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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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培训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及信息采集讲解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

1.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2.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3.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新增六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享受条件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二)享受方式

定额:

每孩每月1000元

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三)扣除主体

1.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100%扣除;

2.或者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扣除;

3.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金额标准的乘积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

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五)留存备查资料

1.境内接受教育:

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六)热点问答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可以。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

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4.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

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5.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

可以扣除。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

需要填写。

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享受条件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二)享受方式

定额:

每月400元/每年3600元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400元;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人社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三)扣除主体

纳税人本人。

*例外: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四)起止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的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五)留存备查的资料。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热点问答:

1.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3.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

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

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4.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6.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7.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享受条件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二)享受方式

定额: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三)扣除主体

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四)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六)热点问答

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

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

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

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8.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

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

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

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二)享受方式

定额:

三档定额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第一档标准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张家口),按照第二档标准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第三档标准扣除。

*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扣除主体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四)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五)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赡养老人

(一)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享受方式

定额:

每月2000元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分摊扣除。

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

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

(三)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四)扣除主体

纳税人本人

(五)留存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六)热点问答

1.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

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当年均已去世,在第二年其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元/月。

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

不可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4.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二)享受方式

据实扣除

(三)享受主体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起止时间

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

医药服务收费

医保报销相关票据

药品费用票据

(六)热点问答

1.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3.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4.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也是得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扣除,没住院的医疗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七、特别说明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3.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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