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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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发文稿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省经信委下达的统调发电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据此制定的发电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省经信委会同省电监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机组。

第二章火力发电机组运行考核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各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

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

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

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

4.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

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6.遇有不可抗力。

第六条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无功平衡情况和季节性负荷特性,按季度下达各发电企业母线的电压曲线,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七条对火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执行调度纪律情况的考核;

2.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3.机组调差能力考核;

4.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

6.无功电压的考核。

7.机组检修考核;

8.机组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

9.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10.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计算,每1万千瓦考核2000元。

1.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2.不执行调度指令;

3.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5.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7.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九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

各发电机组的日发电计划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准,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机组发电负荷实绩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除外),当偏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标准为±5%)。

第十条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2%时免于考核。

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至月度计划点数5%(含5%)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50元。

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

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3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

第十一条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实绩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日计划电量由相对应的日计划发电负荷曲线累计而成,企业当天高峰、腰荷或低谷时段累计发电实绩与计划电量比较偏差超过±1%(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超过±1.5%)为偏离日计划发电量。

正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超发电量,负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为欠发电量。

分别累计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的超、欠发电量,超发和欠发电量以年度合约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厂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的30%为单价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时段的划分:

高峰时段:

8:

00-12:

00、17:

00-21:

00;腰荷时段:

12:

00-17:

00、21:

00-次日0:

00;低谷时段:

0:

00-8:

00。

第十三条当机组处于AGC功能退出状态时,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第十四条机组调差能力以核定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为依据,全省统调1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调差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5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0元。

燃气、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另行核定最高、最低技术出力。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加强对运行机组状况的了解和预判,随时做好接带最高或最低出力的准备。

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差能力,且造成电网联络线口子大幅超用或少用以及被迫拉限电等严重后果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事先已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最低技术出力1万千瓦,每小时考核4000元。

2.事先未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最低技术出力1万千瓦,每小时考核8000元。

第十六条执行第十五条考核的机组,该时段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电厂原因除外)。

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

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

4.燃煤机组发生无煤停机的;

5.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

30万千瓦及以上进口燃煤机组120小时/年

20万千瓦及以上国产常规燃煤机组150小时/年

10-15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100小时/年

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50小时/年

循环流化床机组300小时/年

燃气机组200小时/年

第十八条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分为计次考核和计时考核两部分。

执行非计划停运考核的机组,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考核。

第十九条计次考核:

在一、二、四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4000元、腰荷时段2000元、低谷时段1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在三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8000元、腰荷4000元、低谷时段2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计时考核:

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机组停运时间对该机组所属发电企业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考核金额=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该机组额定容量×0.1×该机组年度合同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厂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年度合同利用小时/8760。

第二十一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发生在22:

00至次日6:

00期间,并在次日6:

00前并网者,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免于计时考核。

如6:

00以后不能并网,从6:

00开始执行计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组的常规性大修结束后,首次并网后48小时内的停运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48小时后发生停运,执行非计划停运计次和计时考核。

第二十三条机组超过规定临检时间的参照第二十条标准减半执行计时考核。

第二十四条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考核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机组AGC调节性能的考核;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的考核;

3.机组进相运行功能的考核;

4.机组AVC调节性能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10万千瓦以上机组均应具有AGC功能,一个月中连续2天或累计5天及以上AGC功能不能投入的运行机组每天考核200元。

第二十六条AGC机组的可调范围以核定的调节范围上、下限为依据,AGC机组的可调范围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4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元。

但机组调差性能达不到的部分对AGC机组的可调范围不再考核。

第二十七条AGC机组的调节速率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测定,调节速率必须达到1.5%(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必须达到0.75%)额定容量/每分钟,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0.1%额定容量/每分钟每天考核100元。

(AGC调节速率测试方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AGC机组的调节精度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测定,日平均调节精度必须达到0.5%额定容量,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0.1%额定容量每天考核300元。

(AGC调节精度测试算法详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一次调频机组性能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和机组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随机测定(未装设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的机组视为不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45秒钟平均调节速率必须达到2%额定容量,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0.1%额定容量/每分钟每天考核100元。

