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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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原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

已进入商业运营的自备发电厂以及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50%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为额定容量的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0.9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8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的预留发电容量服务。

(六)热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未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小时内能够调用的热备用容量服务。

(七)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确定预留的最低备用容量。

(三)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统计等工作。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五)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六)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

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一)AGC按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及提供AGC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二)有偿调峰按照提供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三)备用依据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损失的机会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有偿无功按照低于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依据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AVC按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及提供AVC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六)黑启动依据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确定其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深度调峰根据机组实际发电出力确定。

由于发电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深度调峰服务计量以发电机组为单位。

(三)对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厂或者机组组合)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发电厂或者机组组合按照总容量比例计算),且低于额定出力50%的情况进行补偿。

根据提供深度调峰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补偿。

(四)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72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的,按每兆瓦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燃气发电机组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调峰一次(非天然气供应不足原因),按每兆瓦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基本补偿:

每月按机组AGC的月度总投率(等于机组AGC功能累计投入时间/(本月总天数*24小时))和可调节容量的乘积补偿480元/兆瓦。

机组AGC可调节容量为AGC机组的可调范围测试结果。

机组当月AGC调节速率测试达不到0.5%额定容量/每分钟的,该项服务当月不予补偿。

(三)调用补偿:

发电机组参与所在控制区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控制调节,按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被调用时增发或少发的电量进行补偿。

补偿电量根据AGC调整后的发电曲线与原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积分电量差来计算。

按照年度发电计划调度的地区,增发或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兆瓦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根据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迟相功率因数时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8时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15元/兆乏时进行补偿。

(三)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补偿按机组启停调相一次,按照14元/兆瓦的标准进行补偿。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F=Y调相PNt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兆瓦;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7.5元/兆瓦时。

第十六条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AVC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式中,F为补偿费用;

为机组容量(兆瓦);

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

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旋转备用、热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火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进行补偿,按日发电计划预留的高峰时段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时间计算。

(二)根据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和时间给予补偿。

F=P备用t备用Y备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P备用为备用容量,单位为兆瓦;t备用为备用时间,单位为小时;Y备用为备用补偿标准,按10元/兆瓦时计算。

第十八条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水电厂6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省电力公司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

计量的依据为:

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发电厂按当月平均运行容量的比例分摊。

(一)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为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

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为第i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式中,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结算费用;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补偿费用;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分摊费用。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对,半年结算。

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作。

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

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的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电监价[2011]1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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