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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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
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
更新时间:
2010-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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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需求协调发展,现将《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施“畅通工程”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避免或减少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需重新做交通影响分析。
(三)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未做交通影响分析区域,容积率大于或等于5.0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或给定规划条件阶段需做交通影响分析。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计(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等)。
(二)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占用3米以上机动车道,工期较长的市政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
(四)位于中心城区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和其它地区超过5.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五)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及可能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认定。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依法上报批准时,必须附有交通影响分析文本资料。
第十一条 需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做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并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审查论证,并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的技术要求及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详见本管理办法的附件《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研究目标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选址之前、或者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任务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道路红线控制、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
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
1.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做出评价;
2.以可接受的服务水平为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被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建议;
3.从交通角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设项目的出入口布置、停车配建指标、行人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配置等;
4.给出接受建设项目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
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方案;
2.交通承载力分析:
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规划年的交通需求情况,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未来的交通需求;
3.用地分析:
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要求和建议。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图纸:
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
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
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4.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
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
6.交通组织示意图;
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应包含以下附件:
1.各类数据收集工作和计算工作汇总表;
2.软件输出结果汇总表。
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研究目标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之后,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目的是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
1.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估算其产生的交通总量及分布,评价其对周边道路、行人系统等交通设施的影响;
2.评价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停车空间、货物装卸点、行人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的布置方案和配建指标;
3.评价规划设计方案中的交通组织方案;
4.为解决由建设项目引发的交通问题,设计和推荐适当的交通改善方案,以及估算交通改善的工程费用,为政府确定开发商所承担的费用提供依据;
5.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合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项目建设方案等。
2.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介绍
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土地利用和交通建设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划,对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城市规划情况进行分析。
3.确定评价范围与年限
按照本标准第六章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规模和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确定评价范围与年限。
4.现状交通分析
(1)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现状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行情况,并对现状交通进行评价。
(2)现状交通调查根据资料情况可包括匿区位、使用类似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调查和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调查等。
调查应包括交通建设项目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3)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停车设施、影响范围对外交通联系等设施的供需情况和饱和度、服务水平、延误、排队、停车等指标进行分析。
5.交通需求预测
(1)利用成熟的交通预测方法,对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和时段的背景交通、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
(2)背景交通可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交通模型及交通数据库预测,或根据交通调查数据和评价范围规划发展情况进行预测。
(3)交通需求预测方法选择要按照评价指标要求,预测结果能够反映评价范围内交通运行特征。
6.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依照交通影响评价的标准指标,从供需平衡的角度,分析有无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设施/交通系统的运行情况,评价由于项目建设新增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带来的影响程度。
(2)评价包括:
评价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公共交通、停车等交通系统,交通设施包括项目出入口、道路路段、交叉口、行人、自行车道、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场站以及特殊使用的交通设施等。
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1)评价范围内交通改善根据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需求的影响程度评价进行。
交通改善的内容可包括:
项目内部交通系统与出入口、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叉口(匝道和道路出入口)、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停车系统和其它特殊使用的交通设施的改善措施。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3)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完善道路网络,均匀分布交通需求;
②拓宽改造交通影响大的相关道路,增加道路的通告能力;
③交通影响大的项目和道路出入口或交叉口进行渠化和倍控制改造,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④相邻路口的信号协调控制;
⑤分离不同特征交通流;
⑥优化交通组织,减少交通冲突;
⑦优化和改善公共交通站点、枢纽与线路布局,提高公共交通通行能力,方便乘客;
⑧优化和改善自行车、行人交通系统,提高设施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⑨优化停车设施布局,降低停车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的影响;
⑩特殊使用交通设施改善,提高特殊使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8.结论及建议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
评价结论、强制性措施和建议。
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评价结论应包含强制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新增交通的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调整技术经济指标。
(3)强制性措施为建设项目实施必须执行的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4)建议包括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图纸:
1.区位图;
2.研究范围示意图;
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项目总平面图;
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
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加载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
9.交通组织图。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附件:
1.各类数据收集工作和计算工作汇总表;
2.软件输出结果汇总表。
附件2: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动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01
别墅、各级公寓
车位/户
1.0
1.5
2.0
02
普通住宅
车位/户
0.6
1.0
1.3
03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3
0.3
0.3
04
廉租房
车位/户
0.2
0.2
0.2
05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2
06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07
会议厅、礼堂
车位/100座
3.0
6.0
7.0
08
剧场、电影院
车位/100座
3.0
4.0
5.0
09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0
4.0
5.0
1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1.5
3.0
5.0
11
中小学校
车位/100学生
1.5
3.0
5.0
12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0
1.2
13
其他医院、诊疗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0.8
14
疗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15
商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2
16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17
饭店、酒家、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18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
4.0
19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2.5
3.0
20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1.8
2.0
21
旅游景点、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5.0
6.0
22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4
0.8
23
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8
1.0
注:
一类区指旧城更新区范围;二类区指中环以内除去一类区范围;三类区指中环以外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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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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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车位类型
建筑物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酒店、宾馆
200间以下客房设置1个,每增加100间客房增设1个
办公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大型商业、配套商业设施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设置1~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设置1~3个
工业、仓储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出租车车位
住宅
每20000~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酒店、宾馆
每80-100间客房设置1个
行政办公
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设置1~5个
其他办公
每5000~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2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中小学、幼儿园
每150~300师生设置1个,并提供给其他小汽车临时等候
中专、职校、大专院校
每500~1000师生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200~300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2000座位设置1个
巴士车位
酒店、宾馆
每200-30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1~3个巴士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展览馆
至少设置3~5个
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会议中心
至少设置1~5个
救护车车位
医院
每100~200床位设置1个,急诊医院另增设3个以上
无障碍车位
各类公共建筑
超过50车位的停车设施设置1个,超过100个机动车车位的每100个车位增设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