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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资格证

一、考试性质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inaAccreditationTestforTranslatorsandInterpreters--CATTI)是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由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ChinaForeignLanguagesPublishingAdministration)负责实施与管理的一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在全国实行的、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与认定。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我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的重大改革。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与原有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相比,更体现了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和所从事专业的限制。

取得各级别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在资格考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前,新旧体系会有一个并存期。

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将分语种、分级别地逐步推开,随着考试逐步推向全国,旧有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考试目的

 

设立这一考试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翻译市场,加强对翻译行业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从而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三、考试报名条件

 

该考试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和身份,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二、三级的考试。

获准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也可参加报名。

 

四、考试语种

 

考试分7个语种,分别是英、日、法、阿拉伯、俄、德、西班牙等语种;四个等级,即:

资深翻译;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口译、笔译翻译;两大类别,即:

笔译、口译,口译又分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

 

五、考试科目

 

二、三级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

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的人员,参加《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交替传译类)》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的人员,参加《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2个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了二级口译交替传译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科目的考试。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未获得二级或二级以上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或《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六、考试方式

 

二、三级《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七、考试时间

 

二、三级《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八、考试实施情况

 

翻译资格考试从2003年12月开始进行首次试点,在考试实施与管理及口笔译考务各有关单位的通力合作下,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步和值得骄傲的业绩,考试的规模稳步增长、影响力不断扩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2009年上半年,考试报名人数从2003年的单次考试1,600人上升到15,000人,英语报名人数也从试点时期的1,000人上升到近14,000人。

截至2009年上半年,累计报名参考人员超过96,000人次,累计合格人数已经超过14,300人次。

 

自2008年起,英、法、日、俄、德、西、阿等7个语种二、三级口笔译共29种58个科目考试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开。

各地区、各部门已不再进行翻译系列上述7个语种相应级别职称即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九、证书登记和继续教育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

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

 

中国翻译协会受中国外文局委托负责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国翻译协会拟定了《关于组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为对翻译专业人员实行规范的行业管理的一部分,这标志着我国翻译行业规范管理迈出新的步伐,此项工作已于2006年1月正式启动。

 

十、考试在国内外的影响

 

1、得到各方面肯定

 

翻译资格考试作为一项国家级翻译人才评价体系,多次得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业内资深专家的好评。

人社部专技司领导多次说:

“我们选外文局组织考试是选对了,外文局领导非常重视,组织工作出色,人社部满意,专家满意,社会认可。

考试在国内和国外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是目前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做得非常成功的项目之一”。

 

2、专家队伍健全、稳定

 

截止到2005年6月,英、法、日、俄、德、西、阿等七个语种的专家委员会已经全部建立。

专家委员会调整、换届工作认真及时,2005年9月,第二届英语专家委员会换届完成,2007年7月,七个语种专家委员会顺利完成换届。

随着考试规模和影响的不断扩大,相当一批高水平的专家教授参与考试工作。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来自外文局、外交部、中联部、国际台、中央编译局、新华社、中科院等翻译、出版机构的专家,有来自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十几所国内高校的知名教授,其中不乏我前任驻外使节和一些部级、局级业务专家。

 

3、国际国内多个认证机构主动寻求与我合作。

 

台湾、香港地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有关机构与我局考试办建立了工作联系,有的希望开设考点,有的希望进行互认,有的前来学习借鉴。

法国驻华大使馆还派文化官员前往考场观摩,澳大利亚有关机构也致函表示关注。

浏览全国翻译考试网站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几十个。

 

4、与翻译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实现接轨

 

2008年,翻译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现接轨,翻译硕士学位教育与职称制度及行业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翻译考试作为人才评价的标准将逐步起到引导翻译教学、服务翻译教学的作用。

 

5、获得考试证书者将可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中国翻译协会

 

2004年底召开的中国翻译协会第五届全国理事会,对中国翻译协会章程做了重大修订,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翻译协会章程(草案)》,新章程(草案)明确了未来中国译协作为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性质,使中国译协的业务和职能范围在原来学术领域的基础上向行业领域扩展和延伸,译协的会员组成也从原有的翻译团体,扩展到从事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005年,中国翻译协会出台了《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会员入会条件进行规范。

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专家会员、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其中普通会员要求取得初级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口、笔译证书,或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贡献或实践经验;专家会员要求取得副译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证书,或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有丰富实践经验。

 

中国翻译协会对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范,说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将会对翻译行业管理做出前所未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代表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简称“外专局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全国各口译考试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

  全国考办和外专局培训中心联合为各口译考试机构授予口译考点资质证书,并授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全国考办和外专局培训中心批准设立的、各地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具体口译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考试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考试公开、公平、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考试管理水平和办公条件,具备固定的考试场所,语音实验室或多媒体教室应不少于2个。

在选择考场时要充分考虑周边治安、交通、安全、环境对考试的影响。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应明确全面负责考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1名和5名以上熟练掌握口译考试工作流程的考务人员。

  三、有可预见的、相对稳定的生源,原则上每次考试报考人数不少于30人。

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设立程序

  一、拟设立考试机构的单位向全国考办或外专局培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机构申请表》。

