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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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讨论稿)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年限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此次考核的时间范围: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考核对象中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的有关教师,具有教师系列职称,在学校第三轮教学科研岗位聘任中,未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校聘“双肩挑”教师,可以申请不参加本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但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免考申请表》(见附表8)。
二、考核原则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内容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
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附件1)。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含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
设置最低授课时数。
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按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
第五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的确定参考附件3中的“学评教”分数折合教学效果系数。
综合导师工作质量评价方法见附件3中的其它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等。
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D、E级由学院根据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如下:
A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E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
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
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等情况。
无特殊原因,课程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最低要求。
C级和D级:
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
五、教学业绩计算方法
第八条对所有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记分,除限制性条款外,按总分由高到低确定等级。
教学业绩总分计算方法:
M=(A1×B1)+(A2×B2)+A3±B3±B4+C,即
教学业绩总分=课程教学业绩分+综合导师工作业绩分+其它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奖惩分±其它与教学相关的奖惩分+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分
课程教学工作当量(A1)=(单个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当量)/(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500
计算时考虑所有现行的课时系数。
对校聘“双肩挑”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在二级学院(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本二级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60%;在机关等其它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本二级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70%。
对院聘系主任(含东方执行系主任),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学院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25%。
。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B1),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
一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
“学评教”成绩按排名折合为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详见附件3。
综合导师工作当量(A2)=〔(单个教师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学院平均的论文、实习指导及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100
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指一学年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阶段实习的实际工作当量。
超过平均工作量1.8倍时,按1.8倍计算。
B2是指指导论文、实习及其它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
A3是指学生竞赛指导、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教学工作量。
B3是指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奖惩分。
B4是指与指导学生相关的奖惩分。
C(含C1、C2、C3)是指承担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计分。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沈玉平担任,吴霖、杨春玲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张雷宝、童玉玲、樊小钢、杨剑勇、卢丽君。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考核细则,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条操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学年末,教师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4)以及《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附件5),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质)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总分汇总表》(附件6),确定相应的等级。
3.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三天。
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
学院考核工作组受理教师的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学院考核工作组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交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各一份,学院(部)留存一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含B)。
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二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参加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
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由学院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2.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3.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附件1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算方法
教
学
工
作
量
(A)
A1课程教学(含实验)
理论课堂教学
教师个体承担课程教学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课程教学平均工作量×课堂教学基本分(500分)
实验课教学
A2综合导师工作
实习
教师个体承担综合导师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部)综合导师平均工作量×综合导师工作量基本分(100分)
论文(设计)
A3其它
学生竞赛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数×10分
课外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学生项目数×5分
社会实践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系数
综合导师就业指导工作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系数
教
学
效
果
(B)
B1课程(实验)教学的评价效果
理论课教学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
实验课教学
B2综合导师的评价效果
综合导师工作
综合质量等级系数
B3教学工作的奖惩
优秀教师、优秀指导教师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加400分,省级加200分,校级加50分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加400分,省级加200分,校级加100分
教学专项竞赛获奖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获奖:
一等奖350分,二等奖250分,三等奖200分;省部级获奖:
一等奖25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50分;市厅级获奖: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校级获奖:
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50分
教学事故
(A级)
每发生一次减400分
教学事故
(B级)
每发生一次减150分
教学事故
(C级)
每发生一次减50分
B4指导学生奖惩
指导学科竞赛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全国性比赛:
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50分,三等奖200分;省部级比赛:
一等奖220分,二等奖160分,三等奖100分;市厅级比赛:
一等奖16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40分;校级比赛:
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
学科竞赛类指导小组负责人:
国家级奖200分,省级奖100分;获省新苗计划项目加200分,其中立项和结题各占50%
教
学
奖
励
(C)
指导学生论文
被省级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第一名奖励30分/篇,第二名奖励10分/篇;研究生第一名奖励50分/篇,第二名奖励30分/篇;如倒数第一、第二名,则减相应分数;校级毕业生优秀论文奖,研究生30分/篇,本科生20分/篇
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一级刊物100分/篇;二级刊物50分/篇;省级刊物20分/篇;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从指导的第2篇开始计算教学工作业绩分,论文级别按学校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字数不到4000的减半处理。
作为导师指导本科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根据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目的,若学生主要用于抵免创新学分和申请学士学位的,学院不予以计算工作量,其他情况则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C1教学
建设
专业建设
国家级重点专业:
750分/年
省级重点专业:
425分/年
校级重点专业:
150分/年
新专业:
150分/年
课程建设
国家级精品课程(群):
400分/年*课程门数
省级精品课程(群):
180分/年*课程门数
校级精品课程(群):
100分/年*课程门数
校级一类课程(群):
50分/年*课程门数
院级一类课程(群):
30分/年*课程门数(东方学院一类课程按院级一类课程处理)
研究生重点课程(群):
60分/年*课程门数
校级立项实验课程验收:
100分
院级立项实验课程验收:
60分
教材建设
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0分/万字,出版浙江省重点建设教材8分/万字,出版自编本科教材(含部分院校合编教材)6分/万字,出版自编教学参考书4分/万字;主持的国家规划教材立项300分,完成时410分,省重点建设教材立项100分,完成时180分。
编写按出版时间为准,立项按发文时间为准,结项按结项时间为准。
主编、副主编分别另加80、50分,教材系列丛书主编加100分。
校内使用的非出版教学辅导资料,是否计分及计分标准可由二级学院(部)自行研究决定
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400分/年
省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200分/年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
100分/年
C2
教学改革与
研究
教改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
总分800
立项时30%,规定时间内结项70%,未按规定时间内结项40%
省部级教改项目:
总分300
市厅级级教改项目:
总分120
校级重大教改项目:
总分100
校级一般教改项目:
总分50
东方学院教改项目不予以计算业绩分
教学研究论文
国家级一级A刊物论文200分/篇,一级B刊物论文100分/篇,二级刊物论文60分/篇
其余公开发行刊物(未列入一、二级)40分/篇
论文集或省级以上刊物增刊20分/篇
C3教学
奖项
教材奖
国家级:
一等奖4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省级: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市厅级:
一等奖100分,二等奖60分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特等奖5400分,一等奖2700分,二等奖1350分
省级:
一等奖1080分,二等奖540分
校级:
一等奖220分,二等奖130分
其它奖
比照相关项目确定
指标及计分说明:
1.一级指标(A):
A1、A2的基本分是根据我校实际的平均工作量作适当修正后确定的。
课程教学工作量相关系数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2.一级指标(B):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是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评教成绩为依据),其它有关系数是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后确定的。
竞赛(比赛)是指“挑战杯”、“新苗”计划、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全国或全省性比赛(竞赛)。
学生代表(队)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可为其指导教师计算绩分,计分取学生代表(队)最好成绩折算,本次竞赛其他成绩不计入考核总分。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励计分标准,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分标准上下浮动15%。
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科研项目申报、论文指导等工作,是否计分及计分标准可由二级学院(部)自行研究决定。
3.一级指标(C):
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大小协商分摊,或参照浙财院[2006]71号文件中的分配表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在获得多级别奖时,从高计分。
重点建设专业、新专业、精品课程、一类课程的建设周期计算期限为4年;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周期计算期限为3年。
院级一类课程的建设周期计算期限为2年。
教材、教改项目年得分为总分/项目期限。
各项检查如不合格,则扣减当年分值。
本办法作为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的依据,并非是教学工作计酬的标准,计酬标准仍按原有关制度执行。
附件2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单位:
学时
课程性质
职称级别
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最低课时数
专业课教师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最低课时数
教授
85
51
副教授
119
85
讲师
119
85
助教
102
68
备注:
对在二级学院(部)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最低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教师的二分之一(但绝对数不少于34课时),在学校机关等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最低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教师要求的三分之一(但绝对数不少于34课时)。
附件3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一、课时系数折算标准
1.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1)本科生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按学校现行计算标准执行。
(2)其它有关课程折算系数
序号
项目名称
系数
备注
1
新开课程
1.6
新开课程是指我校第一次开设的课程
2
新开实验课
2.0
实验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且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3
实验课
1.3
4
新开原版课
2.0
原版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且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5
原版课
1.5
6
东方班
1.2
7
校际选修、
校际互聘
1.2
8
重修单开班
1.5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
9
研究生课程
1.5
注:
《综合数学》、《综合英语》、英语混编班等课程,按现有学校工作量计算标准计算;对个别教学难度较大、目前还未纳入学校工作量计算标准的课程,可由二级学院参考学校其他课程的奖励标准,对其工作量予以一定的系数奖励。
2.论文、实习、综合导师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每生次当量
备注
1
本科生
毕业论文(文科)
8
2
毕业论文(理工科)
11
指信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几个专业。
3
毕业实习
2
4
学年论文
3
5
阶段实习
1
6
综合导师(三、四年级)
3
7
综合导师(一、二年级)
1
8
研究生
指导论文
30
9
导师
60
二、“学评教”分数折合教学效果系数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含校际互聘)的平均成绩,折算系数标准如下:
序号
B1值
限定条件
1
1.5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之内
2
1.4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20%之间
3
1.3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20%-30%之间
4
1.2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30%-40%之间
5
1.1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40%-50%之间
6
1.0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50%-100%之间
7
0.8
成绩在75分以下,且在本学院排名后10%
8
1.1
教师在学年中,承担了本科课堂教学,但所有的课程课时数均少于10,即无“学评教”成绩。
注:
(1)上述“学评教”成绩折合系数的前提是“学评教”成绩在60(含)分以上。
(2)校际互聘输出教师的“学评教”成绩,按被输入学校的提供的“学评教”成绩为准,等级成绩折算标准如下:
优秀(A)计95分;良(B)计85分;中(C)计75分;及(D)计65分;不及格(E)计50分。
(3)在计算双专业班工作量时,如开设双专业的二级学院有“学评教”成绩,可记入学年“学评教”分数,无“学评教”成绩的,可按其原始教学工作量计算。
三、其它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标准
1
学生竞赛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数×10分
2
课外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学生社团数×5分
3
社会实践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系数(注:
东方学院暑期社会实践不予以计算业绩分)
4
综合导师就业指导工作
每生一当量×学生数×一次就业率系数
一次就业率系数如下:
一次就业率
系数
备注
100%
1.8
一次就业率时间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
90-100%(不含100%)
1.5
80-90%(不含90%)
1.3
70-80%(不含80)
1.0
70以下(不含70%)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