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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及问题分析

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通知》对试点开展的社区矫正做出了如下定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

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

目前,我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到底如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哪些,应该怎样去面对和解决呢?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

  2003年后至今,根据《通知》开始试点的中国社区矫正的基本结构是:

  1.主体。

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或执法主体,因为法律还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2)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是工作主体;(3)社团、社工等为运作主体或操作主体。

  2.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推动,社区自主运作。

即公安和司法机关及公务员,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社工等自主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运作。

  3.工作对象:

5种人,即“两院两部”《通知》所列被判处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被裁定假释的犯人。

  4.工作程序和内容:

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街、镇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登记工报到集中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开始。

社区矫正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进行鉴定,期满时,同样按期宣告社区矫正期满。

期间,主要工作是由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提供咨询,进行教育,组织集中学习和从事非营利性公益劳动等。

  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前景非常广阔,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

  1、社区矫正实际上开辟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当刑罚一次次因其实效或正当性、人道化等等缘由穷途末路时,结果往往是以其轻缓、谦抑退步的结果而告终。

而社区矫正则是把既往行刑主要是甚至唯一着力于高墙电网之内,而引向围墙外的开始。

尽管目前的对象还只是已有法律规定在社会服刑的5种人,但真正社区矫正实行后,将发生实质性改变。

如同劳动教养一样,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实行,实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板块性变革。

与刑罚演变史一脉相承,它也是从刑罚执行环节、从行刑的角度“反向逆转式”影响刑罚的制定和适用。

经过试点正式推广实行的中国社区矫正,将对刑罚执行方式、刑罚内容、刑罚种类甚至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与完善产生重大影响。

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陪衬”地位,与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共同成为未来一定时期中国刑罚的主要刑种。

刑罚与皮肉之苦的关联被剥离后,刑罚之与“牢狱”的天然联系也将面临根本性改变,这种改变具有根本和长远意义,是刑罚形态和刑罚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是人类自由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

  2、中国刑法犯罪概念的定量化因素,使社区矫正为大量实际上轻罪的处理,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执行方式。

这是一个极具潜质的数字。

  一方面,中国现行的犯罪实际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因此,犯罪者多数受到以监禁为主的重刑处罚。

而在监禁刑的实际中,非监禁化可以在社区服刑的假释手段很少运用(全国范围看不过3%),而主要是通过减刑奖励的方法,实际地缩短监禁期限,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和幅度,全国性估算每年的减刑面或减刑率在25%左右,每个犯人的实际服刑期限在原判刑罚的70—80%左右,即法院判决的刑罚实际执行为7—8折。

值得赞赏的是,这对实际地降低监禁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却使假释更好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同时,也有人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以及由此对法院判决的实际干预或变更提出质疑。

我认为,假释应当取减刑而代之作为服刑人员的主要奖励手段在中国的广泛适用,把大量可以不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放出来,接受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务。

  另一方面,对罪行不太严重,原本就可以不适用实刑和监禁刑罚的犯罪人,更多地适用非实刑和非监禁刑,即扩大管制、缓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这是降低监禁率的又一重要途径。

同时,对于原本适用短期监禁刑的犯罪人,从多方面考虑也宜尽量多地适用非监禁刑。

当然,更广泛地说,对于目前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相关涉及公民自由措施中的部分对象,也可以作为轻罪纳入社区矫正或社区服务的体系,而不再是以封闭式的监禁关押为主。

这些都必将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广阔舞台。

  3、刑罚资源、司法资源节省的观念也有助社区矫正的发展。

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使人们越来越宽容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节省。

监禁刑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国家,其各方面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仅就经济成本而言,全国30万监狱警察,关押超过150万犯人,从平均水平看,粗略估算每关押一个犯人的经济成本为1—2万元/年,相当于一名中等水平职工的收入,而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

  总之,我认为,随着未来一定时期中国的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等适用的不断扩大,以及其他适于社区矫正措施的轻罪处遇的法律确定,社区矫正在中国会得到迅速发展,它将与监狱一道成为未来中国刑罚执行的两种主要方式,取得历史性突破。

