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测试》考点特训《刑法》带答案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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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项选择题甲吃饭时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成重伤。

在羁押期间,甲精神失常。

经鉴定是由于羁押而引发的精神障碍。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_____。

甲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惩罚

甲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惩罚

甲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甲应当负刑事责任

D[解析]《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迫医疗。

〞此题中,甲在犯罪时为完全行为力量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且甲不具有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量刑情节,因此正确答案为D。

4、多项选择题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_____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道义上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爱护的某种利好处于危急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急结果发生的义务

ABD

【答案】ABD。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行为人负有施行某种主动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不能只是一般的道德上的义务。

假如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那么根本不行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依据。

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成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依据。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那么,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从前施行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好处于患病严峻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实行主动行为阻挡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所以,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单项选择题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连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觉少了一个戒指并疑心陈某,便马上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

关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_____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A

【答案】A。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丢失了对财物的掌握时,就是既遂。

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到达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此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掌握之下,即其隐秘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施行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应选项B说法错误。

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6、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展。

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国家隐秘

个人隐私

商业隐秘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C

7、单项选择题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受刑事追诉的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_____。

人犯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犯人

参考答案:

C

提起公诉前叫“犯罪嫌疑人〞,审讯阶段叫“被告人〞,判决之后叫“罪犯〞。

8、单项选择题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

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连续单独狩猎,之后既不查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

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觉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孙某的行为属于以下哪一种?

有意杀人

意外大事

过失致人死亡

不构成犯罪

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急的状况下,放任危急结果的发生。

由题目中孙某既不查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受危急与否均不违反孙某的意愿。

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有意杀人罪。

选项A正确。

选项B、D明显错误。

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看法。

选项C不正确。

9、单项选择题纪某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7年,禁不住伴侣的一再请求,关心伴侣贩卖了30克毒品。

纪某的行为_____

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惩罚

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惩罚

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惩罚

定贩卖毒品罪,加重惩罚

【答案】C。

此题考察的学问点:

毒品再犯制度。

《刑法》第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惩罚。

〞这是刑法关于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此题中,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之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惩罚。

所以,此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单项选择题焦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觉不应对焦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_____。

不起诉

移送起诉

撤销案件

交付审讯

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是不起诉。

享有受贿案件侦查权的是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发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撤销案件。

11、单项选择题犯罪的本质特征是_____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处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犯罪三个根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根本特征:

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处性。

此题选项ABC就是犯罪的三个根本特征。

选项D不是犯罪的根本特征。

在犯罪的三个根本特征中,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处性的根底,它是犯罪的最根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处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到达违背刑法、应受刑罚惩处的程度,那么不构成犯罪。

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单项选择题在刑法的溯及问题上,目前我国采纳的是_____

从新原那么

从旧原那么

从新兼从轻原那么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13、单项选择题对盗窃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需是行为人_____

导致婴儿死亡的

出于出卖目的

以讹诈财物为目的

已完成该犯罪行为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讹诈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而盗窃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在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导致被害人死亡,都是从重惩罚情节。

14、单项选择题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_____

只能独立适用

只能附加适用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只能并科适用

15、单项选择题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此怀恨在心。

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

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

他携钢叉去乡里查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

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别人无关!

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

他不信任,到车间里查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掌握住。

甲的行为_____。

构成有意杀人罪(未遂)

构成有意杀人罪(预备)

构成有意杀人罪(中止)

B

B

预备、未遂的区分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推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头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至少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

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别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缘由,所以是预备犯。

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分。

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分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

如:

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疑心,挺直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状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头用法暴力威逼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缘由来不及施行,因此是预备犯。

16、单项选择题李某系A市建立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觉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别人找出。

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托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是:

①前者除侵害财产外还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害了财产;

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物;

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

④前者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此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好像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是:

此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掌握,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7、单项选择题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有意指使别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别人私分。

张某构成_____

保险诈骗罪

虚假理赔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认定。

《刑法》第183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展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全部的,按照本法其次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那么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需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那么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需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假如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6、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挺直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展理解释,其第一条其次款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便利条件。

〞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是主体和侵害客体的不同,故其重合局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说明根本可为职务侵占罪所用。

  详细说来,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依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给予特定权利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18、单项选择题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丙可能因为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

甲对乙的心理看法和对丙的心理看法分别是_____。

均为挺直有意B.挺直有意和间接有意

挺直有意和忽略大意的过失D.挺直有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挺直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盼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局部犯罪都可以由挺直有意构成。

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

忽略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看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看法。

从题意可知,甲对乙是挺直有意,对丙是间接有意。

19、单项选择题盗窃罪属于_____

有意和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有意犯罪

有意或过失犯罪

20、单项选择题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院墙外,预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间或经过此处的刘某发觉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0分钟后,王某来到院墙外,发觉货物已无踪影。

对于王某、刘某行为定性,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掌握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王某已经将价值2万元的货物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掌握范围,因此,王某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A项和D项。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或者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此题正确答案是C项。

21、单项选择题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觉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

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受骗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_____

正值防卫,不担当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担当较轻的刑事责任

有意损害致人死亡,担当刑事责任

间接有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爱护别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此题考察的是正值防卫的概念。

正值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损害,对不法损害人所施行的制止不法损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损害而对不法损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值防卫。

由于歹徒当场用法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为正确答案。

22、单项选择题甲将车停在银行门口,到银行办事,办完事出来倒车时,将蹲在汽车尾部玩耍的两岁男孩轧死。

甲的行为属于_____。

忽略大意的过失

间接有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A[解析]忽略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看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看法。

此题中甲并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故A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间接有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

意外大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缘由所引起的。

意外大事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与忽略大意的过失的区分。

23、多项选择题以下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惩罚

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有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有意范围的行为不担当刑事责任

ABCD

【答案】ABCD。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惩罚,应选项A正确。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应选项B正确。

一般地,假设事前通谋,事后根据商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施行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应选项C正确。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该种行为的人单独担当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应选项D正确。

此题应ABCD。

24、单项选择题某检察院打算逮捕涉嫌受贿的某市副市长毕某,毕某闻讯后潜逃。

为缉捕毕某,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_____。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某市纪检委

此题属一般常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5、单项选择题依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_____。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惩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不适用缓刑

【答案】B。

依据《刑法》第68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不是“应当〞。

B错误。

要牢记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故此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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