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08新清单知识讲座学习资料北大百年讲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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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8新清单知识讲座学习资料北大百年讲堂

感谢我们广大的用户朋友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陪伴,2009年4月22日在北大百年讲堂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广联达系列知识讲座

(一)---新清单知识讲座。

为方便广大用户朋友学习,特将当天讲解的内容整理并共享给大家,欢迎一起学习、交流。

广联达系列知识讲座

(一):

新清单知识讲座学习资料

2008版《计价规范》学习摘要:

一)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背景

二)08清单主要变化及影响分析

三)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对比

一)、08清单编制背景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3、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

4、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后期执行困难;

5、缺少条文说明,造成规范理解困难;

6、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造成投标困难;

7、没有对价格风险进行明确描述,造成投标方承受的风险过大;

8、部分清单设置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

与相关政府文件不统一

a.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合同价款调整、计量支付、索赔变更、竣工结算等阶段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b财企【2006】478号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c2007年九部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如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与2003规范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不一致,造成概念混乱;

08新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自2008年7月9日发布。

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1)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背景

2)08清单主要变化及影响分析

3)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对比

二)、08清单主要变化及影响分析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

2、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3、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4、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5、合同类型的确定

6、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7、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8、其他项目的调整

9、清单列项的变化

10、补充清单的规定

11、综合单价

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明确

13、现场签证

二、08清单主要变化及影响分析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

一、条文变化:

条文数量:

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

强制性条款:

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  

二、计价规范结构变化:

2003规范:

正文和附录

2008规范:

正文、附录、条文说明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

【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2、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

1、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站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3、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条文】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设标底招标的弊端: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

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

(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

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

(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

无标底招标的弊端:

(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

(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

(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招标控制价的优点: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

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

(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条文】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分析】

1.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2.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3.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分析】

1.发布主要的控制项:

a)这种方式适合于时间比较紧,而部分工程还不清晰的情况下执行

b)提供整个工程的控制价外,再提供主要分部、主要清单的控制价

•主要分部的控制价,如基础工程、砼工程等

•主要清单的控制价,如钢筋清单、砌体清单等

2.工程文件全部发布,每条清单都有最高限价

a)这种方式对时间的要求比较长

4、风险责任的明确说明

【条文】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必须明确的原则;

规范列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1、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

•完全承担:

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有限度承担:

市场风险

•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完全不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发包人的风险

(1)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工程量增减在约定幅度之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此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承包人的风险

(1)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工程量增减在约定幅度之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合同中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调整范围:

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还是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市场价确定依据:

是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相关影响:

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京造定2008四号文)。

5.是否多退少补:

高则补,低则扣;

案例1:

1、在投标截止日2009.5.1之前,施工方报出投标书,其中人工单价为40元;在3.23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把人工单价由40元调整到60元;而且在施工期间没有再发布任何人工调整信息

那么,施工方在竣工结算时提出了人工价差索赔的。

甲方会接受此索赔吗?

为什么?

•补充说明1:

注意基准日期

•【条文】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释】

•基准日:

FIDIC合同中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此条款借鉴FIDIC第13.7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

案例2:

1、结算时,常见的确定材料市场价的方法有几种?

•补充说明2:

•确定市场价的几种方法:

–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系数

–造价信息调整法:

取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1.1施工期间各期造价信息的平均值

1.2根据进度,每期用量*当期价差

–实际价格调整法:

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案例3:

1、工程量超出时,按增加的工程量,而减少后,按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来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5、合同类型的确定

【条文】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注释】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

•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1.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

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

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前提: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调整的界限:

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明确工程量:

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京造定2008-4号文.)

3.相关影响:

如措施项目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等

•广东的规定:

•1、综合单价的调整

•①当Q1>1.1Q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1

•②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0.9Q0×P0-(0.9Q0-Q1)×P1

•说明:

–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的调整办法

•①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②当S1<0.9S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0.1+S1/S0)

•说明:

–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湖南2006规范的规定:

•【条文】第二章第十三条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子补偿。

6、清单组成要素的增加

【条文】: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注释】

1、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条文】: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

4.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08规范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案例4:

1、工程内容和项目特征的区别是什么?

2、08规范为什么单独强调项目特征,而不强调工程内容呢?

实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计算规则

工程内容

010302001

001

实心砖墙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标准粘土砖mu10

2.墙体类型:

实心外墙

3.墙体厚度:

240

4.墙体高度:

3.6m

5.勾缝要求:

平缝

6.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M10水泥石灰砂浆

m3

(略)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勾缝

4.砖压顶砌筑

5.材料运输

上例中:

”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栏中均包含“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包含的内容完全不同。

”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是个名词,体现的用什么规格的材料勾缝。

”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操作行为,是动词,体现的是怎么做,怎么勾缝。

因此如果需要勾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视为清单项目漏项,而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

区别:

1.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

2.工程内容其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

工程量清单描述的意义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必然关系到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如果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索赔

•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则: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是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2、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项目特征描述应注意五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2.可不描述的内容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4.有多个计量单位清单的描述

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

例:

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08规范”虽增加了按“m2”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表述仍是必需的。

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例:

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例:

油漆的品种:

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

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

例:

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可不描述的内容:

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不描述

例:

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例:

挖方的方式、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等;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而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

可不描述的内容:

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例:

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石子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

例:

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不同标高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解决。

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

例:

土壤类别,其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可能不同,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

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

其他可不详细描述的,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

例:

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因为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有多个计量单位清单的描述:

例:

清单“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

1.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

2.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例:

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筑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08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例:

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

因此,就必须描述。

7、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旧规范

新规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如模板、脚手架

•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列项方式

•要列出编码、名称、单位、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

2、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

•以“项”为单位来编制

•其费用的多少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相关,与实体工程量关系不大

3、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8、其他项目的调整

【条文】

3.4.1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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