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广场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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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广场艺术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红星广场艺术中心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红星广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7月

 

红星广场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邮编:

受托方:

以下简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住所地:

邮编:

帐号名称:

开户行:

工行东长安街支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以酬金形式就乙方对甲方开发的【红星广场艺术馆】提供专业化之物业管理委托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中有关定义

1.1.「本物业」指【红星广场艺术馆】项目,座落位置:

天津市蓟县许家台乡,为甲方产权,不对外销售。

1.2.总建筑面积平米,土地用途:

用地。

1.3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

“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

1.3.1「物业管理委托期限」约定指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14日止,为期贰年,乙方提供该物业之物业管理服务。

1.4「本合同」指乙方以酬金制形式为甲方提供物业委托管理服务。

 

第2条本合同服务期及物业管理服务方式

2.1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指“物业管理委托服务”。

2.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提供完整而全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工作报告、计划、流程、管理方案、手册。

2.3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制定的工作计划,如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根据物业项目建设进度或其他原因做出调整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做出调整方案。

第3条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内容

乙方以酬金制形式自2010年7月15日或甲方通知日起,乙方提供甲方为期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3.1物业管理一般事宜:

3.1.1乙方负责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事宜;

3.1.2乙方制订并完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

3.1.3乙方负责管理并保存与甲方或总包单位双方签收的相关工程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乙方对其管理的前述资料及时交甲方备案;

3.1.4如遇该物业各系统因任何问题不能满足本物业使用要求或因系统老化而进行的改造工程,并此开支不在本年预算内,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交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安排进行。

3.2财务管理

3.2.1乙方在签定本合同15天内须提交本项目启动预算供甲方审批及拨款。

3.2.2乙方负责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首五天内制定下一个物业管理的季度预算并提交甲方,甲方在10天内反馈于甲方,并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20号前拨款于乙方,在得到甲方审批后,乙方可负责开销及预算项目的财务工作,唯超出预算工作需经甲方审批方可进行。

3.2.3乙方须每月10号前提交上月财务报表与甲方审阅。

3.2.4乙方负责制定预算以日常开支管理支出为原则。

并不包含甲方举办大小型展览活动中所产生人员或物资费用。

3.3维护管理

3.3.1乙方将编制短期及长期修缮工作计划,建立机电设备维护之标准及品质定位,并备有各类设备的保养报表。

3.3.2按该物业交接各类设备设施类型甄选适合之保养承包商处理定期大型之维修保养计划,各项计划将由乙方准备工程细则并通过初选程序,并报甲方审批,最终由甲方确定合适服务商。

3.4清洁及安全管理

3.4.1乙方将根据预算标准,制定清洁服务计划及安排日常清洁工作。

3.4.2乙方将开展物业管理之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保安人员岗位、巡逻路线及保安方案。

3.4.3如遇大型活动,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通知30天内,根据活动规模及甲方要求增加服务人员,负责制定预算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

3.5管理报告

3.5.1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每月物业管理之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月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诉跟进情况、工程维修保养等。

3.6人事管理工作

3.6.1乙方工作人员需持专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3.6.2乙方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除需进行本物业设备设施熟悉情况培训和考核外,应胜任其应聘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4条【红星广场艺术馆项目】物业委托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

4.1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限及酬金

乙方提供甲方为期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其物业管理服务酬金标准按照每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RMB15,000元/月)。

甲方于2010年7月15日起每季度首十日前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5条关于使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及标识规定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情况下可使用“红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标牌及标识(包括中/英文名称/缩写及标识)做本物业相关的所有宣传推广之用,在宣传推广的资料中不得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文字出现,以维护乙方的声誉。

第6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技术负有严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此处所称机密仅限于上述项目乙方提供的所有书面的物业管理计划、规划、制度、培训课程、会议记录、技术资料、应变办法、合同金额等。

6.1.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人员薪金及物业管理服务酬金。

如甲方无故未有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酬金及上述费用超过壹个月,则乙方有权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且甲方须赔偿有关因终止合同所产生费用及支付乙方损失。

6.1.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一切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建议书等,同时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一切建议、方案、报告、文件等,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对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直至甲方满意。

6.1.4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拨款所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下降,甲方同意乙方不须负担任何责任。

