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的设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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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技术规定

一、勘探点放样及高程测量

1.明确勘探点位放样依据,以及将各点位放样反映在放样草图上;

明确高程引测依据及系统,同时做好各勘探点司测原始记录及计算,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的测量定位资料及测量放样原始记录应保存归档;

测量仪器每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三方校验,保证其精度有效。

2.勘探点位放样和高程标测方法,应根据工程性质、业重规定和勘察阶段拟定:

①仪器法:

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或全站仪等精密的仪器进行勘探点测距离拟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

②半仪器法:

采用经纬仪或罗盘仪测定方法、测绳(皮尺)或钢尺量测距离拟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

该方法一般不提倡采用。

3.勘探点测设于实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具体勘察阶段:

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0.25m,高程允许偏差±

5cm,且场地应闭合;

②初步勘察阶段:

0.5m,高程允许偏差±

4.每个点位放样后均应检查,并拟定无误再放测下一点。

5.放样控制点按地形测量中图根点控制点精度施测。

6.当放样点后,移位超过0.5米仍无法进行勘察时,应向设计方或甲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征得批准后方可实行,并及时测量实际孔位参数。

7.当工地较小、较简朴,业主方未提供有关平面图和高程资料而采用假设高程时,假设引测点必须设在场地外相对固定而不易被破坏的物体上。

平面图上除勘察场地拟建物轮廓线外,还必须有邻近地形地物(如建筑物、道路、河流等)。

8.钻探点位应设立有编号的标志桩,开钻之前应按设计规定核对桩号及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符合。

9.因障碍改变钻探点位时,应将实际钻探位置及时标注在平面图中,注明与原桩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地面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量点位。

10.各孔口高程应作闭合测量,其误差应满足规范规定;

大型或重点项目孔位放样也应作闭合测量,检查孔位误差。

必要时,施工后孔位和孔口高程应进行复测。

11.对违反以上作业技术规定应立即整改并尽力填补,对导致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将根据大队“《质量管理制度》和《大队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二、工程地质钻探

(一)钻探人员上岗

1.钻探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使用符合行业管理标准的技术工人,60岁以上的工人严禁使用。

新工人或民工上岗前分院应先培训,并在纯熟技工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钻探操作人员上班必须集中精力,互相配合,谨慎操作。

3.上岗前必须熟悉勘察纲要的有关规定,听从编录员或项目负责人的勘察技术规定,完毕勘察任务。

4.上班前严禁饮酒。

5.进入现场应穿戴好个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

6.开机前应先检查现场、机械设备、运转件、固紧件及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危险地点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实行,并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防止措施。

8.对违反大队《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大队相关规章制度对个人和所在分院进行处罚。

(二)钻探规定

出工前,机长应向项目技术负责人了解勘察场地地点、场地情况、工程性质、工作量、时间规定、勘察纲要等内容。

根据工程大小、孔深孔径选择相应的钻探设备及附属设备。

按勘察纲要规定准备好一定数量的管材、工具、材料,以免影响施工。

了解场地的地下、地上管线分布,孔位需避开它们。

水上钻探则需了解搜集本地气象和水文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具体如下:

1.选择级配合适的钻具、取土器及取土工具。

2.根据土层情况,采用套管或泥浆护壁,提高取心率,随时保持孔内清爽。

3.钻探时应保持钻孔垂直,发现孔斜时应及时纠正。

4.下班或临时停工时,应把钻具提出孔口,并将孔口盖好。

5.钢丝绳与龙头钩联接要用钢丝绳卡和钢丝槽。

6.仔细检查和丈量钻具,不合格的钻具严禁使用。

7.下钻具时速度要适当。

取土器下入孔内不能忽然猛放,以免影响原状土质量,严禁取土器在孔内上下拉动。

8.提钻时垫叉要轻放,以免岩心脱落孔内。

9.在钻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遮挡绞车手工作视线。

10.提钻后,对岩心的解决需服从地质编录人员的安排。

11.根据不同土、岩层,选用不同的钻头和不同的钻进方法、钻进速度和送水量。

12.勘探孔钻孔深度应达成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7直径桩,深度不得小于5m;

