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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市场建设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通知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办字[2005]74号

∙【颁布时间】2005年06月16日

∙【生效时间】2005年06月16日

∙【全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有效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近期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劳动力市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增加就业为目的,向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人性化就业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尽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用2-3年时间,建立起以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为辅助,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协调发展机制和服务网络。

  场所设施建设。

11个设区城市新、改建劳动力市场建设工程今年要全部开工建设,2006年底基本完工。

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劳动力市场交流大厅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在1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政府所在地都要建立满足本地劳动力就业需要的就业服务场所。

  信息系统建设。

2006年底以前,各设区市要实现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做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

  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就业服务制度,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与培训成果制度等。

  二、增加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保障就业服务工作和信息系统运行。

各级财政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进行补贴。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各设区市要建立就业服务网络数据中心,使用统一的劳动就业服务软件系统。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加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有效性。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多种渠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提供职业供求信息。

  四、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按照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运作规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目标责任制、资金拨付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保证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特色就业需求。

将“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送温暖”活动制度化,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困难群体人员就业。

要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制度,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

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服务范围,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立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场所,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要加强区域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继续完善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发挥其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

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良好形象。

  五、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服务

  促进社会就业服务组织发展,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促进就业提供服务。

发展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推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或劳务派遣组织转型。

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建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适应不同群体特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组织、职业咨询服务组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组织、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清理整顿工作,指导督促职业中介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倡导诚信服务,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文明职业中介活动。

  省政府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

要制定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2003-04-0114:

45:

25

【法规分类号】C662040199404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4/12

【实施日期】1994/04/12

【失效日期】2001/01/21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厦府(1994)综087号

【题注】(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

    附: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的战略方针,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率先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框架的现实要求,现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劳动力市场是主要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份。

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对劳动力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的一种机制。

因此,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迫切需要。

从厦门特区来看,经济建设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的素质,得益于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特区建设既要引进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也要输入相当数量的普通劳动力;既要让广大劳动者合理流动,各尽其能,又要使他们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这就必须尽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二、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作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

    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长期存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

特区必须从这一现实特点出发,把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作为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主体双向选择、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格局。

    首先强化宏观调控,调节劳动力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市劳动部门将从今年起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入厦务工实行“先办证后务工”的管理办法。

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方可取得务工证,未取得务工证的一律不能务工。

市、区(县)劳动部门实行电脑联网,全面掌握外来劳动力的数量、务工及流动状况。

另外,还要取得各地驻厦办事处的配合,由它们有计划有组织地输入劳动力。

为提高劳动力素质,在输入劳动力的结构上,加大技术工人特别是紧缺工种的技术工人的比例。

做到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形成统一开放、流动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要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职业介绍机构。

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个人创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资格认可、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按《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积极发展劳服企业和第三产业生产服务项目,扩大就业容量,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1%以下。

逐步建立起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四位一体、有机结合、功能完备、制度健全、服务优质的工作网络。

    三、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职工制度,培育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

    为建立特区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的企业劳动制度,我市将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全体在岗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终止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将在所有企业中,取消不同用工形式以及不同所有制身份的界限(即干部和工人界限,固定工和合同制工界限),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

对于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应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确实无法消化的可以辞向社会。

为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稳定职工队伍,对于男年满四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的原干部、固定式、复退转业军人,获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以上称号的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将其辞向社会。

    四、建立以“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为目标的企业工资管理体制。

    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培育和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两低于”原则,根据劳动力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形式,并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严格亏损企业工资总额报批制度,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办法,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内部分配上应逐步建立以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劳动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度,逐步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机制和工资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于每年七月一日公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得低于该年度的最低工资水平。

企业提取发放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市劳动局对企业提取、使用年度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检查。

    五、推动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形成,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以全面提高劳动者政治思想和技能业务素质为目标,通过国家制定标准,政府规划指导、地方(部门)自主办学、市场调节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鉴定职业技能,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

要进一步发展职业技术培训,以技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依靠和发挥行业、企事业、职教、经济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力量,开展多方办学,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覆盖城乡企业满足劳动力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化网络,建立灵活开放的职业技能培训的运行机制。

