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分包合同模板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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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包合同模板修订稿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011版)

 

总包人:

分包人:

 

二零壹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包人:

分包人: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范围:

1.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二、工期

2.1开工日期:

2.2竣工日期: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2.3工期节点

三、工程标准:

3.1质量标准及目标:

3.2安全施工标准及目标:

3.3文明施工标准及目标:

3.4环境保护标准及目标:

四、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暂定)

(小写):

¥万元(人民币)(暂定)

如分包人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结算只限于就分包人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5.1本合同协议书

5.2分包人合同履行承诺书

5.2本合同合同条件(专用条款)

5.3工程量清单

5.4本合同合同条件(通用条款)

5.5安全管理协议书

5.6其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约定、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文件。

5.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8图纸

以上组成部分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混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与本合同《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总包人承诺

7.1总包人承诺在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条件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并结合业主付款情况支付本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7.2总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和业主的到款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约定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与文明、环保等目标均如期实现后的一个月内,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余额(不包含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分包人。

7.3总包人系质量贯标企业,因此承诺将按照质量标准以及本企业要求对本工程实行总包管理。

八、分包人承诺

8.1.分包人承诺按照协议书要求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标准进行施工,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8.2.保证金

8.2.1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并注意到总包人已向业主支付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当日,按照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数额,足额由分包人打入总包人指定帐户(或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抵扣,现金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交纳),保证金交纳详见专用条款。

8.2.2分包人同意保证金不计利息,根据合同条款发生的各项罚款和因分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均由总包人在保函金额或保证金内支付或扣除。

8.2.3分包人同意以下两种原因导致分包人无法履行合同时:

①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完全履行;②由于分包人原因,无法满足业主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目标要求而将损害总包人的经济利益或信誉,但分包人未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备案;总包人有权扣留全部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弥补总包人的损失,并有权将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量另行委托,并扣除相应的工程款,而总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8.3分包人承诺本工程将遵照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规范、总包人质量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分包人向总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等的连带责任。

8.4无条件按时支付承范围内所属的劳务工工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同时积极将有关协议报送总包人备案。

8.5若分包人底下劳务人员因与分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未妥善协调解决导致劳务人员至总包人、监理、业主上门维权,总包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包人处罚,处罚额度为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的1万~10万元罚款,并有权在不征得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扣除分包人相应工程款以支付分包人的劳务或专业分包队伍的相关款项。

九、税金:

分包人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真实有效发票,由于提供发票造成总包人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范围内的税负。

十、分包人同意因业主、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和争创合同约定的奖项而增加的费用以及由总包人代分包人垫付的费用,由总包人在给付各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十一、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分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人应立即予以纠正,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发生一起违约事项,分包人按人民币1万元承担违约金,违约状态持续的,以每日人民币2万元计算。

本合同项下分包人违约责任独立存在,违约金应予累加。

十二、合同的生效

12.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2.2合同订立地点:

12.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分包人依本协议书第8.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保证后生效。

12.4本合同共六份,其中正本二份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由总包人执三份,分包人执一份。

十四、合同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选择向总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十五、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执行。

总包人:

(盖章)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通用条款)

一、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2本合同文件适用的质量标准是:

国家及上海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以及业主的特定要求等。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上海市和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严格者为准。

1.3本合同文件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标准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和对周围环境的保护。

1.4关于图纸

1.4.1总包人向分包人提供首批施工图纸的日期是总包人拿到正式施工图纸10个工作日内,此后将按进度计划即时供图。

1.4.2总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数量是1套(包含竣工用图)。

1.4.3除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非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复印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分包人履行该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保密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总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总包人的权利

2.1.1.1总包人委派见专用条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对本工程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1.1.2总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规范、总包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如有违反,有权按该规定予以纠正、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进行处罚。

当分包人无法满足业主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目标要求而将损害总包人的经济利益或信誉时,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撤换其现场不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必要时,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剩余的工作量另行委托,组织第三方进驻继续施工,其费用在应给付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扣除。

如果由于分包人原因已经给总包人造成了社会信誉的不利影响或经济利益的损失,则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追加罚款或要求分包人予以全部赔偿。

2.1.1.3如果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完全履行,总包人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总包人的损失。

2.1.2总包人的义务

2.1.2.1总包人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协助分包人办理工程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2.1.2.2总包人应界清各分包人的工程实施范围,协调各分包人之间的工作关系,检查、督促工程顺利进行。

2.1.2.3分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保护。

2.1.2.4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分包人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2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分包人的权利

2.2.1.1分包人委派见专用条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2.1.2分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国家有关法规及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施工。

2.2.1.3分包人有权提醒并要求总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上总包人应做的工作。

2.2.2分包人的义务

2.2.2.1分包人在此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分包人负责。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施工。

分包人按有关规定配置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分包人配置到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行业规定的有效文件及持有效证件上岗。

2.2.2.2分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总包人提交工程量计价清单、施工预算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工程进度计划供总包人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2.2.2.3分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2.2.4若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或施工工期超过约定的时限以及发生其他违反规定的施工、经营行为,分包人除了承担由此造成总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并接受总包人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处罚。