钻进回次进尺应根据不同地层、岩性进行控制,控制在2m以内,严禁超岩芯管钻进。

钻进取样并应服从地质编录人员的安排,各勘探孔土芯应根据编录人员规定整齐排放。

13.在钻孔中采用原状土样,一般软土(软、流塑地基土)采用压入法,严禁采用土心切割装入样筒;

砂土及粘土也可用击入法。

击入的长度不得超过取土器长度。

14.取出的原状土样应及时编号、粘贴标签。

严禁雨淋、曝晒、受冻及强烈震动,及时进行腊封。

15.钻探结束后,应视钻孔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水泥、粘土进行封赌,以免发生事故。

16.钻探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钻具在孔底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提钻检查。

17.发现钻杆脱扣,在对接解决时应将活动吊卡捆牢,或用钻杆提兰吊牢,再摇动钻杆,以免发生双重事故。

18.如发生故障,应先查明情况(深度、状态),研究定出解决方案后方能进行排除。

19.解决故障所用的各种工具均应具体检查,对使用的打捞工具更应特别注意检查。

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20.钻杆、接头、公、母锥必须对准后用管钳或冲击把手拧紧提出。

21.一个钻孔或一个项目结束后,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部件必须认真检查,及早发现问题,进行解决,以便顺利、安全施工。

(三)钻探技术规定

1.钻孔口径应根据钻探目的和钻进工艺拟定。

采用原状土样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ф108mm,仅需鉴别地层的钻孔,口径不宜小于ф91mm。

2.钻进过程中各项深度数据均应丈量获取,其量测限度在±

5cm之内。

3.对规定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均应采用回转方式钻进,取得岩土样品,岩心采用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

对重点查明的部位,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4.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

5.当需拟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 

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预计采用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应的测试标准的规定钻进。

7.取出的土芯、岩芯应及时编号、粘贴标签并按序摆放整齐,取样孔宜采用照相机记录下完整的样品图片以备核查并保存归档,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拍照存档;

对现场存在的土样岩样摆放混乱、样品标记混乱、伪造土样岩样和不及时送样的行为,一经发现,规定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钻探编录技术规定

(一)地质编录规定

1.工程地质钻探编录资料是工程地质勘察的第一性资料,为保证其完整、准确和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2.项目负责人或编录人员出工前必须明确工程勘察对象的性质、目的、时间,编写或明了勘察纲要。

弄清楚勘察的重点,向机、班长进行技术交底,安排和收集齐全提交报告所必须的野外资料。

浅基础持力层的控制,在开孔时即应注意,一般钻进回次进尺应控制在0.5~1m,必要时需干钻,分清填土、塘泥与原状土的确切界线,取得物理力学指标所需的样品,了解持力层下软弱层的特性及分布;

桩基础进入持力层的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须开挖的基坑工程,要具体查明填土、塘泥、原状土层的准确界线,采用须作特殊测试项目的原状土样;

地质灾害防治勘查项目则应按特殊规定作出具体安排。

3.野外编录人员应由通过专业训练并经院技术主管部门准许的人员承担。

4.工程地质钻探编录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如一个勘察场地同时由2台或2台以上钻机施工时,原则上每台钻机安排一个编录人员,项目负责人协调统一技术工作。

5.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前对场地的地形、地貌、环境、用地现状进行观测了解,并予记录。

6.编录人员应自始至终跟班编录,不得因故离开施工现场。

7.编录人员应根据钻孔性质、土(岩)层性质拟定回次进尺(但每回次进尺不得大于2m)、取样及取样位置,做好编(记)录,填写土(岩)、水样标签和送样单。

8.钻探中必须将各勘探孔的土心按回次整齐排放,并根据工程规定保存期限定期或长期保存,以便进行土层比较、检查和照相。

9.编录人员有权监督钻探质量。

对孔位偏移距离过大、岩心采用率低、取样及测试位置不妥、样品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机、班长提出改善、解决意见。

对影响第一性资料质量者,有权提出返工。

10.编录人员对第一性资料(含静力触探)质量负重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料的质量负全责任。

