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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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套期保值确实认和计量,根据?
企业会计准那么
——根本准那么?
,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躲避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
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
销被套期工程全部或局部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确实
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确实定承诺中可识别局部的公允
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
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
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
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
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
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那么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
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程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程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工程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
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
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以下情况
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
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
期,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
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识别;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
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工程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
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
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
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工程,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以下工程: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
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
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
局部〔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
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以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工程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工程的外汇风险
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
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
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
被套期工程。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局部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
债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工程。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局部被指定为被套期工程的,被指定局部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工程的,被套
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
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
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
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根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那么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
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
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
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识别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
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
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
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
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
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
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
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工程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工程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工程为按本钱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本钱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
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局部的利率风险
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那么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
期工程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工程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项下单列工程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工程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负债项下单列工程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那么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局部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
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那么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被套期工程是以摊余本钱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
本准那么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工程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
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
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
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
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
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
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被套期工程为尚未确认确实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
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在购置资产或承担负债确实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局部,应当直接确
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工程反映。
该有效套期局部的金额,按照下
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工程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局部〔即扣除直接
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
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局部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
被排除的该局部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
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套期工程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
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
的净损失全部或局部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
局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被套期工程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法处
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局部
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局部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那么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中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对于不属于本准那么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那么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那么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局部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那么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那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
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
生。
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那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
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局部,应当
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工程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工程反映的套期工具
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局部,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