今年要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的试点,通过试点分批建立电工、钳工、车工、汽车维修工、制冷工、空调等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网络。

    六、建立适应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劳动保险体系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稳定器和保护网。

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要扩大各项保险覆盖面和享受对象,实施范围,要从目前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促进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做到管理制度法制化,管理办法科学化。

当前改革的重点是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为主,逐步扩大到工伤、医疗保险的改革试点,统一由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适应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加剧,企业内部职工队伍的流动与更新加快,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进入企业。

这些新情况,对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和困难。

为此,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刻不容缓。

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厦门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暂行规定》执行,特别是要加强对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监察。

必须强调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特别是新上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换岗工人的安全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处理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坚持安全考核,持证上岗。

事故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凡没有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必须追究企业的责任。

    八、加强劳动法规建设和劳动执法监察,规范特区劳动力市场。

    福建省人大去年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是厦门特区一部新的劳动立法。

为逐步建立起特区劳动力市场法规体系,市政府已颁发了《厦门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暂行规定》、《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

随着劳动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各项劳动工作都将努力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劳动管理法制化。

    加强劳动监察工作。

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与重点检查结合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今年要重点查处使用童工、克扣工资、随意加班加点、拖欠缴纳社会保险、私招滥雇、不办外来劳动力务工证、不报备案等各种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要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个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全面推行和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重点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减少冲突的发生,保持协调和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培育和发展特区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做出贡献。

国务院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通知

2003-07-1016:

13:

01

【法规分类号】112601196305

【标题】国务院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3/04/30

【实施日期】1963/04/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国劳字316号

【题注】

【正文】      

    去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大中城市恢复或建立劳动力介绍所,配备专职干部,列入行政编制。

据了解,现在绝大部分城市还没有把劳动力介绍所建立起来;有些虽然已经建立了,但干部大都未列入行政编制,且采取征收调配手续费的办法解决经费开支,流弊很多,影响城市闲散劳动力的组织管理。

    根据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报,一九六二年底,全国尚未安置工作的城市闲散劳动力约有×××人,已经安置临时工作,但今后需要重新安置的还有×××人;另外,今后每年城市里都会有大量不升学的青年和其他新的闲散劳动力需要安置工作。

因此,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和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能够各得其所,这是关系到城市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长期工作。

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没有专管机构是不行的。

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还没有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大中城市,应该迅速恢复或者建立起来。

劳动力介绍所的干部名额,原则上按照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所提出的编制比例(即每五百名闲散劳动力配备一名干部)进行配备,但闲散劳动力过多的城市,则不应按此比例,而应配备的更少些,如以一千名配备一名。

并且要列入中央批准的地方行政编制。

    二、已经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城市,今后在执行调配劳动力任务时,一律不再征收手续费。

劳动力介绍所的经费,统一由地方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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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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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劳动就业网    发布时间:

2007-10-31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7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同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对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2007年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市(地)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是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项目。

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7年度只申报1个项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从中择优确定2007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

各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尽快组织本地区2007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填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电子版)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逾期不再受理。

  注:

劳动保障部报送邮箱为:

minghong@ liweiming@

  附件:

  1.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省级以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应当包括: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即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项目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执行时限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等内容。

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确定本地区本年度申报项目,并于4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送《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将不考虑安排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1.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行政管理等经常性支出的项目;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3.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该专项拨款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4.其他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认为不能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拨款后,应按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对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条拨付各地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告说明。

  第九条如遇有特殊情况,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应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整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说明原因,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用于该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同时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

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意见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择机安排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劳动保障部。

  第十三条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地区,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将责令其纠正。

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货物、服务,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繁荣技术市场建设科技北京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推动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本报讯5月10日,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场办)组织召开的北京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上园饭店举行。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军介绍,近年来,市场办围绕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做了一些具体工作,此次会议的召开,是为了邀请领导专家对北京技术市场转移机构的管理办法提出指导意见,并就北京技术市场未来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促进北京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北京技术市场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

 

市场办发展科科长丛巍介绍了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据介绍,为规范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促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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