6.1.5如遇该物业管理账户不足支付开支的,则由甲方每月首七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账户不足部分之款项,以确保物业管理之各项正常运作。

6.1.6乙方所提供的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资料的所有权和涉及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拥有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用于与该物业有关的联系和审批等工作,但在未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应将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用于甲方的其他项目或交给第三方使用。

6.1.7如甲方无故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牵涉的一切费用包括员工赔偿解聘费用、外判商服务费用及对乙方赔偿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支付乙方赔偿费用。

6.1.8如甲方无故要求解聘乙方工作人员,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人事赔偿费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甲方支付;由于不符合甲方要求导致的员工解聘,乙方自行承担解聘费用。

6.1.9甲方保证该物业是符合政府颁布之物业工程验收标准及销售合同中各项条款之约定。

如有任何遗漏工作所牵及整改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甲方可以将整改义务委托乙方履行,甲方承担实际发生的整改费用,但乙方不因此负担整改期间相关设施、设备导致的对第三方的损害或赔偿责任,亦不对维修期间因该设施设备停止运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1.10甲方须协助乙方跟进承包商遗漏工程,如承包商未能按验收规范完成遗漏工程,有关该修复遗漏工程的相关费用,在甲方协助下由相关承包商承担。

6.1.11甲方需购买本物业之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机器损坏险及高级展品之相关保险。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物业管理工作的义务。

6.2.2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给甲方出具解决问题的可行的书面报告。

6.2.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6.2.4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有关本物业的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工作过程中的任何有关本物业的资料使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6.2.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时,应最大可能的维护甲方利益,避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接受甲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监督。

6.2.6驻场物业经理应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顾问工作报告及顾问工作计划,针对项目情况、管理问题及时提供建议书。

6.2.7乙方应按本合同负责对该物业管理方面之建议、指导、各项管理与服务及培训,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技术,以保证物业管理质量。

6.2.8乙方有为甲方保守该物业之相关商业机密之义务。

6.2.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给乙方并由指定人员签收的有关该物业的工程图纸、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

6.2.10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向该物业及业户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标准等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7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付款延迟7日后,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额的万分之三的

违约金。

7.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由甲

方赔偿由此给使用方和乙方造成的损失。

7.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甲方报修,

报修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一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7.4如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则甲方可以书面

通知形式,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或修正该服务。

如乙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完成有关服务或仍未做出修正及履行,造成未能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则甲方有权书面提前60天通知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

7.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须负责任何责任及赔偿:

7.5.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7.5.2乙方已尽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

固有瑕疵或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7.5.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户和物业使用人,暂

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5.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7.5.5其它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7.5.6出现以上情况给甲方或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

方直接处理,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8条合同终止事由

8.1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的,本合同于期满时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唯根据劳动法所产生员工解聘及赔偿费用及日常外判商费用由乙方从物业管理账户支付。

8.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遇本物业出让或产权变更则甲方同意建议新业主优先考虑乙

方作为本物业物业管理公司。

8.3本合同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所产生的费用由本物业管理账户支付。

第9条争议解决

9.1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2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之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之任何内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

本合同享有之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之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10条通知与送达

10.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服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这变更情况: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方:

绿地

通信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方:

公司

通信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

1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

2如果是采用邮件进行邮递之方式,应以邮件寄出之第七个工作日为准;

3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交邮后之第三个工作日为准;

4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报告之日期为准。

 

第11条:

其他事项

11.1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之信息沟通便捷和有关事务之决定效率,双方应于

本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指定一名联络人并通知对方,双方指定之该联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且指定方仅通过联络人进行与对方之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协调、书面确认对方工作成果之完成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指定方应对其指定之联络人之职务行为负责。

11.2本合同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有关之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所载有关甲乙双方的地址、电话如有改变,须在改变后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

11.4本合同期满前叁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约协商,如双方同意续约,应于期满前一个

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续约的期限及有关合作条款。

11.5凡列为本合同附件的,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及天津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

本合同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1.7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同意不雇佣乙方的驻场物业服务人员为本物业及其他项目的物

业从业人员。

11.8本合同中附件部分:

甲乙双方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9本合同文本内容为乙方之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合同文本

内容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11.10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双方吾等同意本合同所载之条款及条件。

 

甲方:

日期:

2010年月日

 

乙方:

北京红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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