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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见证流程

  一、见当事人。

  1、问清楚当事人的意思,并对对话进行录音录像。

  2、索要基本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财产权证复印件

  等。

  3、查证对话的地点,记好时间。

  4、让当事人写下继承人的姓名。

  5、留下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二、准备见证材料。

  6、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检查无误。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号码等。

7、查证询问笔录与遗嘱上的信息是否准确,特别是房产地址与房产权证号码等。

8、如果当事人不能签字,要把见证书、询问笔录、见证委托书关于签字的内容去掉。

  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9、在见证委托书、遗嘱、询问笔录上签字。

对签字的过程进行录像,手机调试到飞行模

  式,保证足够的内存。

  四、所盖章。

  10、

  11、

  12、

  13、

  14、盖章三个,包括见证书、光盘、骑缝章。

对光盘进行检查,看能不能播放。

两位律师签字(见证书、遗嘱或者其他需要见证的文件上)。

五、送达。

准备所发票(卷内付给当事人的那一页的复印件)。

送达回执上签名按手印。

  篇五: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第九条遗嘱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收需见证的遗嘱及相关的文件时,如必须接收原件,且遗嘱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

  第四章见证程序

  第十三条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婚姻一样,其生效和无效的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同时,有关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在《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规定。

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制作代书人、见证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资格(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见证的过程;

  (四)遗嘱见证活动中其他人的谈话笔录;

  (五)制作律师遗嘱见证活动自身笔录,内容为遗嘱见证的全过程,从时间、地点到程序方面制作律师见证的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对其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对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或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六)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七)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八)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律师在谈话笔录上签名。

如果遗嘱人有特殊情况,应有针对性的采取办法,如存在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或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的情形,律师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建立了一套笔录体系后,律师根据笔录的内容从不同的方向收集下列证据:

  

(一)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提供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并审查;

  上面所述的证明是指产权证、合同、发票、法院判决、调解书、仲裁文书、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材料。

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做概括性处分的,可不提供产权证明;

  

(二)审查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的书面证明,审查遗嘱人出具的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书;

  (三)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证明,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签署的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书;

  (四)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律师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律师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五)提取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笔迹并存档;

  (六)审查间接的、辅助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见证遗嘱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应勤勉尽责,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五章遗嘱和律师见证书

  第十八条遗嘱和律师见证书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法律作用,是律师遗嘱见证程序中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

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必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若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出具律师见证书并终止工作,收取已工作部分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的需要进行制作,《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特别强调包括遗嘱和律师见证书),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见证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误解或理解错误。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遗嘱见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遗嘱生效前,遗嘱见证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律师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附件一:

遗嘱的格式文本

  附件二:

律师见证书的格式文本

  附件三:

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格式文本

  篇六:

遗嘱见证流程

  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附件1);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附件3);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附件4);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附件5);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我今年XXX岁,患X病,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一、

  二、

  三、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二份,分别有立遗嘱人和法冠律所各执一份。

XXX(盖章、按手印)

  代书人:

  见证人:

xx(签名盖章)

  xx(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七:

遗嘱见证

  律师见证书

  【XX】苏商律见字第[7-X]号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女,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的委托,指派律师庞娟、律师娄德当就其订立遗嘱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过与委托人进行询问谈话,并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见证律师根据了解到的真实信息,作以下见证证明:

  1、XXX(女,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本人在位于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楼苏商律师事务所签订《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XXX在其遗嘱上所留手印是她本人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亲自所摁,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庞娟

娄德当

  见证日期:

XX年3月28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XXX授权委托书一份

  4、XXX谈话笔录一份

  5、录像录音资料一份

  篇八:

最严谨的遗嘱见证业务指导

  遗嘱见证

  一、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见证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

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见证程序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

  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证的内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

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

告知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书;

  四、程序中涉及的具体规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

  (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7)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

因委托人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5、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此种情况所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负有要求遗嘱人出示与订立遗嘱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律师负有根据遗嘱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

  若遗嘱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

  、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若有必要,可请遗嘱人签名/盖章确认。

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适用的法律法规。

  9、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

  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

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10、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

  (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8)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遗嘱人误解或理解错误。

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14、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工作底稿;

  (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见证书》原件;

  (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遗嘱人提供的身份房产等信息复印件;

(签字或手印)

  (8)委托人须知、遗嘱;

  (9)《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15、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

  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遗嘱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篇九:

遗嘱继承公证书格式

  遗嘱继承公证询问笔录参考格式

  询问时间:

年月日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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