(一次调频性能测试办法和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均应具有进相运行功能,已通过进相运行试验的机组不能按电网需要进相运行的,每发生1次考核1万元。

第三十一条单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均应装设厂站端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已装设厂站端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的机组,应按照电网需要投入闭环运行,如AVC调节精度满足电网要求(在电压目标值±3KV以内),则其电压合格率等于其月闭环投入率。

其余发电企业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下发的电压曲线为准。

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96个采样点。

采样到的各发电厂高压侧母线(或单元制接线机组主变高压侧)电压与电压曲线进行比较,当偏差超过±3KV为不合格点。

第三十二条220KV与500KV母线月电压合格率小于100%,按下列标准对发电企业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闭环运行投入率)<100%,全厂每月考核2万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闭环运行投入率)<99.5%,全厂每月考核6万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闭环运行投入率)<99%,全厂每月考核10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闭环运行投入率)<98.5%,全厂每月考核15万元。

第三十三条机组检修考核:

发电机组的计划检修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进行,未经批准的计划检修超期时间计入临检时间。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1万元。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调整计划检修工期手续;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网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三十四条统调发电企业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相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的配置、选型等应满足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统调发电企业未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发现一项每次考核1万元:

1.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或运行年限超期时,并网电厂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改造的;

2.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五条统调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考核1万元:

1.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

2.通信设备或电源故障,造成发电企业与电网调度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

3.发电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对与电网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未按要求执行江苏电网通信专业年度反措计划和反事故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做好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每次考核2000元。

2.远动设备连续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1000元。

其后,每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加扣200元。

在远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每路遥测数据故障时间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100元。

其后,每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25元。

并网电厂遥测数据路数以电网调度机构接收的遥测数量为准。

远动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E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3.当统调发电企业接到电网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内容时,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每次考核1000元。

4.当远动通信数据处理装置(总控单元)未达到冗余配置,或有冗余配置但其中一台故障时间超过72小时,每次考核1000元;当检查或发现电厂远动设备不符合电监会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时,每次考核2000元。

第三章火电机组考核结算与返还

第三十七条考核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

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省经信委、省电监办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或者遇到将来电价追溯调整考核月情况,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三十八条核能发电机组执行调度纪律情况、机组检修、机组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通信设备运行、自动化设备运行及非计划停运计次考核,但不参与返还金额的分配。

第三十九条所有考核扣罚的金额全部返还给参与考核的有关电厂(核能机组除外),计算公式如下:

第i个电厂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

式中,

为第i个电厂返还金额;

等于月度总考核金额;N为当月参与考核返还发电厂的总数;

为第i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第四十条所有考核、返还结果按照“三公”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考核结果实行月度核对,季度结算。

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考核核对工作,每季度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考核结算工作。

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四十二条每月20日前,省电力公司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明细清单报送省经信委和省电监办,并经省经信委和省电监办审批后生效。

每月25日前,省经信委、省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费用结算方案。

第四章风电机组运行考核和返还

第四十三条风电机组考核和返还单独实施。

第四十四条风电场发电计划曲线采取风电场申报方式确定。

风电场每日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功率申报曲线,该曲线作为次日该风电场发电曲线考核依据。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上报的预测曲线按日考核并发布,对风电场功率进行限制的时段不参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

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96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风电场发电负荷实绩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当日均方根误差(RMSE)超过20%为日发电曲线不合格。

RMSE计算方法为:

式中:

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万千瓦),

为i时刻的预测功率,Cap为平均开机容量(万千瓦),

为样本个数。

日发电曲线考核费用为:

F=500×(RMSE-0.2)×Cap

第四十六条风电场应当控制风电场并网点(风电场升压站主变高压侧)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7%~107%范围内。

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96个采样点。

采样到的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与电压控制范围进行比较,当并网点电压低于97%额定电压或高于107%额定电压为不合格点。

