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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025附件《电气事故处理规程》试行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试行)

1总则

1.1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本规程的目的是为电气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或故障的一般原则,各重要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的具体处理要求由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1.1.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2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2.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1.2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1.2.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1.2.4在事故处理时,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当事故形势已经威胁到人身安全时,事故处理人员应选择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1.2.5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应负责事故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直到恢复正常运行。

1.2.6凡是不参加事故处理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

1.2.7发生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2.7.1根据事故信号和设备的状况,迅速判断事故的原因;

1.2.7.2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威胁,必要时可以停止设备的运行并及时汇报。

1.2.7.3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范围;

1.2.7.4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1.2.7.5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应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及车间值班人员,由车间报告上级机动、生产和安全部门。

1.2.8事故处理时,必须迅速正确,避免事故扩大。

受令者在接受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复诵一次;事故处理的发令者有条件时应作录音记录。

听从电力调度(没有电力调度者为主管部门)命令执行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1.2.9事故处理完后,应做好详细记录。

1.3事故处理时各级值班人员的相互关系

1.3.1如果变电所值班人员认为电力调度的命令有错误时,应提出疑问。

若电力调度员确定命令是正确的,变电所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

1.3.2如果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不得执行。

并把不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电力调度员及主管领导,然后按主管领导的指示执行,并做好记录。

1.3.3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执行;

1.3.3.1直接威胁人员生命的设备的停电;

1.3.3.2已损坏的设备的停电;

1.3.3.3对运行中受到损伤威胁的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加以隔离;

以上操作进行后,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

1.3.4当变电所和电力调度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应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

重要变电站正常情况下每班开始时应用调度电话联系一次,检验调度电话正常好用。

26kV变电所母线停电事故的处理

2.1变电所母线全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如下次序处理:

2.1.1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如在夜间,合上事故照明;

2.1.2把应跳闸而未跳闸的各配出柜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未跳开的进线柜;

2.1.3检查事故发生地点及情况,如未有发现异常现象,征得电力调度同意后,进线柜方可投入送电;

2.1.4按照次序检查和操作,尽快地恢复送电;

2.1.5把停送电操作情况随时向电力调度报告;

2.1.6认真作好记录。

2.2变电所部分母线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如下顺序处理:

2.2.1设有母线联络开关自投的变电所,如果母联已自动投上:

2.1.1.1报告电力调度;

2.2.1.2查明母联自投原因,处理好后,在电力调度员的指示下按操作次序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2.2.1.3认真作好记录。

2.2.2设有母线联络开关自投的变电所,如果母联未投上:

2.2.2.1本段母线进线柜只发出低电压故障信号使断路器自动跳开,母联柜未投上:

2.2.2.1.1检查本段母线和开关柜都没有故障现象,没有发出过流故障信号;

22.2.1.2将母联柜“自投—手动”(投入-退出)选择开关转至“手动”(退出)位置;

22.2.1.3检查本段母线(失电段)进线柜电缆头三相有电;

2.2.2.1.4合上本段母线(失电段)进线柜断路器,母线受电;

2.2.2.1.5通知生产单位按顺序逐台开机;

2.2.2.1.6报告电力调度和车间值班员;

2.2.2.1.7联系车间处理母联柜未投上故障。

2.2.2.1.8认真作好记录

2.2.2.2本段母线进线柜发出过流故障信号使断路器自动跳开,母联柜未投上:

2.2.2.2.1将母联柜“自投—手动”(投入-退出)选择开关转至“手动”(退出)位置;

2.2.2.2.2断开本段母线(失电段)的各台应跳闸而未跳闸柜的断路器;

2.2.2.2.3报告电力调度和车间值班员;

2.2.2.2.4检查本段母线各开关柜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故障点;

2.2.2.2.5在电力调度员的指示下按操作顺序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2.2.2.2.6认真作好记录

2.2.2.3本段母线停电,进线柜没跳开,母联柜未投上:

2.2.2.3.1断开本段母线(失电段)的各台应跳闸而未跳闸柜的断路器;

2.2.2.3.2断开本段(失电段)的进线柜断路器;

2.2.2.3.4报告电力调度和车间值班员;

2.2.2.3.5检查本段母线停电原因,及时处理好故障。

22.2.3.6在电力调度员的指示下按操作顺序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22.2.3.7认真作好记录

3主要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

3.1变压器的事故处理

3.1.1变电所值班人员在变压器运行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如漏油、油位变化过高或过低、温度异常、声音不正常等),应设法尽快消除,并报告电力调度和车间值班员,同时将经过进行记录。

3.1.2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停用变压器才能消除,具有威胁整体安全的可能性时,应立即停下处理,若有备用变压器,应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并报告电力调度。

变压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下处理并通知电力调度。

3.1.2.1变压器内部声响很大,有爆裂声;

3.1.2.2在正常负荷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超出额定温度且不断上升;

3.1.2.3储油枕或防爆管(压力释放器)喷油;

3.1.2.4严重漏油使油面下降,低于油位计的正常指示限度;

3.12.5油色变化过甚;

3.1.2.6套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等。

3.1.3当发现变压器因大量漏油而使油位迅速下降时,禁止将瓦斯保护改为只动作于信号,而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即加油。

3.1.4轻瓦斯信号动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变压器进行检查,查明动作原因,若是变压器外部原因,且瓦斯继电器内积聚的气体是无色、无味、不可燃的,则变压器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

否则,如果气体是可燃的,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投入备用变压器,同时取故障变压器油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试验,以确定故障性质,确定变压器能否继续运行。

3.1.5轻瓦斯信号和重瓦斯跳闸同时动作时,应鉴定瓦斯继电器内气体的性质及取油样作气相色谱分析。

在变压器未经详细检查并试验合格前不许再投入运行。

3.1.6变压器运行中自动跳闸时,应及时报电力调度,如有备用变压器,值班人员应迅速将其投入运行,然后立即查明变压器跳闸的原因;如无备用变压器,则须根据保护装置动作和跳闸时的外部现象(如外部短路、过负荷等)进行检查。

如不是由于内部故障引起,而是由于外部故障所造成的,则消除故障后变压器可重新投入运行。

若变压器有内部故障征象时,应进行内部检查。

3.1.7变压器着火时,首先应断开电源,然后拉开低压侧开关,迅速报告公司消防队并使用电气专用灭火器具灭火,及时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

若油溢在变压器顶盖上而着火时,则应打开下部放油阀放至适当油位;若是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着火时,则不能放油,以防变压器发生严重爆裂。

3.2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3.2.1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将电动机停运:

3.2.1.1电动机导致人身事故时;

3.2.1.2电动机及所带动的机泵损坏至危险程度。

3.2.2在下列情况下,对于生产上不能停的电动机可先起动备用电动机,待生产基本正常后,再停机。

3.2.2.1电动机运转中发现有不正常声响、振动或绝缘有烧焦的气味;

3.2.2.2电动机起动调节装置内出现火花或冒烟;

3.2.2.3电动机定子电流超过正常运行的数值;

3.2.2.4电动机轴承温度超过规定的温升;

3.2.2.5电动机振动超标。

3.2.3电动机自动跳闸后,应查清何种保护动作,并对电动机进行检查,消除故障后方能重新启动。

3.2.4电动机着火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后再灭火。

灭火时须使用适用电气故障的灭火器。

3.3高压断路器的事故处理

3.3.1高压断路器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如轻微漏油、漏气、发热,声音不正常等,值班人员应加强监视并设法尽快消除,同时报告电力调度并做好记录。

3.3.2高压断路器运行中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用上一级断路器断开连接该断路器的电源,作停电处理:

3.3.2.1断路器套管爆炸断裂;

3.3.2.2断路器内部有严重放电声或其它异常声音;