11.钻探现场登记表中各栏均应按回次逐项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在每个回次中发现变层时,应分行填写,不得将若干回次或若干层合并一行记录。

现场记录不得转抄,误写之处可以划去,在旁边作更正,不得在原处涂抹修改。

12.对现场技术交底不清楚、现场机台“工程地质钻探记录班报表”混乱和未进行现场“钻孔岩土分层表”分层的行为,一经发现规定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二)地质编录内容

1.钻探编录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和清楚。

按回次分层描述,分层误差不得超过5cm。

不得将若干回次合并编录,更不允许事后追记。

2.编录内容应根据不同土、岩性作相应描述。

具体内容涉及:

①基岩:

名称、颜色、结构构造、矿物成分、风化限度、岩心碎破情况、岩心采用率、节理、裂隙和岩溶发育情况、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断层规模及其性质、时代、风化限度、渗漏限度、进尺速度等,必要时计算RQD指标。

②第四纪松散土:

名称、颜色、湿度、状态、成分及其特性,成层性、单层厚度及比例,土心切面特性、搓条状况等。

a砾石类:

成分、粒径、分选性、形状、风化限度、目估砾的百分含量;

b砂类:

砂的矿物成分、颗粒形状、粒度、湿度、密实度、胶结物,不同粒级比例;

c粉土类:

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映、光泽反映、干强度、韧性等;

d粘性土:

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映、摇震反映、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e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限度等;

f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性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性。

3.编录使用HB或H铅笔。

禁用橡皮涂擦,可划改、批注。

4.编录内容要齐全(登记表上规定的内容都应填写)。

四、测试样品采集技术及其它规定

(一)土样品采集、保管和运送规定

土工实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指标是工程地质评价的重要依据;

土工实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实验指标要对的反映地基土的客观特性,土工实验指标的准确性取决于样品采集、保管、运送和测试全过程质量。

因此,以下环节必须加强工作质量,保证测试指标的真实性。

1.样品采集要根据地基土特性,选用合适的取土器取样。

2.取样前,应清除孔内余土,以防余土过多导致样品的压缩扰动。

3.对软、流塑状地基土应采用静压法取样,不得采用锤击法、杜绝轻锤多击法取样,严禁采用土心切割装入样筒。

4.装卸样品过程中,操作要轻,杜绝冲击、挤压,防止样品扰动。

5.所取样品需及时封口,标明上、下端。

及时填写样品标签各项内容,笔迹要清楚,粘贴要牢固。

6.样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曝晒、水浸、雨淋,及时送交实验室。

7.样品运送过程中,要装入样箱,努力避免震动。

送样人员要认真清点样品数量,并随附送样单,与实验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二)岩石样品采集规定

在以岩石(基岩)为基础持力层时,必须采集适量的岩石样品进行岩石重要物理性质和力学性质的测定、测试。

一般采集中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作样品。

1.样品大小:

圆柱体直径宜为48~70mm,试件高度与直径之比宜为2.0~2.5。

2.样品数量:

用于抗压实验的样品,一般不少于3组,每组3块,对不均匀的岩石,样品数量应增长。

3.产状和层面:

由于岩石的抗压强度在不同的方向多半是不同的。

因此,在采用具层理的岩石样品时,必须标明它们的产状和层面,以决定实验的方向。

4.岩样采集时必须用腊光纸包装好后用胶带纸包紧,不得曝晒和重力碰撞。

(三)水、土腐蚀性分析样品采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中采用土样和水样的目的重要是了解场地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分析,或场地地下水污染调查分析。

一般为简分析。

如有特殊需要时,则需在送样单上具体提出规定。

一般勘察场地内取土、水样不应少于各2件,对建筑群不宜少于各3件。

1.钻孔中取水样应先抽取相称于3倍钻孔体积的水待恢复稳定进行取样,使地下水试样可代表天然条件下的客观水质情况,应采集钻孔、观测孔、生产井和民用井、探井、探坑中刚从含水层进来的新鲜水,不能是“死水”。

泉水应在泉口处取样。

2.混凝土或钢结构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地下水试样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试样;

当处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用土试样;