第四十七条月电压合格率小于100%,按下列标准对风电场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100%,全场每月考核2000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99.5%,全场每月考核6000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99%,全场每月考核1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98.5%,全场每月考核1.5万元。

第四十八条风电场应执行省电网调度机构各项运行管理规定。

当违反下列情况之一,每次考核5000元。

1.不执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限负荷指令;

3.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调整指令;

4.风电场电能质量指标(电压变动、电压闪变、谐波等)超出国家规定值拒绝整改;

5.不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风电场接入电网所需各种量测信息和文件资料,如测试报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的模型、参数、特性和控制系统特性,不报、瞒报风电场运行各种运行数据或报表等;

6.未执行电网调度机构要求的并网调试、测试项目;

7.违反电力系统二次部分技术规范、电力系统二次部分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要求,未按要求整改;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不能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8.风电场站内一次系统设备变更(如:

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导致调度自动化设备测量参数、序位、信号接点发生变化时,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未能将变更内容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第四十九条风电场考核结果实行月度核对,季度结算。

风电机组考核费用返还按当月所有风电场运行容量比例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颁发的苏经贸电力(2006)43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附件1:

AGC调节速率测试方法

1.每次AGC调节速率测试包括增、减(或减、增)两个单方向测试过程,即采用增(或减)Y分钟+暂停X分钟+减(或增)Y分钟的测试方式,其中Y为单方向测试时间,X为缓冲时间,单位均为分钟。

2.单方向测试时间Y长度不小于3分钟,缓冲时间X长度不小于2分钟。

每个自然月内,全省所有参与测试机组的X与Y值由调度部门统一设定,并保持一致。

3.测试开始时,AGC调节速率的首个测试方向由电网调度机构当班调度员指定。

4.单方向AGC调节速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S为单方向调节速率(单位:

额定容量百分比/分钟),L为机组单方向AGC实际调节量,

为机组额定容量,Y为单方向测试时间。

5.测试结束后,取两个单方向测试过程中机组AGC调节速率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机组的AGC调节速率。

 

附件2:

AGC调节精度测试算法

如图所示,纵轴为有功功率,横轴为时间(单位:

秒),每次AGC下发指令的时刻对应横轴上一个刻度。

设第i时刻机组的实际出力为

R

,AGC指令为C

,机组额定出力为P

首先:

计算

时间段内机组应调节的功率

式中k为《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中对相应机组要求的AGC调节速率(单位:

机组额定功率/分钟)。

其次:

比较

的大小:

<=

则该计算时段结束时的AGC调节精度

为:

调节精度的单位为:

额定容量的百分比。

调节精度的根本含义是每一个AGC指令结束时,机组实际出力与要求调整位置的吻合度。

>

则再判断

之间的大小:

>

,如图一所示,相应的AGC调节精度

为:

<

,如图二所示,相应的AGC调节精度

为:

指定时段某台机组在每个AGC指令下发时的AGC调节精度(机组AGC投入时的第一个指令数据作为基础数据,不计算精度)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时段相应机组的AGC平均调节精度。

 

附件3:

一次调频性能测试办法和要求

1.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利用江苏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在线实时检测系统进行测试。

2.一次调频测试信号发出后,相应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退出实际运行,不再对电网频率的变化产生响应。

在一次调频测试期间,电网调度机构保持机组AGC控制指令不变,电厂无需退出AGC运行状态。

3.机组接收到“增负荷测试”(或“减负荷测试”)信号后,一次调频功能自动产生0.1083Hz的最大负向(或正向)频差,机组负荷响应进行增加(或减少),EMS系统记录测试机组一次调频增(或减)负荷的性能。

4.“增负荷测试”(或“减负荷测试”)信号为脉冲信号,时间长度为45秒。

5.测试结束后,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切换到正常模式并重新投入实际运行,同时电网调度机构恢复机组AGC正常运行方式。

6.取EMS系统在每个45秒测试过程中记录的机组负荷调节量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机组的一次调频平均调节负荷。

7.要求机组的一次调频平均调节负荷不小于额定容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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