3.3.2.3真空泡断路器漏气;油断路器严重缺油,SF6断路器的SF6气体严重外泄;

3.3.2.4套管穿心螺丝与导线连接处发热熔化;

3.3.2.5断路器着火。

3.3.3严禁将拒绝跳闸的高压断路器和严重缺油、漏油、漏气的高压断路器投入运行。

3.3.4如果断路器的发热不正常,应加强监视,并设法降低其温度。

如果温度继续升高,应报告电力调度,采取转移负荷后停电处理的措施。

3.3.5高压断路器的操作机构(包括电磁机构、弹簧机构和液压机构等)动作失灵,出现拒合或拒分现象时,应报告电力调度,并进行检查,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故障,如无法消除,经电力调度同意后停下修理。

3.3.6高压断路器自动跳闸后的处理:

3.3.6.1报告电力调度,联系及检查确定跳闸原因;

3.3.6.2如果是保护装置正确动作跳闸,应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合闸送电;

3.3.6.3如果是由于各种误动作(如人员误操作、继电器误动、操作回路故障、机构故障等)而跳闸,则应查明原因,分别按不同情况来处理,处理好后才能重新合闸送电;

3.3.6.4断路器已经合闸,则禁止对操作机构、操作回路和继保装置进行检查;

3.3.6.5作好记录。

3.3.7断路器着火时,应迅速将断路器各侧电源切断,再进行灭火。

3.3.8SF6断路器故障时的处理:

3.3.8.1当发生SF6气压降低,密度继电器发出信号时,应通知检修人员补气及查找漏气部位并处理;若压力降低至闭锁分合闸时,应用其它方法,将该断路器退出运行,但不许带电操作此断路器。

3.3.8.2运行中有放电声或其它异常声音时,应停电处理。

3.3.8.3SF6瓷套管严重放电时,应停电处理。

3.4互感器的事故处理

3.4.1当互感器或其二次回路发生故障而使仪表的指示错误时,应尽可能根据其它仪表的指示,对设备进行监视,并尽可能不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

避免由于仪表指示错误而引起对设备情况的错误判断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停电事故。

应尽快消除这些故障。

3.4.2当发现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开时,应设法在该电流互感器附近的端子上将其短路;如不可能时,则应将该电流互感器停用。

3.4.3电压互感器出现故障必须切除时,应先报告电力调度;为了避免切除电压互感器而引起低电压跳闸停电事故,在征得电力调度同意后,退出该段母线的低电压保护,但应尽快恢复。

3.4.4充油式和充胶式的互感器,当发现有下列故障征象之一时,应立即停用:

3.4.4.1高压侧的熔断器熔断;

3.4.4.2互感器发热过高;

3.4.4.3互感器内部有异常声音;

3.4.4.4有严重渗油、漏油或流胶现象;

3.4.4.5从互感器内发出臭味或冒烟;

3.4.4.6有火花放电。

3.4.5当充油式或充胶式互感器中的油或胶着火时,应立即将与故障互感器相连接的接线断开,然后用适合的灭火器灭火。

3.5电力电容器的事故处理

3.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将电容器停运:

3.5.1.1电容器严重漏油,箱壳爆裂;

3.5.1.2电容器喷油或着火;

3.5.1.3接头严重过热或熔化;

3.5.1.4套管放电闪络;

3.5.1.5电容器内部有异常声音。

3.5.2电容器熔断器熔断的处理

此时应将电容器退出运行,放电后检查套管是否有放电痕迹,外壳是否变形、漏油,外接母线有无短路现象等,并用兆欧表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合格。