2.2.2.5分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2.2.6由于分包人责任,导致总包人受到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扣物罚款的,全部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并对总包人予以全额补偿。

2.2.2.7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业主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及其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条件内约定。

2.2.2.8分包人未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总包人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分包人还应赔偿总包人的全部损失。

2.2.2.9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事件给总包人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每发生一次处罚分包人10000元。

2.2.2.10分包人在此确认其已收到总包人提供的除工程价格外的总包合同副本并已全面了解了相关各项规定,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2.2.1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2.2.12分包人承诺的本工程分包人代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述人员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在整个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的,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及时调整分包人代表或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负责。

2.2.2.13总包人项目部由于分包人施工范围内所产生的水电费、业务接待费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2.2.14分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真实有效发票,由于发票原因造成总包人损失的,其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另外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范围内的税负。

2.2.2.15分包人由于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分包人为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补偿、罚款等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三、进度计划

3.1分包人必须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总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总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分包人应于每月的下旬向总包人提交本月工程月报和下月工程计划。

3.3开工及延期开工

3.3.1 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执行。

总包人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3.3.2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总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

3.4暂停施工

总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因总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5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业主、总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5.1业主、总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3.5.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影响工期的,经业主同意的可予以延长。

3.5.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5.4不可抗力;

3.5.5业主、总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6工程竣工

3.6.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则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1万元承担违约金。

误期时间为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到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扣除总包人同意的非分包人原因引起的顺延天数(若有)。

3.6.3 施工中业主如需提前竣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总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4.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2分包人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向总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含质量保证计划),总包人应在约定的日期内予以审批并反馈给分包人。

4.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部分,总包人、业主一经发现,有权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总包人、业主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业主验收。

通知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业主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分包人方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总包人、业主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报请验收。

4.4.2重新检验:

无论总包人、业主是否进行过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暴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总包人、业主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5.1.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 分包人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内向总包人提交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含环境保护方案);总包人应在约定的日期内予以审批并反馈给总包人。

5.1.2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由于分包人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5.1.3分包人应对其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文明施工的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总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和环保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总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由总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1.4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开始前向总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认可后实施。

5.1.5 在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认可后实施。

5.2安全和环保事故的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或环保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包人,并在总包人组织下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因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支付

6.1本工程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2进度款支付

6.2.1进度款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6.2.2当工期紧急而业主的资金又未到位时,由总包人垫付资金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由分包人承担。

6.2.3业主依据总包合同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先进入总包人的帐户,分包人不得违规直接从业主处截取工程款。

否则,总包人将按发生一次增加1%的管理费对分包人予以处罚。

6.2.4分包人在收到总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应首先支付所雇人员的人工工资和外购材料款,不得无故拖欠。

如因分包人无故拖欠而引发纠纷,应由分包人负全部责任并视为分包人违约;总包人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相应的欠款直接支付拖欠款,并对分包人处以不大于合同总价1%的罚金。

6.3分包人在收到总包人支付的各期进度款和其他费用(若有)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若发生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导致总包人被追索时,总包人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除有权向分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项外,还有权按代付款项的_5_%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总包人有权从将付或应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7.1.1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中包括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

7.1.2.总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分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及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派人与供货人共同清点。

如分包人不能按书面通知及时到现场与供货人共同清点总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总包人认为分包人已认可总包人提供到场的材料设备数量。

7.1.3由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分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应由分包人妥善保管。

因分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总包人未通知分包人清点,分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总包人负责。

由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的复试费用,如复试结果合格由分包人承担;不合格的由总包人承担。

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另选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再次复试,其费用从前述约定。

由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一般情况下在甲方支付给分包人的当期工程款内首先扣除,除非双方就此另有约定。

7.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属于分包范围内的项目零星材料,由分包单位承担。

7.2.1 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事前应将供应商资料(资质、材料质量品牌等)提供给总包人征得总包人同意,必要时总包人可要求分包人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核调查。

7.2.2 分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分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的24小时内通知总包人和监理方到现场清点。

7.2.3 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总包人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并承担所需费用;不符合要求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 总包人如发现分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分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7.3对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可就材料设备供应另行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八、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8.1分包人应在每月20日之前向总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总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总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包人不予计量。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包人不予计量。

8.2工程竣工前以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未完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总包人无须另行支付。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8.3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总包合同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分包人应将工程结算书连同有关的资料报送总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否则总包人可要求分包人补充完整后重报。

因此给总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8.4总包人应在业主委托外审结论的基础上于15天内完成对分包人工程结算书的审定,作为本工程合同的最终造价。

8.5经总包人组织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则分包人应按照总包人要求,在总包人指定时间内,将工程移交给总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

分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尚未进行或结算尚未完成或存在任何争议尚未解决为由拒绝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

分包人违约延期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2%的标准向总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总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九、质量保修

9.1分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9.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年限

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约定为:

见合同专用条款。

9.3由于分包人原因发生的保修费用在保修费金额内支付,不足支付时由分包人追加支付。

因重大质量问题而返修的部分工程,其保修期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顺延或重新计算。

十、关于工程的再发包

总包人禁止分包人将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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