当处在地表水中时,应取地表水试样。

3.盛水容器一般使用塑料桶。

取样前必须洗净,并以蒸馏水清洗,取样时先用所取的水冲洗容器3次以上,然后缓慢地将取得的水注入容器。

其顶部应留出空间,及时用石腊封口,做好取样记录,贴好水样标签,填写送样单,尽快送化验室。

4.取不稳定成分的水样时,应加稳定剂,一般取同一水样2桶,其中一桶加入大理石粉3~5g。

5.水样送化验室过程中,要防止冻裂或阳光照射,并不得超过水试样最大保存期限(12小时以内)。

6.水试样采集数量:

简分析500~1000ml,全分析2023~3000ml。

(四)测试中心相关规定

1.为保证最终勘察成果报告的统一性、完整性、严厉性,未经本单位测试中心批准,不得将杭州及杭州周边的勘察项目岩土工程测试样品送至外单位进行实验,外送项目样品必须办理委托手续,签定委托协议,并由勘察院测试中心审核外委测试单位的资质、能力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外委的测试项目资料必须经测试中心统一归口归档。

2.测试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测试规范及计量体系程序进行收样、开样测试、记录测试数据和提交加盖“CMA专用章”的测试报告,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应及时、真实、准确、可靠,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3.各勘察项目送至测试中心实验的样品,均应做到标记清楚,委托书与样品数量、质量等相符,委托书中各测试项目填写标记清楚、明了;

凡不符合测试规定的样品,测试中心有权拒收并规定勘察项目负责人予以更正;

对不符合测试规定的样品提供测试报告或伪造测试报告的,测试中心应承担所有责任,一经发现,将根据大队质量管理制度严厉解决。

4.送院测试中心的样品,原则上三日内完毕所有测试项目(特殊项目除外),提交正式报告,加急项目请务必提前预约。

5.院测试中心的CMA章及证书由测试中心负责保管,院属各单位由于经营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借用时,须经院总工办批准后方可借出。

五、常规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我院的常规原位测试方法有4种:

标准贯入(N)实验、重型动力触探(N63.5)实验、轻型(N10)动力触探实验和静力触探。

(一)标准贯入(N)实验规定

1.重要合用于粉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和粘性土。

2.与钻探相配合,先钻到需要进行实验的土层标高以上约15cm,清孔后量得孔深尺寸,换用标准贯入器。

3.以每分钟15~30击的速率将贯入器打入实验土层中,先打入15cm不计击数。

继续贯入土中30 

cm,记录每10 

cm的锤击数,记录时以30 

cm的总击数为准。

4.拔出贯入器,取出贯入器中的土样进行鉴别描述,或取扰动土样。

5.若需进行下一深度的贯入实验时,则继续钻进反复上述操作环节,但贯入器应清洗干净。

一般每隔1~2 

m进行一次实验。

6.在不能保持孔壁稳定的钻孔中进行实验时,应采用套管或泥浆护壁。

(二)重型动力触探(N63.5)

1.合用于粗砂、碎石土类、残积土、混合土、强风化基岩,以及中砂和细砂等。

2.实验前,触探架应安装平稳,保持触探杆垂直。

实验时穿心锤应自由下落并应尽量连续贯入,锤击速率宜为15~30击/分。

3.当土层较松软时,记录一阵击的贯入量及相应的锤击数,算得每贯10cm 

所需锤击数。

一般以5击为一阵击,或少于5击。

贯入深度以30cm为宜,记录时以10cm平均击数为准。

4.当土层较密实时,可直接记读每贯入10cm所需的锤击数。

(三)轻型动力触探(N10)

1.轻型动力触探(N10)一般合用于浅部(实验深度小于4m)的填土、砂土、粉土、粘性土。

2.先用轻便钻具(螺纹钻)钻至实验土层标高,然后对土层连续进行触探,使穿心锤自由落下将触探杆竖直贯入土层中,记录每打入30cm的锤击数。

3.当N10>

100或贯入15cm锤击数超过50击时,可停止实验。

4.落锤距离为50±

2cm。

(四)静力触探规定

1.重要合用于粘性土、粉性土、砂性土层。

但地表应宜于下地锚以固牢触探机。

2.静力触探工作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88年12月8日颁发的《静力触探技术标准》执行,特别探头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率定。