若未发现故障征兆,可更换熔断器后将电容器投入运行;如送电后熔断器仍熔断,则应将此故障电容器及非故障相的部份电容器退出。

并用正确方法放电完毕。

3.5.3电容器断路器跳闸的处理。

此时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缆及电容器本身的情况,若无异常,可以试送。

否则,应对保护做全面通电试验,如仍查不出原因,应拆开电容器逐个试验。

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得试送。

3.5.4电容器着火的处理。

电容器着火时应即断开电容器电源,并确认电容器放电、经接地后进行灭火。

3.5.5运行中的电容器引线如果严重发热,则必须立即退出运行,以免事故扩大。

3.5.6电容器过流的处理。

当电容器通过的电流超过电容器额定值的1.3倍和电压1.1倍时,应将其退出运行,以免烧坏。

3.6避雷器的故障处理

3.6.1避雷器爆炸或被击穿造成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应设法用断路器将其断开,进行更换。

3.6.2避雷器瓷套管出现破裂放电现象时,应报告电力调度断开处理。

在断开之前,如检查有接地现象,则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应变换运行方式用断路器断开。

3.6.3避雷器内部有异常声音时,表明其阀片间隙已破坏或计数器指示超出正常范围值时,应将避雷器退出运行并检查修复或更换。

3.6.4避雷器上引线或下引线松脱或折断,避雷器将失去保护作用,应报告电力调度尽快安排处理。

3.6.5氧化锌避雷器工频全泄漏电流有效值(即在线监测泄漏电流表显示数值)超过规定值时,应报告电力调度尽快安排处理。

3.7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的故障处理

3.7.1继保和自动装置运行中,发现有下列故障情况之一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退出有关的保护和自动装置,然后报告电力调度并通知车间继保人员进行处理:

3.7.1.1继电器冒烟;

3.7.1.2继电器接点振动加大或位置不正确;

3.7.1.3电压回路断线或失去交流电压;

3.7.1.4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误动;

3.7.1.5保护误投或误切。

3.7.2直流系统出现单极接地时,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报告,在征得电力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寻找接地点的工作。

3.7.3查找直流系统接地故障,应根据故障的难度来决定查找方案。

优先采用直流接地选线系统和接地故障测试仪查找,其次根据运行方式、操作情况、气候影响来判断可能接地的地点,以先照明、信号电源后操作电源,先室外后室内,先负荷后电源为原则,采取拉路寻找、分路处理的方法。

在切断各专用直流回路时,切断时间不得超过3秒钟。

对常规保护和非纯接地的综保回路,可采取“拉路法”进行查找故障回路;对直接接地的综保回路,宜使用接地故障测试仪查找回路故障。

需停直流系统控制电源时,必须填写HSE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实施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

4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

4.1当发供配电系统或重要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部门和各级值班人员应依据《齐鲁石化公司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快速采取妥善措施。

尽可能缩小事故影响的范围,并将临时应急运行方案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2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或发生110kV变电站全停电的重大事故时,公司电调应迅速指挥转移负荷和处理故障,并首先恢复水、风、气、汽等动力系统和关键生产装置及关键机泵的供电。

4.2.1热电厂110kV母线联接设备短路等原因引起的母线故障,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

可能影响生产装置的范围:

烯烃厂及塑料厂全部生产装置、氯碱厂(2#离子膜及下游装置、2#氯乙烯、2#聚氯乙烯、八循)、供排水厂(西夏配水站、湖田配水站)、BQG二空分、储运厂(铁路变)、总库、外供的热电变、增塑剂。

4.2.1.1110kV母差保护动作,确定故障母线,若热电厂与省电网脱网,则迅速联系淄调,将热电厂机组经110kV非故障母线与省电网并网;

4.2.1.2热电厂稳定机、炉运行,对联接于故障母线上的机、炉设备,迅速调至非故障母线,并恢复机、炉运行;

4.2.1.3对停电的变电站、开闭所恢复供电;

4.2.1.4按照生产需要优先保证热电厂厂用电、供排水厂、裂解装置、BQG二空分装置供电;

4.2.1.5通知生产管理部调度各生产厂装置逐步恢复开车,氯碱厂三套电解装置开车及相关厂大型机组启动必须经公司电调许可。

4.2.2热电厂35kV母线联接设备短路,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

可能影响生产装置的范围:

氯碱厂(隔膜及下游装置、1#离子膜及下游装置、1#氯乙烯、1#聚氯乙烯、二循、环氧、12BS空分)、供排水厂(24BS污水处理、17BS污水处理)、储运厂(化工罐区、洗修桶、酸碱站、槽车洗涤)、东消防、11BS研究院、中化热水站、曙光变、西夏变、厂南变。

4.2.2.135kV母差保护动作,确定母线故障,将3、4#主变调至非故障母线运行;

4.2.2.2将35kV母线负荷及1、2#机变调至非故障母线运行,恢复1、2#机、炉运行;

4.2.2.3对停电的变电站、开闭所恢复供电;

4.2.2.4通知生产管理部调度各生产厂装置逐步恢复开车。

4.2.3新区东一变、东二变、东变、西变、塑西变Ⅰ系统或Ⅱ系统停电事故预案

4.2.3.1隔离故障区域;

4.2.3.2迅速恢复所属各BS供电;

4.2.3.3通知生产管理部调度受影响装置可以开车。

4.2.4辛店发电厂110kV母线故障或者辛丙Ⅰ、Ⅱ线全部失电。

可能影响装置范围:

炼油厂北区生产装置、BQG空分装置及二化资源优化装置。

4.2.4.1汇报淄调,等待辛丙Ⅰ、Ⅱ线送电的命令;

4.2.4.2辛丙Ⅰ线或Ⅱ线带电后迅速恢复丙变、炼北变供电;

4.2.4.3若二化电厂孤网成功,二化电厂迅速恢复机组并网;

4.2.4.4若二化电厂孤网不成功,恢复二化电厂供电,二化电厂恢复机炉运行;

4.2.4.5通知生产管理部调度炼油厂北区装置、BQG空分装置及二化资源优化装置逐步恢复开车。

4.2.5化工变110kV母线故障或化炼Ⅰ、Ⅱ线全部失电。

可能影响生产范围:

炼油厂南区生产装置。

4.2.5.1汇报淄调,等待化炼Ⅰ、Ⅱ线送电的命令;

4.2.5.2若炼油厂电厂孤网成功,化炼Ⅰ线或Ⅱ线带电后迅速恢复炼油厂电厂并网;

4.2.5.3若炼油厂电厂孤网不成功,甲变、炼油厂电厂全停,炼油厂南区生产装置停车,化炼Ⅰ线或Ⅱ线带电后迅速恢复甲变及炼油厂电厂供电;

4.2.5.4通知生产管理部调度炼油厂南区装置逐步恢复开车;

4.2.5.5炼油厂电厂恢复机、炉运行。

4.3为了做到有条不紊地处理系统的电气事故、公司电调应编制管辖范围内的《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各单位应编制管辖范围内的《电气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演练。

4.411OkV变电站,因电力系统发生事故需在llOkV侧进行停送电操作时,为了避免操作过电压:

主变投入、退出运行时,必须先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5灾害造成的事故处理

5.1变电所(站)、配电间,在运行中可能遇到某些灾害,使设备受到损伤或破坏,这些灾害包括:

5.1.1有淹没配电装置危险的洪水;

5.1.2配电装置附近发生火灾;

5.1.3遭受雷害事故;

5.1.4房屋漏水危及变配电装置。

遇到这些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电力和生产调度部门。

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必要的甚至停电的措施。

5.2变电(站)所、配电间等位于排水困难地段,遇大风大雨时,配电装置有浸水危险的,应事先作好防洪措施,大雨时加强巡视,以免水进室内,影响安全供电,有险情时,立即报告电力和生产调度部门。

5.3当大风大雨及雷电闪络严重时,禁止室外及高空作业(包括110kV变电站倒闸操作)。

除非紧急事故处理,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5.4在发电厂和变电所或其附近发生火灾时,应按电气设备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6.2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齐鲁分公司动力计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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