故。

30、第336条发爆器的管理、发放和定期校验、防爆性能检查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发爆器由矿机电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发放,并有专门记录;

(2)矿每月至少对在用的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和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校验和检查,并贴上防爆合格证(有效期1个月);

(3)矿每季至少对库存的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和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校验和检查;

(4)新购置的发爆器到货后,必须立即进行各项性能参数校验和防爆性能检查;

(5)新购置的发爆器或库存的发爆器必须经各项性能参数校验和防爆性能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6)发爆器及其性能参数校验、防爆性能检查应设立专门台帐管理,存档备查。

第四编职业危害

31、第740条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按公司“关于煤矿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测定的若干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的制度

“一通三防”、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㈠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第10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2、第112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

3、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㈡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第10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2、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3、第151条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第228条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其结果上报备案。

㈢公司审批

1、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第122条生产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变化较大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第154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影响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但必须制定其它防尘措施。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4、第140、141条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第309条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

㈣矿井审批

1、第7条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检查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第45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第68条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等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第96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第108条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7、第114条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风的副总审批。

8、第121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9、第124条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0、第125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1、第127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2、第133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13、第139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的通风副总审批后,进行处理。

14、第140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的通风副总审批。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的通风副总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15、第141条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的通风副总审批。

16、第215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7、第223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井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18、第245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9、第249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0、第307条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1、第321条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2、第322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3、第329条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4、第330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煤矿应依本规定报告本矿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是指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总经理、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㈡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矿每月、公司每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七条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公司、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

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公司,A级事故隐患报省煤炭工业局。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各矿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格样式见附表)和上期报告的整改情况,书面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发现煤层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㈢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第九条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条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矿井通风。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m3/min和3m3/min。

第十五条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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