3.应使用自动记录双桥静力触探仪,现场实验前应用水平尺或罗盘将底板调平,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规定、仪表是否正常、探头外套筒及锥头的活动情况。

4.现场实验时将仪表与探头接通电源,打开仪表和稳压电源开关,使仪器预热15分钟。

5.先压入50cm,稍停后提高10cm,使探头与地温相适应、将笔头调零,以后每3~5m,要提高5~10cm,以检查记录笔回零情况。

6.接卸探杆时,切勿使入土探杆转动,以防止接头处电缆被扭断;

同时应严防电缆受拉,以免拉断或破坏密封装置。

7.防止探头在阳光下曝晒。

每结束一孔应将探头锥部分卸下,将泥砂擦干净,以保持顶柱及外套筒能自由活动。

第四章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验收与检查

一、勘察分院野外作业验收

根据浙江省勘察院ISO9001:

2023版质量体系规定,拟定外业钻探过程为勘察工作的特殊过程,必须进行野外验收。

各勘察分院应根据项目特点,由勘察分院院长或主任工程师汇同项目负责人及时派人组织验收,野外验收实行中间检查的验收和勘察项目外业验收,并具体验收方法如下:

1.钻探中间检查验收:

应由勘察处主任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钻孔终孔前进行验收,验收意见记录于编录表的空白处,并应在确认合格签字后方可终孔。

如因孔内地层情况变化等而未取得预期资料,则应安排在其它孔内采用补充的措施。

2.勘察项目外业验收:

在项目外业工作接近完毕时,应由勘察分院院长或主任工程师根据勘察纲要及工作联系单内容在现场及时进行项目外业工作验收。

验收的重要内容见“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工作验收表”,验收人应签署意见。

验收合格后,外业勘察工作方可结束;

一经发现单孔验收质量不合格时,则应采用补救措施或局部返工,切勿等到项目快结束时来执行。

3.外业工作验收表与项目资料一并交资料室归档保存。

二、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专项检查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专项检查在大队季度检查、不定期抽查时进行,由大队总工办、安全生产科及相关管理部门汇同勘察分院相关负责人及院内专家组织实行,对岩土勘察项目工地进行综合考评和贯彻整改,重要检查是否贯彻大队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规定,是否按照设计规定和勘察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作业,勘察作业现场和质量是否符合勘察纲要、勘察规范、安全生产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为更好贯彻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3〕231号)文献规定,结合2023年度省市建设行政主管、行业协会对各勘察单位的检查规定,制定了“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现场质量检查评分表”进行考评,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填写“岩土工程勘察检查整改登记表”规定被检项目进行整改或进行处罚。

1.项目是否编制了勘察纲要,勘察方案中拟定的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满足设计规定和规范规定;

施工人员应有勘察分院下达的任务书,并进行了技术和安全交底。

2.勘探控制网和测试点位是否对的。

终孔深度满足勘察纲要拟定的终孔原则和设计孔深。

钻孔完孔后应回填。

3.钻探记录笔迹清楚,内容齐全。

终孔深度、孔深误差符合设计规定。

岩土编录及时,分层合理。

4.岩芯摆放整齐,标签清楚,岩芯采用率符合规定。

必要时按规定对岩芯摄影、保存。

5.按勘察纲要规定的取土深度、数量取土,无漏取。

土样标签无错、漏,蜡封及时,保管和运送过程中有防冻、防晒、防震动措施。

6.静力触探探头的标定在有效期内,实验点位置及实验深度符合勘察纲要的规定,分层合理、结论对的,提供的各种数据齐全、准确。

7.动力触探实验工作量满足设计书或纲要的规定,现场操作规范,测量贯入深度和计数准确。

8.设计及规范规定的标贯、波速、抽水实验及其它实验项目应满足规定,测试的数据齐全、准确。

9.安全生产应全面贯彻,劳动防护用品对的使用,公司形象标记及机台管理应贯彻到位,各工种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各类现场管理资料应齐全,专业技术人员在重要技术环节应到位。

10.对于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未按勘察纲要、强制性规范条款和大队质量管理制度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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