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31918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7.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英文名称:

SHENZHEN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英文缩写:

SZSW。

第二条住所:

本会设在深圳市内,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四楼。

第三条本会是由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四条本会宗旨:

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倡导优质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各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第九条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

承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组织行业评比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工行业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第十五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第十七条承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会员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二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遵照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工作“1+7”文件精神,专业社会工作者无需申请,经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提交的材料:

单位会员:

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个人会员:

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

(三)秘书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注:

社工已经交纳注册费的,无需再交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会员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

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低于50人。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为3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

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超过1年的,任何会员可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告。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三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协会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正式举行。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提前换届选举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为三名。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四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常务理事构成中应以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类理事为主,约占全部常务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其他相关类理事约占四分之一以下。

第二节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四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理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

对于确定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如果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应重新提名其他候选人投票,直到选出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也可以停止投票留待下次补选。

第四十七条常务理事经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

第五十条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留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正式产生会长。

第五十一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接受委托或指定代行其职务。

第五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会员大会正式召开时提前举行。

其余时间原则上以常务理事会的形式召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现场会议(其余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表决、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秘书处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五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五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涉及协会重大事项的提议,如修改章程或协会解散,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并及时通报全体理事。

第六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

第六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由协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将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监事的产生和任免以及监事会会议规则待监事会设立时通过修改协会章程的形式确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一节秘书处的性质与职权

第六十五条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十六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六十七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六十九条秘书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十条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

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常务)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

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

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七十三条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

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七十六条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协会不得聘用兼职副秘书长。

第七十七条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四节其他专职人员

第七十八条协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选聘。

第八十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公益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十一条协会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协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第八十二条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七章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八十四条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或与社会合作成立新的服务社工行业的独立民间机构(如专家中心、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等)。

第八十五条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十六条协会与社会合作成立的民间机构按照其章程独立运作。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

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八十七条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行业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八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十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第九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九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九十五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九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一节总体原则

第九十七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九十八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九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经费收入

第一百条本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补助;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零一条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并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采用固定标准。

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

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个人类

单位类

个人会员

100元/年

单位会员

1000元/年

个人理事

200元/年

单位理事

3000元/年

个人常务理事

300元/年

单位常务理事

3500元/年

个人副会长

500元/年

单位副会长

5000元/年

第一百零二条协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零三条协会会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有特殊情况者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当年内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

第一百零五条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捐助人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助人的询问,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节经费支出

第一百零六条本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零七条协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协会专职、兼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事业经费:

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的成本支出;

4.协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等。

(三)转移支付费用

1.接受委托代付香港督导费用;

2.接受委托代付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的工资或补贴;

3.接受委托承办专项培训、举办大型活动等的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

第一百零九条协会承办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制核算,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协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