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312321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新预算法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

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

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

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

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一)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

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

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

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同时,对存量债务,新《预算法》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并确保在新旧《预算法》过渡期内,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

三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

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

第二,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数目和金额,并提前30天报人大进行初审,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调整。

第三,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进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须向本级人大报告。

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预算追加调整设置了诸多限制。

因此,在年初预算编制时要将大事要事考虑全面,不能寄希望于预算追加,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

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由于市县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所以其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首先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

超收了、结余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同时,对于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它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措施还不能实现平衡的,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这样,既确保了年度预算平衡,也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

(二)按照全面、准确、细化、高效的要求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顺利执行、减少追加调整和及时有效公开的前提,因此,编制好年初预算尤其关键。

新《预算法》主要对预算编制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四本”预算的编制。

就是要编制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预算的编制。

对于重点支出保障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总体要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重点支出。

因此,各部门重点支出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否能够及时规范地执行。

因此,预算申报质量尤为关键,申报重点项目时要及时提供政策依据,以确保重点支出的优先保障。

三是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新《预算法》首次在法理上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明确了预算管理要求。

首先,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提出应“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注重规范、公平、公开。

同时,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二,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下达,这将杜绝以往12月31日晚还在下专款的问题。

第三,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不再只增不减,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务院从2013年起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只是改变了原有预算项目的执行方式,其资金来源仍为原有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并非财政另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此项目。

(三)及时、主动、规范地进行预算公开

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司条例》2007年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直按此文件开展工作。

本次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使此项工作的依据由原来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级别,直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大大增强。

在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上,新《预算法》第14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

预算部门要将经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

审计部门要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包括党政群团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就是说,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预决算。

同时强调,预算公开时限的20日,是指20个“自然日”,而非原来习惯的20个“工作日”。

在预算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新《预算法》对各个预算事项都赋予了行为责任主体,除了保留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活动的总体组织实施职能外,着重强化了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预算法》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由此可见,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如果不按新《预算法》的要求实施预算行为,责任追究的就是部门相关人员。

同时,新《预算法》集中规定了20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惩戒方式均是先责令改正,再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

其中,以第94条最为严厉,对违反新《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直接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严格落实人大审查监督要求

新《预算法》在人大审查监督方面,大大提高了其内容和程序的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使人大对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督更加规范有力,这是新《预算法》约束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提出的更高工作要求。

在监督程序上,一是由原来只对预算草案的一个初审,扩展至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四个初审。

二是每个初审草案的报送时限,都提前至本级人代会举行的30天前。

三是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在常委会授权下进行预算审查。

四是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八项重点审查内容。

五是政府对人大审查意见提出反馈意见,还要一并送交各个代表审议,人大代表关于预算方面的建议会更多。

六是县乡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七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要抄送人大。

以上各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如果不严格执行,就是违法,新《预算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内容上,新《预算法》第48条,规定了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八项重点审查内容:

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以上八项内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预算初审的重点。

四、对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如何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是当前地方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各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开展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落实新《预算法》即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必须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理念。

职权法定,是指实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权责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多大权利就有多大责任。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讲,对于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落实新《预算法》,也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敢于担当,又要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

三是坚持依程序行政。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

长期以来,一些工作中不讲程序、违反程序的事情时有出现,既影响办事效率和质量,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

新《预算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程序要求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决算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规定流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预算管理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转变决策方式。

以往一些部门在实践中,有拍脑袋出政策、编预算、上项目的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浪费;

在预算执行中,只花钱不问效、一本糊涂账的事也时有发生。

新《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和程序、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绩效评价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部门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就必须改变旧习,转变以前简单决策的方式。

通过决策方式变化,克服决策的任意、随意和短视,使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

五是改变习惯性做法。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过去的一些做法习以为常,不认为这么做是不合法的。

如今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未将所有的财政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的,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该公开该说明的事项未公开未说明的,超时批复预决算的,违规开设财政专户、或者将国库库款放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的,等等。

这些行为在过去时有发生,如果不克服这些旧习,就容易稀里糊涂地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新《预算法》必将成为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的重要制度保障。

因此,学习读懂新《预算法》,是各级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和关键,希望通过此文提起大家的重视,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做到科学理财、依法理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