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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职责明确;

4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6确认、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9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10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查质保部职责文件检查质保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

查质保部是否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取样、入库、贮存、发放、使用行使监控职责;

查中间产品的流转是否经QA人员监控

质量保证部QA岗位职责

查公司确认与验证活动是否得到质保部门的监控

查质量副总是否具有否决或批准产品出厂放行的职责及权利

质量技术副总职责

查是否具有物料及产品运输的相关书面规定及规定是否合理、有效;

冷链运输管理规程供应商质量审计管理规程

第10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1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3.1具有适当资质并培训合格人员;

3.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3.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3.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3.6适当的贮运条件。

4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7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查现已生产的品种生产工艺是否经过验证

工艺验证报告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企业现配备的资源是否满足药品生产及规范要求

现场询问操作人员评价企业操作规程制定是否准确、易懂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企业人员培训情况

任意抽取3批记录,检查批生产记录是否能够涵盖生产全过程,是否能够追溯产品完整生产历史

批生产记录编制管理规程

检查企业对各类记录是否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记录管理规程批生产/批包装记录管理规程

汇总各小组检查结果,评价药品召回系统是否能够符合规范要求

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质量控制

第11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查是否具有质控部组织机构图;

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查质控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企业日常取样、检验需求

第12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1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5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记录;

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现场抽查质控部岗位人员培训情况评价其能否满足其质量控制职责;

员工培训及培训档案建立管理规程

查质控部文件目录是否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及稳定性考察及必要的环境监测;

检查质控部取样人员是否经授权;

检查质控部检验方法是否经过验证或确认;

分析方法验证或确认管理规程

检查质控部取样、检查、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取样管理规程原辅料、包装材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中间产品(半成品)取样标准操作规程产品取样标准操作规程工艺用水取样标准操作规程工艺用洁净气/汽体取样标准操作规程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单管理规程

检查质控部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是否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检查留样情况是否满足必要的检查及检验需求

留样管理规程

质量风险管理

第13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检查有无相关书面规定;

检查相关风险管理文件是否涵盖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及审核

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第14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检查具体评估案例

第15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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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16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查公司组织机构图是否与现行机构相符;

查组织机构图是否能表示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17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查质量负责人职责;

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是否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质量保证部长岗位职责

第18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查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是否齐全,无遗漏;

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并有书面文件;

查岗位人员是否承担过多;

抽查岗位人员对自岗职责的了解情况

第19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查企业有无职责委托情况

授权管理规程

查受委托人资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关键人员

第20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扰

查关键人员是否有公司任命书

查关键人员是否为全职

员工考核聘用管理规程

查质量负责及受权人职责履行情况

质量技术副总岗位职责

生产副总岗位职责

第21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查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总经理岗位职责

查总经理是否按职责要求履行其职责

查生产副总履历、学历、教育背景及职称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工作职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无遗漏

第22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查公司生产副总履历、学历、教育背景及职称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查公司生产副总工作职责是否符合GMP要求无遗漏

第23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查公司质量总监履历、学历、教育背景及职称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查公司质量总监、质量受权人工作职责是否符合GMP要求无遗漏

第24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共同的职责项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检查

第25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于第二十三条中检查

培训

第26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查公司培训负责人是否为专人

查培训计划是否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第27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查培训记录及相关培训考核记录;

抽查生产操作人员的人员培训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第28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查相关培训记录及培训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附录一

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

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

查有无培训及考核记录;

任意抽取5洁净区工作人员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相关培训

人员卫生

第29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培训记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查有无各级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人员卫生标准管理规程

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管理规程

车间人员进出D级洁净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车间人员进出C级洁净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车间人员进出B级洁净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车间人员进出轧盖区更衣标准操作规程

第30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抽查对人员卫生规程培训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第31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查有无公司人员健康档案

员工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建立管理规程

抽有无人员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

第32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查公司有无相关规定;

查公司人员健康档案中健康检查异常人员去向;

第33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检查外来人员进出有无登记;

外来人员进厂参观管理规程

检查其培训情况

第34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检查洁净区工衣材质是否符合符合规范要求

工作服管理规程

第35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查有无相关规定;

抽查洁净区人员执行情况

第36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现场检查生产区,仓储区执行情况

第37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查有无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检查执行情况

附录一第19条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洁净区外进行。

查有无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进入生产车间人员管理规程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查有无相关规定

D级洁净区:

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

应当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污染物。

C级洁净区:

应当戴口罩。

应当穿手腕处可收紧的连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工作服。

并穿合适的鞋子或鞋套。

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A/B级洁净区:

应当将头罩将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

头罩应当塞进衣服内,应当口罩以防散发飞沫,必要时戴离护目镜。

应当戴经灭菌且手颗粒物(如滑石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脚套内。

工作服应为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

查现场人员洁净衣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

查岗位人员卫生

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

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

现场检查洗衣房;

车间洁净服清洗灭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查洗衣、灭菌记录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38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检查有无相关规定

厂房与设施管理规程

第39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查生产区是否位于主导风上风向;

第40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查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布局;

查地面的绿化、硬化,阴沟清洁情况;

查厂区及厂房人流和物流通道分布情况

第41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查有无维护计划;

厂房维修保养管理规程

查有无相关规程;

查有无消毒记录;

第42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查厂房验证文件;

车间厂房设施、空气净化系统验证方案

车间厂房设施、空气净化系统验证报告

洁净区温湿度、压差、噪音、照度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查日常监控记录;

第43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现场检查有无有效措施;

厂区与车间防虫鼠管理规程

现场检查窗户、排风扇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第44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查有无相关规程及人员进出记录;

第45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查有无厂房竣工图;

厂房、设施档案管理规程

查有无空调系统送风、回风管路图;

查有无水系统管路图;

对以上图纸进行现场核对检查有无变更及相应变更许可

生产区

第46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

(二)、(三)、(四)项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查有无相关的共用厂房、生产线、设备评估报告;

车间厂房设施风险评估方案

车间厂房设施风险评估报告

查激素线厂房、空调系统是否与普通线共用;

查综合车间空调系统送风、回风管路图及验证报告;

检查高产尘区排风、捕尘情况

检查青霉素类车间厂房、设施、设备、排风及排风处理等

第47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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