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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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版

关于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交易和监管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

(2011年10月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行为,更好发挥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保证工作质量,现将招投标活动中关键环节与电子化平台相衔接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格预审阶段

(一)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且应详细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注意,必须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鼓励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1)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网络传输递交方式,成功上传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保管好证明其已“成功上传”的凭条。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2)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必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GEF格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制作完成后,将电子文件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密封递交要求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当做好签收记录,并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接收回执。

(3)未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评审或依照评审办法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拒绝。

(4)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为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文件。

(5)“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申请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本项目要求投标申请人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V3.0以上版本的软件。

(7)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

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两个页签,投标申请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2)为了保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相应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固化。

3)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时间采用网络上传递交方式提交。

投标申请人应通过网络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时间为准。

上传前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8)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审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2、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1)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3)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4)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格预审评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前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成功递交撤回投标文件申请,或没有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不得纳入评标。

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以直接查看电子文件,也可以要求投标人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打印纸质文件进行评审。

(四)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评审报告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办理资格预审结果登记手续。

在有形建筑市场外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完成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后,将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评审报告扫描件及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统一上传到电子化平台。

上传成功后,招标人应当保存回执文件,并办理资格预审结果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当持本单位数字身份认证锁办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下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递交、查询资格预审结果等手续。

二、投标阶段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中应增加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文件。

2、“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定投标人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的软件版本。

4、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方式一:

现场递交:

(1)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中,提交的所有光盘和U盘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且唯一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不得含有电脑病毒。

(2)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3)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4)投标人应将一正一副光盘和一个U盘随投标保证担保原件(如要求提供时)按照招标文件关于密封与标示的要求一起密封后提交。

(5)现场开标时,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

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数据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由投标人收回。

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加盖CA电子印章确认。

方式二:

网络递交

(1)将制作完成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加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网络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时间为准。

(2)本项目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携带招标文件的要求的相关资料到达开标现场,使用个人CA电子印章签到。

(3)开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使用个人CA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表上加盖电子印章确认。

5、特别提醒: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并应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开标代表委托人一致。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需要进行加密及在开标现场需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必须使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同一CA电子印章,同时,进行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确认开标记录。

6、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绝: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

(3)以网络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

(4)以网络方式递交的,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5)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电子投标文件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

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商务标(含投标函)、技术明标、技术暗标、XML清单数据四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2)技术标部分:

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本项目暗标采取模块化评审方式,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不同的暗标模块中导入相应内容。

暗标中不得出现透露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XML清单数据。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应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固化。

9、电子投标文件中的XML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2.0)》的规定。

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

10、计算机清单比对(清标)结果如发现投标人擅自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改变工程量的,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按照废标处理。

11、计算机清单比对结果如发现清单投标单价与清单基准单价有较大偏差时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比对结果发现清单投标单价高于清单基准单价80%(含)及低于清单基准单价60%(含)的清单项目,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不合理报价时,每1条扣除经济标得分(如有加权,按加权前经济标得分)0.05分,直至扣至0分。

其中工程量清单单价基准价计算方法与经济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一致。

(偏差范围及扣分值可由招标人自行调整。

(2)招标人针对清单比对结果采用的其他处理办法(应详细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12、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应增加以下内容和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

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商务标、监理大纲两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2)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应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固化。

13、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还应增加以下内容和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格式文件。

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商务标(含投标函)、技术明标、技术暗标三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2)技术标部分:

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本项目暗标采取模块化评审方式,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不同的暗标模块中导入相应内容。

暗标中不得出现透露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

(3)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应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固化。

三、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电子化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参考以下内容,对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1、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1.6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第11.6款,注明:

“通用部分第11.6款不适用”。

2、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5.1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第15.1款,注明: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招标人发放的备案后的文件明确的内容为准”。

3、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5.2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第15.2款,注明:

“通用部分第15.2‘……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调整为‘……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4、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6.1.1第一部分:

商务标第

(2)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注明:

通用部分第16.1.1“第一部分:

商务标”第

(2)款“投标保证担保复印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投标保证担保原件按照18.5款规定封装)”调整为“

(2)投标保证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纸质原件可随电子标书一同密封后提交)”。

5、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6.1.3

(2)、第16.1.3(3)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注明:

“通用部分第16.1.3

(2)、第16.1.3(3)不适用。

调整为‘原16.1.3

(2)、16.1.3(3)不适用,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均为电子扫描件’”。

6、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6.5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

通用部分第16.5款,保留“全套投标文件……特别提醒: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内容。

7、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6.7款“特别提醒”中部分内容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该条款注明:

“通用部分的特别提醒中内容调整为‘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包括电子文档名称)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CA印章等。

8、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6.8款不适用。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第16.8款“书面投标文件副本份”不适用。

招标人应在该条款另行注明: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16.8款不适用,本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9、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8.1款、第18.2款、第18.5款、第18.6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

“删除通用部分第18.1款、第18.5款、第18.6款。

通用部分第18.2款不适用,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

通用部分第18.3款不适用,如招标人要求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光盘应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通用部分第18.4款删除‘以及技术暗标正本封面’。

10、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19.1款至第19.3款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

“通用部分第19条不适用,调整为:

19.1招标人要求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标书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投标保证担保原件(如要求提供时))按照19.2款规定密封要求密封后提交。

招标人要求采用网络上传递交方式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19.2款规定密封要求,提交投标保证担保原件。

1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密封袋,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

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对于联合体投标人,密封条上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和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19.3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上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11、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第20条“投标文件提交”,应当将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详细载明,如:

本工程投标文件的递交采用网络远程传输上传至交易平台(如要求递交投标担保,其投标担保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或采用现场递交方式,即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第16.9款规定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指定提交地点。

12、第21条,应该约定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的方式。

13、第26条,应参照本注意事项中第二条投标阶段(三)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对开标阶段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14、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9.4.1款“暗标编号”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

第9.4.1款不适用,调整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前,指定专人启动电子化平台对技术暗标进行随机编号模块。

15、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10.1.4款“暗标编号确认”相关内容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增加:

第10.1.4款不适用,调整为:

“10.1.4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的编码记录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确认表。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16、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13.1款“废标条件通用部分第(22)款不适用”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评标办法专用部分第13.1款处约定:

“通用部分第(22)款不适用,暗标格式条款不作为废标条款,但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的除外。

17、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相应条款处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版)》的,可在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6.8条相应位置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四、不采用示范文本的电子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需注意的问题

电子招标项目招标人如不采用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示范文本,须参考示范文本调整有关文件内容,以便满足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须知专用部分补充条款中增加本注意事项中第二条投标阶段的相关内容。

五、招标人进行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时,提交各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光盘一份,不再提供中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

同时,由交易中心档案室做好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的归档与存储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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