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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查询

审计报告防伪查询

关于审计报告防伪查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审计报告防伪查询,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篇一:

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桂会协〔2007〕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计服务市场的规范。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7〕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12月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

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07年2月5日起开始。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

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附件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

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二)我会将加大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质量检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降低标准收费,执业质量状况等内容。

五、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事务所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实性。

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请从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告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注[2001]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需要核实报告真伪时,可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确认。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

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分为?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和?

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两种。

?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

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用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

省注协?

)不承担鉴证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版。

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或?

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

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查询?

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

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

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

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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