经过几年试点后建立起来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应当是:

  以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为工作主体,政府提供财政保障和执法指导,社区多方力量参与(政府部门不再担当社区矫正的领导、组织和主导者),以假释、缓刑和其他轻罪犯人为主要对象,为法律、心理、生活、技能和就业等方面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通过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使他们恢复一般公民的社会生活,执行刑罚的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建立起来以后,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应当逐步接近和超过在监狱的关押规模,这样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的真正意义和功能。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和困境

1、传统观念难以突破

  社会控制仍然是中国社会管理和统治的主导观念,与此相适应,对稳定和安全的模糊期而过度的待与要求仍然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犯罪人“关起来”,而不是把他们置于社区,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联系甚至等同起来,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社区矫正大规模实施的文化障碍。

人们已经习惯了把不安全、不稳定的犯人装进“保险箱”——监狱里。

  从社会和民众层面看,报复与朴素的正义、报应的混同,会支持更为严厉的关押的行刑方式,如果遭遇某种治安形势甚至某种特殊事件,都会使脆弱的社区矫正备受指责而陷于困境。

显而易见,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的犯罪率是必然的。

  当然,现实体制的对上负责的“问责制”,“稳定指标”的领导责任机制,安全、稳定为行刑机关首要目标的责任机制,也是社区矫正推广和实施的劲敌。

  从理论上看,首先是长期以来人们为了给无奈的刑罚寻找理由,而自欺欺人地强加到刑罚头上的一顶顶皇冠,包括体现公正、正义的惩罚和报应、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补偿社会和犯罪被害人、社会防卫等等。

只要人们不放弃这些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同时又难以成为信仰支持的世俗的偏见或庸俗的理论,社区矫正随时都可能面临这样或那样理论的指责和非难。

  2、社会基础薄弱

  应当说社区矫正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障碍来自于其社会基础。

在官民对立或对应的“二元”或“两极”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一直缺乏介于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没有现代意义的真正的非政府社会组织。

与此适应,短短20年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几年时间的社区建设,中国社区本身的发育还很不完备,基本上建立在一定的政府行政区划基础上,还没有完全或真正意义的社区。

这种社会结构是中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根本性障碍,它既没有社区矫正赖以实施的空间和条件——社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的主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目前及今后一个阶段,中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

城市社区也就是城市政府基础组织的街道、镇、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就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司法所。

社区的范围也就是该政府基层组织的行政区划范围。

自然,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从真正意义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社区的培育是社区矫正摆脱传统意义行刑方式中,行刑人和受刑人之间“官民”二元对立关系的社会基础。

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但并非由政府领导或主导的社区里,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等,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得以实施。

因此,社区矫正的实施有赖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环境。

  3、法律和制度还需完善

  毫无疑问,刚刚开始的中国社区矫正,目前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比如,最直接的反映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目前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成为社区矫正中各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主体。

  当然,从法律适用角度讲,如何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减少监狱关押人口,为社区矫正提供人员“入口”是一个更广泛的法律支持问题,这又需要适度而不是过度的社会控制政策和相应刑事政策的支持。

  但无论如何,在试点基础上,确立基本的法律支撑对于社区矫正这样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来讲,都是不可缺少的。

而从长远和根本上讲,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则对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行刑方式、刑事司法体制等,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将意味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一场深刻变革。

  4、运行机制尚未成熟

  到目前为止的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社区矫正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社区矫正的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程序和内容有待完善、发展,以及可预见的社区矫正全面推行后,由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平衡,必将带来的经费问题。

(二)处理和解决对策

1、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积极关注司法部正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领悟两部两院《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

在目前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

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

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免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

4、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

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

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

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5、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等材料。

要加大对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

6、注重加大解决基层困难的力度。

在经费保障上,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由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由上级财政予以保障。

目前,在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区矫正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另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面临困难最多的一级,建议在下拔政法专项编制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时,能够继续加大对司法所的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的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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