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291663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

对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对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冒领、盗用、恐吓、诈骗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的;

2、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

3、冒充老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表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第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有意损坏教室及宿舍门窗、玻璃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互相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互相辱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者双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致他人重伤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煽动、组织、策划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起事端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持器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致他人伤害的,加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欺骗、侮辱、殴打学院管理(值班)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胁迫当事人“私了”者,一经查实,加重处分;

10、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作伪证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生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主动向院保卫部门上缴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 

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喝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及各类含酒精饮品),违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喝酒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喝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声吵闹或损坏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喝酒打架或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聚众喝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大摆“生日宴”收取礼金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玩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提供赌具、赌博场所或赌资等,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法定假期未经批准提前离校或未按时返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未经批准,开学一周内不报到或擅自离校一周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其在校外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社会公德、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公共场所及课桌上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乱扔杂物(泼水)、砸敲物品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会场、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宿舍、教室内私拉电线或使用各种炉灶和违禁用品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火灾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用辱骂、诽谤、造谣、诬陷和恐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参与观看淫秽图书、影像、反动音像制品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复制、传播、隐匿和制造淫秽物品或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0、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组织和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2、吸毒、贩毒或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3、住校生未请假晚归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此类推;

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

14、组织和参与高利贷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2、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3、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4、学生受处分后在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进步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有包庇违纪学生的言行的;

2、违纪后,不主动交待错误,无悔改表现的;

3、有藏匿、伪造和销毁证据的行为的;

4、预谋、策划或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5、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其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6、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证人的;

7、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8、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9、曾因违纪受批评教育或处分,再次违纪的;

10、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学校声誉的;

11、一次违纪,触犯本条例中多项条款的;

12、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取消其本学年度各类经济资助及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学生干部受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其处分。

2、凡受处分者,扣发本学年度各类奖助学金,已发放的追回其资金。

3、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4、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仍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一年内不得毕业。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及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须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学工组批准;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材料在学生处和所属系保存,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不经过系学工办,直接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各类处分的,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其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调查及时、尽快研究。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考试违纪、作弊的除外),各系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呈报工作。

学生处接到系呈报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

做决定时,要保证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应具备的材料有:

本人书面检查、证明材料、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

对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原则上要在全院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要在系内张榜公布;

但对喝酒、旷课、使用违禁电器、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大摆“生日宴”收取礼金等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应在全院张榜公布。

同时,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印发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

处理结果要通知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督促及时离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处分的撤销

第三十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一)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的处分;

(二)学生在非毕业年级受到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于处分满一年后,可向班主任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2、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3、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4、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

5、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及对撤销处分后的对自身的要求及遵守纪律做出的承诺。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悔改;

2、受处分后,没有发生任何违纪现象;

3、受处分后,学年德育成绩评定为良好;

4、受处分后,每学期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5、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奖励或有突出表现;

6、受处分后,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50%。

(三)班主任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组织班委会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上报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撤销学生处分审批表》,所在系将该表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上旬和10月上旬受理撤销审批表,逾期不予办理;

(五)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认为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由学生工作处签署同意撤销处分的决定;

(六)撤销学生处分后,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撤销学生处分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于每年6月份,汇总毕业班撤销处分学生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撤销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或已同意撤销处分后又出现违纪现象,应终止报批程序并加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学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