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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GF—1999—0503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供热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

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

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

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

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

附带: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国籍电话:

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   〔间〕。

(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 月;

2.地面保修 月;

3.顶棚保修 月;

4.门窗保修 月;

5.上水保修 月;

6.下水保修 月;

7.暖气保修 月;

8.煤气保修 月;

9.电路保修 月;

10.保修 月;

11.保修 月;

12.保修 月;

13.保修 月;

14.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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