  二、全国考办和外专局培训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后,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后,给予授牌,并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公布考试机构相关信息。

  第七条考试机构一经设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出租、出借考试机构资质。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依照外专局培训中心发布的考务通知,安排本地区、本部门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指导考生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报名,并组织考生现场办理资格审查及其他手续。

  第十条收取考试费用并按规定数额在报名缴费结束后一个月内上缴。

  第十一条负责考场组织、考务准备工作。

注意考场周边治安、交通、安全、环境对考试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聘请监考人员,安排主考官、副主考官、巡视、监考及技术保障人员,做好考前考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试题接送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专人负责,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整个考试过程中,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及时上报考试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完善的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考务人员和考官相对固定。

  第十六条完成全国考办和外专局培训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全国考办、外专局培训中心负责考试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考试机构服从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及相关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将为考生服务放在首位,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流程及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接受全国考办、外专局培训中心的巡视和年检,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年检报告。

年检报告包括考务组织、考试人数、考风考纪、考生反馈、考试推广等情况。

年检结果将于60个工作日内在翻译资格考试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全国考办和外专局培训中心定期召开考试机构工作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经验交流、工作总结、评先选优等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撤消

  第二十一条考试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现变更或考试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变更,须书面向外专局培训中心提出报告,同时抄送全国考办。

  第二十二条在年检和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考试资质,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批,撤消该考试机构资格。

  一、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考务工作的;

  三、考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

  一、考试机构或其上级法人单位主动申请撤消的;

  二、考试机构申请单位被撤消的;

  三、连续两年未组织考试的;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五、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能完成所交办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四条全国考办、外专局培训中心做出考试机构撤消决定后,书面通告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考试机构撤消后,应将其存续期间所有考生资料移交外专局培训中心。

全国考办、外专局培训中心收回有关资料和资质牌,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考办、外专局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机构申请表

  附件2: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考场工作规定

  附件3: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4: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监考人员工作流程

  附件5: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考生考场规则

  附件6: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根据2011年下半年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各科目和英语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副省级市发送相关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中国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下半年二级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2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

考生可于2013年1月20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12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抓紧做好2013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开展2013年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51号)和《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13年上半年,将进行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下半年,将进行俄语、德语、西班牙语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2013年第四季度将进行上述7个语种资深翻译和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等4个语种一级翻译的评审;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等3个语种一级翻译考试通过人员参加次年评审。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外文局负责开展全国范围的资深翻译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工作。

自2013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法、日、阿、俄、德、西班牙语等7个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其他语种高级职称的评审,仍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组织进行,具体申报要求参见外文职改字[2013]5号文件。

       为做好2013年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资深翻译、一级翻译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

       按照《关于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13]1号)执行。

       (三)一级翻译资格(水平)考试成绩

       申请一级翻译评审者必须持有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一级翻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者申报一级翻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3)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5)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6)外语专业或相近专业经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视同翻译专业。

       2、申报资深翻译

       申报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备注:

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五)破格条件要求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相应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申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达到优秀或相当于优秀等次。

       2、在工作质量、数量、业务水平等方面都已超过或达到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并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论文(译文)或其他相关作品。

       3、在业务工作中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奖项。

       4、业务水平得到同行的认可,须提供两名同行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意见。

       破格申报人员须根据上述条件由所在省、部级单位出具破格申报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证明。

       (六)答辩要求

       以下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答辩:

       1、所有破格申报者。

       2、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申报人。

       对于工作年限刚满的申报人员和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将组织抽查答辩。

       (七)公示及发证

       评审结束后,经我局组织评审通过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将通过中国网、中国外文局网及翻译资格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一级翻译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评审或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人员;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

       二、申报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须经过所在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或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材料报送至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

       材料报送采用电子版报送和纸质版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下文“

(一)单位提供材料”、“

(二)资格材料”中第1项《资格评审表》、“(三)业绩材料”中第7项《电子材料审核表》(附件二)及相关免试证明等材料用纸质版方式报送。

请按顺序将纸质版材料装入一个大信封(或档案袋)中,在袋面粘贴统一格式的《个人信息简表》(附件一)。

       其他材料采用电子版光盘方式报送。

光盘包装袋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申报等级;光盘内容存储为两个文件夹,资格材料和业绩材料各放入一个文件夹,分别命名为“***资格材料”、“***业绩材料”。

       电子版材料请严格按照下文中规定格式和文件命名报送,因未按规定格式报送造成材料不可用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人负全责。

       

(一)单位提供材料(共2项)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一个单位有多人参加评审的,出具1份委托函即可。

       函中应注明委托评审人员的姓名、拟评审职务、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可以进行机要交换的请注明交换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破格申报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1份。

       

(二)资格材料(申报人员提供)

       共7项。

其中第1项采用纸质版报送,第2-7项资格材料提供电子扫描件(请保存为.jpg或一个.pdf格式文件)。

各申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扫描件进行审核,并填写《电子材料审核表》(附件二),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2份。

       该表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发。

如个人制作电子版评审表,需严格按照本表原件内容制作,表内“业绩登记”和“单位推荐意见”栏目不够书写,栏中内容可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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